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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司法价值辨正

2016-12-08刘宗武�オ�

山东青年 2016年9期

刘宗武�オ�

摘要:对于我国能否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较大争议。之所以该制度引来较大争议,是因为学者们都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各持己见,缺乏深层次对其司法价值进行全面探讨。以辩诉交易制度公正和效率两个基本司法价值为切入点,进行辩证分析,提出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已经成为司法实践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的论点。

关键词:辩诉交易;正义价值;效率价值

辩诉交易制度是发端于美国并在美国盛行不衰的一项司法制度。辩诉交易在联邦法律中称为“答辩协议(plea agreements)”和“答辩有罪(guilty pleas)”。[1]辩诉交易是指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在法庭开庭审理前进行协商,以控诉方检察官撤销控诉或降格控诉或要求法院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而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的一种司法制度。[2]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美国已确立了合法地位,但是这一制度自从其诞生以来一直是司法界争论的热点话题。尤其是2002年我国将该制度移植于司法实践,更是引起了国内对其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大讨论。

一、效率价值

(一)节省办案时间

这里节省的办案时间包括控诉方的调查取证时间、审查起诉时间和开庭审理时间。通过辩诉交易处理案件往往存在取证难、侦查力度大、侦查耗时耗力、难以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等问题。同时,案件的普通审理一般要经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控辩双方你来我往,开庭时间会持续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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