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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我国“地下代孕”引发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机制

2016-12-06魏紫艳

小品文选刊 2016年17期
关键词:委托方合法化医务人员

魏紫艳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00)

探究我国“地下代孕”引发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机制

魏紫艳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00)

2001年我国卫生部颁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然而现实中存在一批因为妻子一方不能或者不宜怀孕的家庭,他们确实需要代孕技术实现抱得一子的愿望。国家对代孕技术的禁止使得这些家庭转向“地下代孕”,势必引发代孕双方权益无从保障等问题。笔者认为解决我国“地下代孕”引发的法律问题之关键是使代孕合法化。

地下代孕;代孕方;代孕委托方;代孕合法化

1 代孕的基本问题

1.1 代孕相关概念

“代孕是指将受精卵植入孕母子宫,由孕母替他人完成“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的过程。妇女代孕时需植入他人的受精卵子,精子与卵子在人体外的结合,必须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该代孕行为关系中,把委托代孕的一方叫做代孕委托方,将代为怀孕的女性称为代孕方,将通过代孕所生的子女称为代孕子女。

1.2 我国对于代孕的立法态度及现状分析

1.2.1 关于代孕的立法态度

我国目前出台的代孕相关的规定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1.2.2 关于我国地下代孕的形势及现状分析

中国目前的地下代孕是这样一番景象。一方面,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法实施代孕手术。另一方面,由代孕中介机构安排代孕相关当事人去中国区域外代孕,或是在不具备医疗条件的机构由非医务人员实施代孕。由于传宗接代的观念在中国人心中根深蒂固,所以有很多的代孕需求方宁肯花重金买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来实施代孕技术,但是好在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对此予以规制。而在中国区域外实施代孕或是在国内不具备医疗条件的地方实施代孕的,因为处在法律的盲点之下,执法部门对其所为无法监管。

2 我国“地下代孕”引发的法律问题

一边是现有法律盲点下的监管乏力,一边是无后为大传统思维下的求子心切,代孕双方在达成各自目的的同时也在担心着自己的权益能不能得到保障,行为合不合法,通过代孕所生的子女与自己的关系能不能得到法律上的认定等疑问。

2.1 关于代孕双方权益保障的问题

虽然我国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但是不排除代孕相关当事人利用法律的漏洞,在诸如大学实验室或者不具备医疗条件的机构实施代孕手术的情形。就代孕委托方来说,代孕方在实施代孕过程中很可能因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例如抽烟喝酒等使所生代孕子女出现健康状况不佳等问题,或是代孕方在经历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的过程中对所生代孕子女产生强烈的感情而不予交付,这时候代孕委托方之权益便受侵害。而对于代孕方来说,法律并未对其法律地位权益保障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得她一直处于法律的边缘地带,卫生部又一直对代孕技术持禁止态度,导致代孕方被蒙上了不合法的阴影,因此在发生纠纷时,很多代孕方鉴于其自身认为的违法因素的存在,不敢去讨回公道。

2.2 关于代孕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认定问题

学术界对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存在诸多说法。第一,分娩者为母之说。此说法认为不论卵子由谁提供,凡是经历十月怀胎一朝分娩者即为孩子法律上的母亲。第二,血缘者说。该说法认为凡是和孩子有血缘关系者即为孩子法律上的父母。第三,子女最佳利益说。该说法以最有利于孩子的方式为标准来判决孩子法律上的父母。

3 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机制—构建代孕合法化制度

3.1 代孕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代孕委托方有选择优生的权利,有请求交付新生儿的权利,并且对代孕子女享有亲权和监护权。如在产前检查中,胎儿被诊断具有严重出生缺陷,医生建议堕胎时,代孕委托方具有选择堕胎的权利。如果代孕方严重违反出生缺陷避免义务,致使婴儿具有严重出生缺陷,代孕委托方有解除代孕协议的权利。当代孕方生产代孕子女后,代孕委托方有请求代孕方交付婴儿的权利。作为具有亲子关系才能享有的亲权等,由于代孕委托方是代孕子女法律上的父母,那么他们当然享有亲权和监护权。

3.2 代孕方的权利义务

代孕方有请求代孕委托方支付代孕相关费用的权利,也要承担避免代孕子女出生缺陷的注意义务及交付子女的义务。代孕过程中会产生诸如手术费营养费医药费等相关费用,这些费用理应由代孕委托方来承担。代孕方在怀孕期间应该按期进行身体检查,严格遵照医生的嘱咐,在日常生活和饮食方面都应合理注意,以避免胎儿出生缺陷。胎儿出生后应按约定交付代孕委托方。

结论

我国法律对代孕技术单纯的禁止是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它并不能够完全杜绝代孕行为的发生,反而使代孕地下化。这更加容易导致代孕纠纷发生,当事人权益无从保障。因此,代孕合法化是我国立法的必然趋势。构建代孕合法化制度,从法律上明确规范代孕行为,这是解决代孕衍生的法律问题的重中之重。

[1] 参考《不孕不育现状调研报告》 http://report.qianlong.com/33378/2012/01/13/118@7644605.htm2014/5/20/11:25

[2] 引自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subview/125968/7282024.htm fr=aladdin 2014/5/13/11:38

[3] 参考 http://www.docin.com/p-755969826.html地下代孕链条追踪2014/5/14/15:14

[4] 包郝斯巴雅尔.代孕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制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内蒙古大学,2007,21-23

[5] 曹丽萍.代孕法律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湖南大学,2012

[6] 于双双.代孕生育的法律规制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华中师范大学,2011

[7] 朱川,谢建平.代孕子女身份的法律认定[J].科技与法律,2001,(3)

[8] 胡廷松,汪琴.代孕生育法律问题初探[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3)

魏紫艳(1991.04-),女,汉,甘肃兰州,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在读(知识产权方向)。

D923.9

A

1672-5832(2016)05-02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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