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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何以自愿?

2016-12-09喻怀峰

江汉论坛 2016年10期

喻怀峰

摘要:债权人单方权利不断妥协与让步成为调解的常态,这种“被自愿”调解的泛滥引发了公众对调解制度合法性的广泛质疑及对调解化解纠纷的信任危机。调解“被自愿”导致现实生活中机会主义倾向盛行、社会生活无序化、司法公信力丧失等社会后果。调解与审判之间定位不明、司法机关的自利性偏好、债务人的“恶”、社会诚信不彰、事后危险不可信等是调解“被自愿”的具体原因。确立调审分离的司法结构、改善调解制度的自身结构、培育诉讼主体的公共理性、彰显社会诚信意识、事后危险有且可信等是实现调解从“被自愿”走向“真自愿”的可能路径。

关键词:调解;被自愿;真自愿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6)10-0106-07

司法实务中,调解自愿日渐备受质疑。因为调解原则直接发生影响。也就是在调解协商过程之内发生影响,是非常困难的,调解各方诉诸的是威胁和许诺,尤以法官与债务人为甚,这种力量能够剥夺调解原则本身的约束力。自愿原则在调解过程中的背离主要体现为:屈服于法院的威胁和许诺,既可能发生在裁判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执行过程中:不接受调解方案将导致漫长的拖延和无希望的等待。这种自愿背离从语义学上讲可以称之为“被自愿”。调解过程中主要体现为债权人的“被自愿”,即调解协议的达成往往是以债权人单方权利不断妥协与让步为条件的。“被自愿”的调解现状与调解程序“真自愿”之间往往呈现一种断裂与紧张的关系,而真正的调解程序“应防止因为不平衡的权力结构和不平等的威胁潜力而使谈判结果偏向一方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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