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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民政府城市社会行政组织的创建
——以武汉为例

2016-12-02张继才

理论月刊 2016年11期

□张继才

(武汉科技大学湖北非营利组织研究中心,湖北武汉 430065)

论国民政府城市社会行政组织的创建
——以武汉为例

□张继才

(武汉科技大学湖北非营利组织研究中心,湖北武汉 430065)

中国城市社会行政组织的创设,始于国民政府《特别市组织法》、《市组织法》之颁布。城市社会行政机构的设置,在中国属于首创。其职责范围很大,管理的社会事务相当多。在草创阶段,城市社会行政工作的重心主要是设立机构,建章立制,当然,在社会事业上也有一些举措。城市社会行政组织的建立,开创了城市社会管理新格局,推动了有关都市文明与城市社会管理知识的普及,促进了城市社会管理理念的更新。但在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其效果则未尽人意。

城市社会局;社会行政;社会建设

中国城市社会行政组织的创设,始于《特别市组织法》、《市组织法》之颁布。这两部法规,于1928年6月20日由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7月3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有学者认为,这是“中国第一部全国通行的市组织法,从法律上确立了现代市制。”[1](P152)笔者认为,不仅如此,它在社会行政管理上,同样具有开创性意义——不仅第一次以“社会局”名称命名社会行政管理机构,而且第一次把社会管理专门化,作为城市市政的重要内容。本文以武汉为例,阐述国民政府城市社会行政组织的创建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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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三镇长期处于分治状态。1926年夏秋国民革命军进入武汉后,分治状况才逐步改变。12月初,国民政府在武汉设立汉口市与武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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