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立法的几点思考
2016-12-03傅强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傅强
〔摘要〕现行我国民生立法存在以下不足:立法数量较少,体系不健全,部分法律内容陈旧、理念滞后,一些法律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个别法律与实际脱节。完善我国民生立法,应从四个方面着手:首先,在立法原则上,应确立特惠性与普遍性相结合、权利保护、基本保障、强化政府责任和前瞻性原则。其次,在立法内容上,应加快法律的立、改、废进程,健全民生立法体系,实现立法的科学化。第三,应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民生立法的先进经验。第四,在立法技术上,应注重“宜细不宜粗”。
〔关键词〕民生立法;立法原则;立法内容;立法技术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89(2016)05-0081-09
一、 民生立法概述
(一) 民生的概念
民生指民众的基本生存、基本发展机会和基本权益的保护状况,[1](8)简言之,指人的基本生存和基本发展。
(二) 民生立法的界定
1 民生立法的特点
民生立法指立法机关针对民众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进行的立法活动。囿于篇幅,本文仅涉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民生立法。民生立法的特点在于:
(1) 赋权性。民生立法通过赋予民众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阻止他人私权利的滥用,同时限制公权力,以维系其基本生存条件,确保其有必要的发展机会,保护其人格尊严。[2](36)
(2) 特惠性与普惠性相结合。民生立法的保护对象既包括社会弱势群体,如劳动者,失业者,残疾人,因疾病、灾害或事故而生活陷入困顿的人等,也包括一般民众。
(3) 公私法相融合。民生立法采取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的价值取向,将保护公民基本生存、发展权利和社会的实质公平正义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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