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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交通肇事罪认定的结果责任

2016-12-02蔡仙

政治与法律 2016年11期

蔡 仙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反思交通肇事罪认定的结果责任

蔡 仙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结果)过失犯。司法实践中,由于过失犯本身类型化程度低等因素,使得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陷入了结果责任的泥潭。其具体表现为:简单地将“违反交通法规”作为过失犯的实行行为;将自然意义上的条件关系作为(刑法上的)因果关联加以认定;刑事诉讼程序中采“存疑从有”的原则。为了避免这种结果责任,以维持刑法中的责任主义原则,必须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入手。在实体法方面,应当以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作为定罪的根据,并以规范性角度(包括结果避免可能性理论、规范保护目的范围及信赖原则的适用)对构成要件进行解释;在诉讼程序中,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对交通事故鉴定的内容进行完善以利于法官裁判的进行。

交通肇事罪;结果责任;构成要件行为;因果关系;疑罪从无;规范性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的一种形态,交通事件过失的审酌,事实上还是紧密地依循一般过失理论而被构建。*参见李圣杰:《交通事故中过失行为的刑法处遇思考》,载刘明祥、李立众主编:《过失犯研究——以交通过失和医疗过失为中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88-289页。交通肇事罪的成立除了具有发生在交通领域内该前提条件外,仍需要满足过失犯成立的一般法理。不同于故意犯,过失犯由于其构成要件缺乏类型化,因而,其构成要件具有需补充性、规范性的特征,评价性内涵更加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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