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出生”侵权疑难问题的解析
2016-12-03刘廷华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刘廷华
〔摘要〕医疗机构在产前检查和诊断过程中过错侵害患者的知情权,导致终止妊娠机会丧失,引起缺陷出生,严重损害婴儿父母权益,理应承担侵权责任。缺陷出生损害赔偿不会损害孩子尊严,也不会增加防御性医疗,反而有利于降低和分散产前诊断失误的风险。因缺陷出生引起的特殊抚养费用应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适用损益相抵规则。
〔关键词〕缺陷出生;侵权;医疗过错;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89(2016)05-0076-05
计生法调整后,缺陷出生问题可能在生育浪潮中越来越多地暴露。所谓缺陷出生,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未能检查和诊断出胎儿的缺陷、未能合理尽到告知义务及未能提供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致使父母错失堕胎机会,最终引起缺陷婴儿出生。缺陷出生侵犯了什么权利,缺陷出生造成了什么损害,缺陷出生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什么过错,缺陷出生造成的损害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缺陷出生应该如何确定损害赔偿。上述问题,不可不察。
一、 “缺陷出生”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
传统观点认为,生命降生是一种价值实现,即使带有严重缺陷也决不能视为法律意义上的损害。[1]142上述论点的前提是“有生命好过无生命”假说,遗憾的是它经不住推敲。首先,生命降生虽然是一种价值实现,但生命价值的高低更多依赖于其主观价值与客观价值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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