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禁止制度的实证与教义图景
2016-12-06陈文昊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陈文昊
(北京大学 北京 100000)
职业禁止制度的实证与教义图景
陈文昊
(北京大学 北京 100000)
《刑法修正案(九)》新设职业禁止制度,使得我国的类似保安处分措施日臻成熟。《刑法修正案(八)》中禁止令制度之于职业禁止制度先行一步,职业禁止使得刑罚专业化、针对性的制度价值在禁止令制度的适用上可见一斑。职业禁止制度本质上属于类似保安处分措施,西方日趋完备的保安处分制度吸收了情境预防理论的思想内核,为职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提供了一管之见。必须结合《刑法》文本对职业禁止制度铢分毫析。具体而言,适用职业禁止规定的刑罚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以外的主刑;在专门机构已经决定宣告职业禁止的情况下,法院仍有必要另行宣告。
刑法修正案(九);职业禁止;保安处分
一、检视:职业禁止制度价值——以禁止令制度为视角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37条新增职业禁止制度:“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类似保安处分措施,与《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职业禁止制度有较多相似之处。为预测职业禁止的制度价值,笔者搜集江苏省某市①中院2012_2014年100个涉及禁止令的判决进行分析。得出如下数据并制作图表(表1、图1、表2、图2):

表1:禁止令适用情形统计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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