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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分析

2016-12-01郑云建

智富时代 2016年12期
关键词:法律对策不良资产商业银行

郑云建

【摘 要】金融市场的高速发展以及外资银行的融入,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其中不良资产问题已然成为制约银行发展的隐患。因此,本文将通过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出现的原因及法律缺陷、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法及风险、处置不良资产的法律对策及建议三个方面出发分别进行阐述,以期促进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法律对策

一、引言

2015年以来,宏观经济的萎缩致使实体经济信用延伸至我国的各大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激增,逐渐成为阻碍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发展的一大瓶颈。银行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投放贷款后形成的银行信贷资产中不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处于逾期、呆滞、呆账状态而面临风险的部分贷款。我国银行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不良资产则指后三类,不良资产对银行财务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较多的贷款利息无法收回,银行却要如实支付这部分资金的利息及其它相关费用。另一方面,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一定时间内无论利息是否实收,都要计入营业收入。由此而论,企业所欠利息越多,银行虚盈实亏现象就越严重,从而致使银行财务趋于恶化状态。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及法律缺陷

(一)银行自身管理体制不完善及同业竞争影响

信贷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主要业务,过分推荐信贷业务,致使各商业银行忽视了内部制约机制的完善。其一,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并未就借款人的信用、偿还债务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在贷款之后,未能及时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跟踪监测,风险意识缺乏。其二,商业银行过分重视信贷业务,人才队伍集中在开拓信贷市场,而对于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面极少培育人才队伍。其三,除了四大商业银行,各商业银行崛起加剧了抢占信贷市场份额的竞争,导致银行舍本取末,追求信贷的开拓却忽视对借款人的监管力度。

(二)政府干预以及政策缺失

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绝对控股,不可避免的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方式、信贷政策进行干预,是导致现阶段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居高不下的另一因素。某些地方政府基于地方保护加大对其本地的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的干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业银行的自身处置不良资产的制度完善和队伍建设,成为政府保护下的襁褓,银行所作出而的决策易受到政府的干预致使失误,信贷款项难以回收,不良资产居高不下。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治理商业银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缺陷,比如,《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并无具体规定防范信贷风险的具体条文,大都规定抽象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可行性,阻碍了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展开,也难以对借款人的资产进行风险管理。此外,立法的滞后性致使现阶段并无具体规范银行不良资产的法律法规,立法的缺失、执法力度的薄弱致使商业银行无法对不良资产进行有效的处置。

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及常见风险

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清收处置中,普遍应用的方式有六种:诉讼追偿、催收、债权转让、债务重组、以物抵债、呆账核销。但银行采用这六种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是,潜在大量的法律风险,以致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居高不下。主要的风险点如下:

(一)诉讼时效超过、执行过程的风险

银行追收信贷款项时,因债务人拒绝履行而只是无效催收,如何有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维护银行债权的合法保护,是银行面临的重要问题。目前多数银行通过电话、邮寄或报纸公告等催收方式主张其债权,《民法通则》对此主张权利的方式有严格的使用条件和程序,稍有忽视就会导致银行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执行过程中,银行欲行使抵押权,发现债务人的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虽然不影响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但可能出现商业银行对抵押物“无权处分”、“无益拍卖”,增加其实现优先受偿权的时间成本,影响商业银行实现债权的效率。

(二)债权转让中的风险

我国相关法律对金融债权转让的受让主体、转让债权的范围、转让程序等方面都进行了严格明确的规定。受让主体应该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关联人排除在外。涉及国家机关、国防、军事等主体范围的债权也不能公开转让或者批量转让。转让债权需要通知债务人,并且债权的转让容易引起保证责任瑕疵纠纷。

四、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对策及建议

(一)商业银行应加强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人才队伍建设

商业银行在拓展信贷业务的同时更应培养不良资产处置的专业法律队伍,一方面对借款人的信用以及还款能力进行严格审核,另一方面,加强贷后对借款人的追踪监测,防止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优先查封,杜绝出现超过对其债权的诉讼时效从而丧失胜诉权的情形,加强合同制约,防止合同漏洞,谨防抵押物“先租后抵”架空抵押权。

(二)严格遵循债权转让程序,避免法律风险

建议银行通过债权转让处置不良资产时,充分研究关于《民法通则》及相关金融债权转让的法律文件,严格遵守其转让程序,一是完善合同转让债权的条款,避免合同漏洞。二是妥善履行债权人通知义务,将转让债权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三是注意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和担保范围,避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纠纷。

(三)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和保障作用

一方面要完善防控信贷法律风险的制度,给商业银行信贷营造良好的法律保障机制的信用环境。另一方面,加强对失信人法律惩戒措施,出台关于处理失信人的法律法规,使债务人尊法、守法,及时归还所欠贷款以期改善不良资产处置的难题。

【参考文献】

[1] 钟京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探讨[J].武汉金融,2005(1)

[2] 夏瑞莹.浅析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成因及其治理[J].商场现代化,2014(24)

[3] 廖湘岳,段豪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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