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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关键少数”法治观念纳入干部考核任用体系

2016-12-08张彦敏�オ�

山东青年 2016年9期
关键词:法治观念关键少数

张彦敏�オ�

摘要:将法制建设成效纳入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把能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与考核、晋升、任免建立关联,不仅完善了领导干部法制考核指标,更体现了加速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信心和决心。这就需要科学合理的制定领导干部工作评价指标系统、评价体系、及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体系。

关键词:“关键少数”;法治观念;考核任用体系

领导干部不仅是党执政权的“责任人”,是国家行政权的“执行人”,而且是法治建设的“领路人”,承担着带领人民群众把依法治国战略各项部署落到实处的重任。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让“关键少数”树立起法治观念和意识,把能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与考核、晋升、任免建立关联。这不仅完善了领导干部法制考核指标,成为落实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重要方式,更体现了加速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信心和决心。

一、构筑体现法治观念的政绩考核指标综合评价体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 “关键少数” 的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法治水平、法治意识与法治建设的全局发展息息相关,在未来的工作中应结合地方具体实际,将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加以细化落实为具有可操作性指标;实施领导干部法治准入机制,在选拔任用、晋升职级等程序中将干部法治水平作为重要考察内容需要构筑完善的政绩考核指标综合评价体系。完整的考核评价体系一般由科学民主立法、法治建设、制度质量、行政行为规范、执行力、透明度、公众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意识和素养、公正廉洁司法、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理法治化、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法治建设组织领导、单项考核指标和综合评判指标等多项指标构成。评价体系的综合内容要把科学、明确的岗位职责规范作为完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基础,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职位说明书,明确职位定义、任职资格、职位职责、工作目标等,为建立干部考核评价标准提供依据。考核评价工作要形成制度,把考核评价的标准设立、管理运用以及措施保障固化统一起来,促进考核评价体系建设,逐步形成"靠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考核评价工作机制。

二、制定具有法治观念评价功能的评价指标

现在中央提出不唯GDP,科学制定具有法治观念评价功能的评价指标,培育领导干部自觉守法,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应该说是减少社会矛盾、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的重要保障。一套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理当具有法治观念评价功能的能,反映领导干部工作运用法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绩效和作用。具体评价指标可包括:领导干部是否牢固树立了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决策行事的理念,对照检查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是否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是否将法律确立为生活基本行为准则;是否树立严格依法办事的观念,明确执法机关的职责法定,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是否坚持有权必有责,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是否明确用权受监督的法治观念,权力行使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是否树立违法受追究的法治观念等。

三、建立促进法治观念优化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办法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制定的考核办法,具有风向标、指挥棒的作用,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将引导领导干部自觉依照法律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模范执行好各项法律、法规。一要在领导干部考核办法的总体指导思想上,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具有坚守法治定力,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以上率下,影响和带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二是在考核的办法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体现在具体环节中。如把领导干部科学立法、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公正司法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中,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个别谈话中了解是否牢固树立了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三是在实绩分析时,要按年度定期进行考核干部是否依法履职、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及工作实绩,将能否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律己作为“好干部”的评判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四要加强培养选拔,建设法治工作人才队伍,以法治眼光识别干部,积极引进、培养各类高素质法律人才,为法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四、完善运用法治观念的考核评价结果和激励约束机制

考核结果是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将体现法治观念的考核评价结果落实到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中,将有助于干部考核选拔工作的质量的提高和发展。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部署和要求,在激励方面,要优先选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推进法治建设成效明显的干部,对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善于领导科学发展,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敢抓善管真抓实干,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要表彰奖励、提拔重用;在约束方面,对那些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能提拔重用,对群众意见较大、不胜任现职岗位的,要及时进行组织调整。要突出考核过硬,要违法必究、从严问责,对法治观念薄、特权思想严重的干部要以党纪国法严惩之,形成强大的震慑和警示效应。

五、推进领导干部法治观念实践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法治建设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需要领导干部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习惯于在“聚光灯”下开展工作,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一是权力规范制度。要按照规范和公开的原则,对“法治观念”的行使做出明确、具体、严密的约定设定。二是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等,逐步扩大和落实群众的“领导干部落实法治观念”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是监督联动制度。对日常法治观念实践监督与专项监督、主动监督与受理举报投诉监督相结合。四是利用好信息化系统优势。建立领导干部历年的绩效档案信息库和领导班子历年绩效档案信息库,可以通过系统定期汇报工作情况、个人收入申报情况、有关事项情况等,培养法治意识,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为政之要在于用人,用人导向最重要、最根本、也最管用。将领导干部“关键少数”法治观念纳入干部考核任用体系,目的在于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手中的权力始终在党纪国法的约束下运行,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不断创造新成效。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 人民日报,2014-10-29- 01 版

[2]习近平.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J]中国青年报,2015-02-03.03版

[3]张伯里.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N]光明日报

[4]魏红兵.浅谈党委政法委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EB/OL]

[5]张浩.以“四个全面”为导向 构建科学政绩考评体系[N]光明日报,2015-06-19- 07版

(作者单位:忻州市委党校基础理论教研室,山西 忻州 0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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