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龚某盗卖龚父房屋案
2016-12-05蔡新朋兰州大学甘肃兰州730000
人间 2016年13期
蔡新朋(兰州大学,甘肃 兰州 730000)
浅谈龚某盗卖龚父房屋案
蔡新朋
(兰州大学,甘肃 兰州 730000)
摘要:刑法上成立合同诈骗罪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形式上履行了合同约定不能因此否定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冒用他人身份交易该他人财产的行为既构成盗窃罪也构成合同诈骗罪。盗赃物不能善意取得与民法上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的选择权冲突时,本着先刑法后民法的原则处理。
关键字:表见代理善意取得;先刑后民;合同诈骗罪;盗窃罪;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介
龚某因欠下他人巨额赌债,但无力偿还。遂与丁某谋划,冒充其父变卖其父名下的房产偿还赌债。龚某首先持家庭户口薄到当地派出所挂失补办了龚父身份证。领到身份证后,龚某立即用新证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证挂失登记,因父子俩长相酷似,户籍工作人员和房产登记人员均未多加询问就为龚某办理了身份证件,补办了新产权证书。至此,龚某如愿获得其父的身份证和产权证书。接着,再乔装打扮一番,便持其父的身份证和新的房产证来到公证机关,委托丁某为其办理出售房屋的相关事宜。随后,丁某这些证件及相关委托书与买主王某洽谈卖房事宜。王某在认真核对了该身份证、房产证以及公证文书后,确信该出卖房屋系龚父的真实意思表示,遂与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约定将买房款43万余元打到龚某用其父身份证在建行开设的账户中,丁某亦与王某到登记机关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