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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银行对公委托贷款业务存在的风险

2016-12-01成盼

智富时代 2016年12期
关键词:风险形式

成盼

【摘 要】委托贷款是银行传统的中间业务产品,传统的委托贷款业务银行仅承担贷款人的职责,属于较低风险的业务。在金融机构表外业务监管不完善的情况下,委托贷款业务已成为金融机构实现表内资产转表外通道的重要工具之一,金融机构实质需承担较高风险。

【关键词】委托贷款;形式;风险;审查要点;风控建议

一、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概述

(一)委托贷款定义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

(二)委托贷款形式

关联企业之间委托贷款:关联企业之间的委托贷款为传统的委托贷款业务,如母公司给予子公司或资金充裕的公司给予关联公司。

非关联企业之间委托贷款:资金充裕的企业为使资金效益最大化,通常会采用委托贷款的形式利用资金获取利息。

通道类委托贷款:通道类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金融机构,资金一般会通过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成立的下属子公司作为委托人投向企业。

二、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存在的风险

(一)政策性风险

委托贷款的相关要素不可违反政策法规的要求。受托人需审查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的合规性,且是否严格执行有关委托贷款的期限、利率等规定。

(二)信用风险

虽然委托贷款不占用银行的授信额度,不增加银行的授信风险敞口,但在借款企业授信承载能力一定的情况下,委托贷款直接增加了借款企业的负债总量,从而相对降低了借款企业对银行贷款的偿贷能力。

(三)操作风险

在委托贷款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法律文本的签订、贷款资金使用、贷款本息的收付偿还、手续费的收取等具体事项操作中,不按规定和规程办理造成操作风险。若银行作为受托人未完全履行委托协议的义务,或在贷前调查、贷款发放、资金用途监控、逾期贷款催收等方面未规范操作,一旦贷款损失,委托人可能以银行未能尽职为由要求银行承担相应责任,引起纠纷。

《委托贷款合同》是银行、委托人、借款人三方签署的合同,银行“背靠背”的分别与委托人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使委托贷款变成了“自营贷款”,将导致银行承担违约风险。

(四)合规风险

资金来源不合规:社保资金、企业年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工会经费、基金会基金等单位作为委托人办理的委托贷款;委托人有较高的表内融资,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是委托人的银行融资,导致委托贷款的风险向银行表内业务转移。委托人是投资公司及有限合伙制的资产管理中心、担保公司、典当行、资产管理中心和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委托贷款风险可能转化为影子银行非法集资风险。委托人非贷款人客户或为异地客户,缺乏核实委托贷款资金来源的手段和动力,对资金来源审查不严,可能接受洗钱等违法违规资金委托。

资金用途不合规:借款人利用委托贷款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不达标的企业、项目投入资金,受托行对贷款资金使用和支付监控不严,导致委托贷款背离合同约定用途甚至被挤占挪用,将导致资金用途不合规。一旦出现问题,商业银行难辞其咎,要承担合规和代偿风险。另外,若借款人是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借道委托贷款方式吸收企业或者个人资金的可能,变向吸收存款,向社会融资。

(五)法律风险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中明确“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委托贷款中,银行可能会因为借款人原因而陷入法律诉讼。

虽然根据委托贷款协议,银行不承担信用风险,但根据《贷款通则》第七条规定,受托人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的责任。一旦失误,银行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的受托银行对委托人资金来源审查不严,接受洗钱等违法违规资金委托,也会造成法律风险。

三、银行委托贷款业务风险管控建议

(一)加强风险审查

1、审查委托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借款人的资信情况且需具备申请贷款的条件;委托贷款是否需要担保及担保条件由委托人确定,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抵押物的价值由委托人确定,银行在未获得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不得“越权”出具抵押物评估意见,受托人不对抵押物是否有效及足值负责。

3、审查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委托贷款用途、贷款利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审查项目合规性,监督贷款的使用。受托人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不接受受托人自有信贷资金或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作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自主确定,但需审查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浮动上限。

4、审查委托人是否已审批同意发放该笔委托贷款,委托人、借款人是否在贷款人有授信业务:委托人须出具董事会或股东决议,同意向受托人办理该笔委托贷款业务的书面文件。审查委托人、借款人是否在贷款人有授信业务,避免贷款人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委托贷款。

5、若委托人为上市公司,审查委贷资金来源,避免募集资金变相用于委托贷款;审查借款人是否是关联方。上市公司通常以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将募集资金用于置换原项目自筹资金,将募集资金最终转为“自有资金”,进而用于委托贷款。

6、对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委托贷款,审查委托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同时为本地企业法人;是否采用银行制式文本,且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不分离;委托人的资金来源及现有融资额度,避免借款用于委托贷款。

7、对于通道类委托贷款,审查委托人是否符合贷款委托人的条件;审查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及用途,确保委贷资金非贷款人资金,建议可由委托人出具承诺,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合法、用途合规,银行对委托贷款风险及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严格把控操作环节

1、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基本要求进行贷前调查、授信风险评价及贷款支付,建议原则上只办理集团内的委托贷款。

2、加强委托贷款合同管理。1)委托贷款合同由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签署。2)在履行委托贷款合同时,如果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建议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指示的变更,建议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银行保留相应的书面文件。3)银行作为受托人,应明确其作为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不应承担任何因委托人和借款人原因造成的风险损失。

3、在委托贷款发放后,及时告知委托人关于借款人情况变动。建议银行将从公开信息渠道可获知的借款人出现的任何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况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4、禁止“多对一”模式的委托贷款业务。

5、通道类委托贷款多会采用抵押、保证、质押等担保方式,贷款人作为债权人,建议由委托人提供明确的担保方式及明细;在贷款期内解除抵押或质押时,也需由委托人提供书面文件。

6、落实真实有效的面签手续。

总之,银行对公委托贷款业务已不再是传统的中间业务,面对不同形式的委托贷款业务,银行所需承担的风险也不一样,为最大限度的避免委托贷款业务带来的各种风险,银行在业务审查环节、操作环节、贷后环节都要加强管理,充分识别风险并控制风险。

【参考文献】

[1]银监会,《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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