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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敦煌吐鲁番文献中所见的唐五代宋初的女人社

2016-12-06李新斌

小品文选刊 2016年17期
关键词:敦煌妇女

李新斌

(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历史学基地班 湖北 武汉 430000)

浅谈敦煌吐鲁番文献中所见的唐五代宋初的女人社

李新斌

(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历史学基地班 湖北 武汉 430000)

中国古代民间有结社的风俗,敦煌吐鲁番文献出土了一些关于女人社的文献,受到了学界的关注。女人社是一种纯粹由女性组成的社会团体,在唐五代宋初十分兴盛。本文旨在梳理学界已有的对于唐五代宋初女人社的研究,同时在一些问题上提出自己的观点。

“敦煌吐鲁番文献”;“唐五代宋初”;“女人社”

唐朝时,地方上有官社和私社两种组织,“官社属于历史传统,主要负责国家祭祀礼仪,私社是民间自由结成的互助组织”①,在晚唐五代的敦煌十分普遍,女人社就是私社的一种。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出土了大量民间结社的资料,这其中就包括一些关于女人社的资料,这使我们对于唐五代宋初的妇女结社问题有了深入观察的可能性。

1 女人社的概念

女人社是指女性单独结成的民间团体,这是我国古代最早的妇女团体。

2 女人社的性质

宁可在《述“社邑”》一文中指出:“私社只是部分居民多少自愿与自由的结合。”②郝春文也指出唐五代宋初的女人社始终是由某一地域的部分女性自愿组成,用类似契约性质的社条将部分志同道合的人聚集在一起的社会团体。③日本学者那波利贞对敦煌文书P.3489《戊辰(968)正月廿四日袿坊巷女人社社条》的解释认为这个女人社是由袿坊巷的婢女和尼僧等混合组成的具有“亲睦组合、相互扶助”性质的社会团体,与佛教信仰无关;④高世瑜在《唐代妇女》一书中,专设《妇女社交与结社》一节,公布了S.527《显德六年(959)正月三日女人社再立条件》,指出该社是下层民间妇女自愿结成的具有互助性质的团体。⑤从而印证了前者的说法。

3 女人社的组织

敦煌藏经洞保存的社邑文书主要分为社条、社司转帖(社人间的通知书)、社历(收入支出帐)、社文、社牒状(社人向社司打的报告)等,其中社条相当于社邑的基本法则,其他社邑文书都可以看做是社条的有关规定的具体表现形式。

社条是结社时众人合议而成的,规定结社的各项基本原则,具体称谓还有“条件”、“条”、“条流”、“大条”、“社格”等。关于结社的目的、组织方式、社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具体条例都是社条规定的内容。

社邑由三官主持日常活动。三官指社长、社官和录事,或指社长、社官和社老,他们是社人选举产生的。一般社人入社要提出申请,退社也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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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结社在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等方面与同时期的其他私社大体相同。S.527《显德六年(959)正月三日女人社再立条件》记载该社的首领是社官、社长和录事,BD14682(北新882)《博望坊巷女人社社条稿》中有“不许三官把勒”,此社亦以社官、社长、录事为首领。

4 唐五代宋初女人社的特点

第四,始终是由某一地域的部分女性自愿组成。P.3489《戊辰(968)正月廿四日袿坊巷女人社社条》和BD14682(北新882)《博望坊巷女人社社条稿》等材料记录的女人社显然是由袿坊巷或博望坊巷内的部分女人自愿组合而成的。

第二,女人社的功能、活动、性质复杂。如前所述,这个时期女人社大致有三种类型:主要从事佛教活动的女人社、以丧葬互助为主要活动的女人社以及兼具这两种女人社职能的女人社。从事多种活动的女人社的出现表明当时女人社的社会职能逐渐扩大,社会影响力也逐渐增强。

⑦ 郝春文:《再论北朝至隋唐五代间的女人结社》,《敦煌研究》,2006年第6期。

第一,组织规范。唐朝以前的早期女人结社随意性较强,很不规范,主要表现在称谓的不统一,到唐五代宋初这种状况有了很大改变。BD14682(北新882)《博望坊巷女人社社条稿》中有“不许三官把勒”,此处三官即指社官、社长和录事,表明此时对女人社首领的称谓已经固定化。此时社的成员称为“社人”,团体称为“社”,这与从东魏到隋代以来将成员称为“合邑诸母”、“邑母”、“邑子”、“母人”、“法义”、“优夷婆”,将团体称为“邑义”、“法义”、“优夷婆邑”已经规范了很多。由此可见,唐代的女人社在称谓方面已经比较统一,这是唐代女人结社逐渐成熟的标志之一。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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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唐五代宋初女人社兴盛的原因

