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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康德的道德“尊严”概念的思考

2016-12-06李伟

新教育时代·教师版 2016年26期
关键词:尊严经验性德性

李伟

摘 要:文章通过对康德的道德尊严概念的分析,围绕着道德尊严这一词的基本概念而进行思考。在对道德尊严这一概念的追溯中,总结出对康德尊严学说产生重要影响的尊严观以及尊严的具体体现、现代关于尊严存留问题的争论。

关键词:康德 尊严

一、尊严概念国内研究现状

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人们就意识到人有尊严,人是有尊严的存在,人追求有尊严的生活。其后,尊严作为一个道德观念引起伦理学家们关注。尊严作为一个伦理学名词的出现,是在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重要哲学家皮科·米兰多拉出版了《论人的尊严》一书,他赞颂人是自由的造物,必须经过一段长途跋涉才能实现自己的完善,即,要从道德自律出发,通过形象和知识的多元性朝向一个更高的、无法言说的终点。到18、19世纪,人之尊严既作为一种道德权利也作为一种政治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肯定,人们开始从法律、政治和道德等多个角度研究尊严。[1]

二、康德的道德尊严

1.康德道德尊严的概念

康德道德哲学一个很重要的主题就是强调道德的尊严。什么叫道德的尊严?就是一个有道德的人高出于一般动物之上的就叫做道德尊严。如果它等同于一般动物,那他就没有尊严了,跟动物也就没有什么区别。它之所以超出于动物之上,就在于他超出了那种经验性的偶然的知识之上,他超出了感性生活之上,他有纯粹理性作为他的原则。所以康德指出这些德性概念的尊严——“正在于其来源的这种纯粹性,值得被用作我们至上的实践原则。”“至上的实践原则”,永恒不变的最高实践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变的实践原则,只有源于纯粹的理性才能实现。任何偶然的经验,条件一改变,原则也就改变,那就没有什么尊严而言。动物是适应环境,在它的环境中被动的生活,如果离开这个环境的话它就不能生活,它就得转移或者灭绝。那么人作为理性存在者,他不受任何外在环境、经验条件的限制,他超越于所有这些条件限制之上,能够按照自己的理性所规定的法则行动。所以他的尊严就体现在这里,它值得被用作我们至上的实践原则。这就是康德的观点,他强调道德对于人来说是一件有尊严的事情。古罗马的一条人生格言就是“有尊严地活着”。人跟动物的不同就在于它能够有尊严地生活。那么什么叫有尊严地生活?就是超出这些经验条件之上。所以他讲:“每次有人添加进任何经验性的东西,也就在同等程度上剥夺了它们对行动的真正影响和不受限制的价值。”也就是说康德否定在道德概念中加进任何经验性的要素,否则也就影响了德性概念,也就是剥夺了它们的尊严。你如果加一点经验性的东西,那就体现不出来了,也就剥夺了它们对行动的真正的影响。只有当不考虑任何经验性的东西,才能够恢复它们对行动的真正影响,那就是令人敬重。纯粹为义务而义务,为道德而道德,这才是令人敬重的,这就是它们真正的影响。他说,“但凡是构成某物能成为自在目的本身的唯一条件的事物,就不仅仅具有一种相对的价值,即价格,而是具有内在的价值,即尊严。”[2]

2.尊严的体现

康德将尊严解释为人作为理性存在者相对于其他自然物的崇高性。尊严体现在人相对于动物的提升与崇高,他提出将尊严界定为道德与人性的绝对价值与内在价值。捍卫人的尊严在根本上就是捍卫人的自由,包括捍卫人的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两个缺一不可的方面。康德对德性概念和德性论至上原则的界定为前提,围绕着“人是目的”这一德性论至上原则,康德对捍卫自身人格中的人性尊严的德性义务和捍卫他者人格中人性尊严的德性义务。捍卫人的内在自由以捍卫人的外在自由为前提,捍卫人的外在自由以捍卫人的内在自由为最终目的,捍卫人的尊严需要提高自我的德性修养,完成自己的道德义务,从内心深处捍卫人本身的自由。同时,在保障自我尊严的同时,敬重他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外在自由,创造自由的环境,保障人的合法权利,即他人的尊严。[3]

结束语

对康德尊严学说产生重要影响的尊严观包括古希腊罗马时期的理性尊严观、中世纪基督教的上帝尊严观,近代以康德为代表的尊严观、现代关于尊严存留问题的争论。康德尊严概念适用于宇宙的一切理性存在者。尊严概念的基本内涵是理性存在者相对于自然万物的崇高性和道德与人性的绝对价值与内在价值。康德从人与自然它物区分的不同层次出发,指出人相对于自然它物崇高性的根据在于人是惟一能够超越自然必然性并进行自我立法的主体,这使他与主张人的尊严根据在于人相对于自然的创造性的尊严观区别开来。康德还从价值论角度论论证了理性存在者及其道德性为什么应该受到无条件敬重,其根本观点是出自纯粹理性的道德法则要求将理性存在者视为绝对价值,人性因内含具有绝对价值的善良意志本身也具有绝对价值,这使他实现了传统与现代的交融,也使他与那些主张脱离道德的选择自由至上主义者区分开来。捍卫人的外在自由的基本路径是捍卫法权的尊严,而捍卫法权的尊严必须以法治为基本途径,以正义为最高价值取向,以公民的自由、平等、独立为具体原则。捍卫人的内在自由基本路径是进行德性的提升,其至高原则是坚持人是目的,包括敬重自我为目的自身和敬重他人为目的自身两个方面。德性以正义法则为前提,但正义法则最终实现依赖于正义美德的养成。[4]

康德的尊严学说在人类尊严学说史中具有继往开来的作用,他的尊严学说对他之后的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值得指出的是,人类社会中的相对主义和非道德化趋势并没有因为康德的努力而有所缓解,相反它们不随康德的意志而转移,越来越深地渗透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在这一趋势下,很多人仅选取康德对人的外在自由的捍卫立场作为自己学术研究的理论依据甚至生活准则的依据,尊严逐渐演变为一个仅要求维护或承认的对象,康德所主张的尊严作为实现和提升的对象正在被很多人遗忘。神学家和德性伦理学家都对这一现象深表忧虑,可是如何挽救这一趋势以恢复人们对内在自由的关照,这依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巨大的理论与实践难题。[5]

参考文献

著作类:

[1][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6.

[2]邱仁宗.生命伦理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3]肖雪慧.论尊严[J].道德与文明.1984.

[4]邓晓芒.康德道德哲学的三个层次—《道德形而上学基础》述评[J].云南大学学报,2004,4.

[5]王福玲,龚群.自律:康德尊严思想的基石[J].思想战线,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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