宁可、郝春文在《北朝至隋唐五代间的女人结社》一文中分析认为唐五代宋初女人结社现象的兴盛当与这一时期妇女的社会地位较高有关。西晋以后,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北方少数民族相继为中原的先进文化所征服,同时,他们的一些风俗习惯也给中原人民带来了深远的影响。隋唐五代乃至宋初妇女社会地位较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少数民族的影响。颜之推在《颜氏家训》中,对当时北方的妇女社会地位有生动描述。他写到:“邺下风俗,专以妇持门户,争讼曲直,造请逢迎,车乘填街衙,绮罗盈府寺。代子求官,为夫诉屈,此乃恒、代之遗风乎?” 隋唐承北朝之遗风,再加统治者本身多有少数民族血统,故这一时期妇女的社会地位非后代所能比拟。正是在这种“妇持门户”的社会条件下,女子以独立的身份结成女性群众团体才成为可能。⑧

对照组和观察组患者在本次研究中的治疗总有效率分别为69.2%(18/26)和96.2%(25/26),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这一时期女性有一定的经济独立性和一定的经济地位,郝春文指出女人社成员大多应该是在家中地位较高的女性。在古代家庭中,男性家长去世以后,已成为“母”或“婆”的女性长辈就可能成为家中的最高家长,掌握家庭经济的处置权。高世瑜曾指出,“唐人对母、姐、嫂等女性长辈都持孝顺、尊重态度……对于母亲,唐人十分讲究孝敬、顺从之道”⑨。即使男性家长在世,在古代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下,女性家长也有可能实际掌握着家庭的经济大权。此外,唐代吐鲁番文书中的“大女”,“通常指作为户主的寡妇或者单身女性”,这些作为户主的女性,当然也掌握着家庭的经济大权。唐五代宋初的女人社成员,大概就是由上述几类在家庭中地位较高或实际掌握着家庭经济大权的女性组成。黄霞发表的文章《北图藏敦煌“女人社”规约一件》和《浅谈唐五代敦煌“女人社”的形态和特点》,根据国图收藏的BD14682(北新882)《博望坊巷女人社社条稿》指出,女人结社的现象说明当时妇女对家庭经济事物具有一定支配权,在家庭经济结构中具有一定的自主地位,在社会生活和社交活动中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⑩高世瑜对S.527《显德六年(959)正月三日女人社再立条件》的解读还说明唐代下层妇女比上层妇女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有着更独立的地位和社交活动。

比丘尼僧团的存在和有关“优婆夷”经典的翻译与流行。佛教将男性出家人和女性出家人分为比丘和比丘尼两种僧团,长期的共处会增强和唤醒女性的性别意识。为扩大和发展女性教徒,佛教僧团还翻译了有关“优婆夷”经典,专门向女性宣传佛教,这些信徒成为了最初女人社成员的主要来源。另外,小乘佛教有歧视女性的倾向,在寺户中“人夫”和“女人”实际上相当于寺奴。这种宗教上的歧视在唐代逐渐扩展为对女性一切的歧视,同病相怜的心理使得女性更容易结成社团。那波利贞认为敦煌文书P.3489《戊辰(968)正月廿四日袿坊巷女人社社条》中,该社成员“恩子、福子、吴家女、胜子”是被雇佣的“婢女”,这个女人社是由袿坊巷的婢女和尼僧组成的。由此可见,当时有一些女人社是地位比较低下的女性为相互扶助而成立的。

6 女人社出现和流行的意义

社邑的意义在于团结互助,依靠群体的力量抵抗个体难以抵抗的灾难和难以应付的局面。郝春文认为女人社象征着女性性别意识觉醒。尽管女人社的作用很大程度上仅在于心理层面,但女人社的存在及定期不定期的聚会确实能使成员感到自己不是孤立的,造像、写经和互助等活动不仅会给她们带来成就感,还会给他们带来荣耀。就丧葬活动来说,女人社的援助不仅可以使女人社成员体会到同性的温暖,也会提高她们在家中的地位。女人社的存在和流行,对其他女性具有激励作用,使她们认识到女人也可以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成为中心。而孟宪实认为女人社走出家庭的意味最浓厚,这些妇女走出家庭,同情趣相投的同性伙伴组建社团,做她们认可的有价值的事,她们也去互助,也去拜佛,但最大的意义都在这一切具体活动的内容之外:寻找只属于自己的社会空间,寻求独特生命价值所在,享受生命的自由,即使时间十分短暂。

① 荣新江:《敦煌学十八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第213页。

注释:

总而言之,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首先,唐五代宋初这一时期的妇女对家庭经济事务具有一定的支配权,说明她们在家庭经济结构中具有一定的自主地位。因为无论参加哪种类型的女人社,均需出资,如果不具有经济上的支配权,将不可能参加活动。其次,从这一时期的妇女能够单独结社,可以说明当时的妇女在社会生活及社交活动中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她们可以在完全不受男子干涉的情况下,结成一定的社会组织,从事相应的社会活动与社交活动。其三,无论是社的组织形式、社条的具体规定,还是活动方式等方面,女人社与同时期的许多其它社相似。这说明当时的妇女在许多方面拥有与男子同样的权利。由此可知当时妇女的社会地位较高。这些是宋明理学形成以后广大妇女受理学桎梏所无法比拟的。

② 宁可:《述”《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5年第1期。

③ 郝春文:《郝春文敦煌学论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12月第1版,第1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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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宁可、郝春文《北朝至隋唐五代间的女人结社》,《敦煌研究》,1990年第5期,第19页。

⑤ 高世瑜:《唐代妇女》,三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4-135页。

1.时间上坚持“三步走”战略。时空融合要按照我国全面建成现代化的时间节点(2020年—2035年—2050年)采取“三步走”战略,即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制定好城乡融合发展的制度规划,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时,城乡融合发展基本完成,阶段性效果明显;到2050年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时,城乡地位完全平等,要素自由流动,达到全面融合发展效果。

然而另一方面,随着程朱理学在南宋后期的流行及被定为官方正统学说,女性的生存空间受到更大幅度地挤压,女子以修德为主而不宜作诗文的观念普遍流行。较之唐宋及前代女性相对开放与宽松的创作环境有所改变,此时期出现了一些反对女子进行诗文创作的言论,以至于女诗人自身也逐渐开始反思,并有意压抑自己的创作冲动,以合乎“女德”。元代才女孙淑自幼学诗,有《绿窗遗稿》,所为诗歌均有清新雅丽之风,但她时常焚弃诗稿,因为“词翰非所事也”[注]胡文楷编著,张宏生等增订《历代妇女著述考》(增订本),第71页。。孙淑抑制诗思的行为是自觉对自我进行道德规训的结果,这一行为使其将自己纳入理学所规定的常规女性的日常生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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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组织严密。这个时期的女人社大多有类似章程的社条,其内容包括结社目的、立条缘由,然后规定组织、活动内容、罚则等具体条款,最后是全体社人签名或画押。女人社成员签署社条后,就要严格遵守社条的规定,不遵守规定的还会受到惩罚。《显庆三年(658)前众阿婆社条》、S.527《显德六年(959)正月三日女人社再立条件》、P.3489《戊辰(968)正月廿四日袿坊巷女人社社条》,这些文书的发现就已经证明了当时的女人社组织已日臻完善,很多女人社都已经有了自己的社条。与唐五代宋初女人社组织严密性加强有关,这一时期女人社的成员比北朝隋代减少了,僧尼和富人对社邑的影响也减小了。⑦

⑥ 参看宁可、郝春文《北朝至隋唐五代间的女人结社》,《敦煌研究》,1990年第5期。

④ 《史林》第23卷第2号第223-265页,第3号第494-534页,第4号第729-793页,1938年4-10月。转引自郝春文:《郝春文敦煌学论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12月第1版,第170页。

⑨ 高世瑜:《唐代妇女》,三秦出版社,1988年版,第171页。

⑩ 黄霞:《北图藏敦煌“女人社”规约一件》,《文献》,1996年10月。《浅谈唐五代敦煌“女人社”的形态和特点》,《北京图书馆馆刊》,199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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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5832(2016)05-018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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