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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哲学研究方法

2016-12-01张宇宁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2期

摘 要 庞德在《法律史解释》一书中采用批判性研究方法,解读并批判法律哲学发展进程的不同时期的法律史解释,发现法律哲学发展的规律及其独立又相关联的内在脉络,在借鉴和吸收各种法律史解释的基础上创建其社会工程学解释以及构建社会学法学理论,启示当下中国没有哪一种法律哲学能一劳永逸,提供中国学者在一条独特的知识增量的认识进路上在已有的法律理论框架的基础上寻找到一幅理想的适合中国发展的法律图景。

关键词 法律史解释 社会学法学 社会工程 法律理想图景 法律哲学

作者简介:张宇宁,广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147

钱穆《人生十论》——“我们的今天,还是该保存有昨天,还要连带及于明天。这是所谓人的一生。”

罗斯科·庞德(以下简称庞德),是当代美国社会学法学的代表人物以及20世纪西方法理学最有影响的法学家之一。按照庞德在《法律史解释》中的观点,人们先了解法律史才能了解法律。法律史为我们提供法律材料和建立法律哲学的依据。法律史解释与法律哲学的解读为《法律史解释》一书所关注。此书让我们从关注庞德社会学法学理论的内容转移到关注庞德得出这一理论之前所进行的对法律哲学发展史的研究即他创设社会学法学的理论前提。随着历史的变迁,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哲学,主要有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等。每一种法律哲学都想试图从自己的角度对特定阶段的历史给出法律史解释。《法律史解释》是庞德在自由资本主义弊端如雨后春笋般展现、亟需政府加强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经济以及思想观念发生巨大变化的时代背景下发表的著作。这一阶段的法律重点由强调保护个人利益的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转向保护各种社会利益。而庞德《法律史解释》一书就是在这一特定背景下通过对这些法律哲学的研究分析其优缺点,由此庞德提出他主张的社会学法学。柯勒的文明观、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律思想、耶林的功利主义的利益法学观点等为庞德创立的社会学法学的渊源。庞德在书中向我们展示了他学说的来源,通过比较分析不同学家的观点,最后提出他的社会学法学工程体系。

第一,田涛和李祝环在他们所著的《接触与碰撞——16世纪以来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法律》书中提到“没有了标准,任何的判断都将失去意义,哪怕做出判断的人不断地宣告判断者手中握有真理”,而庞德在对法律哲学发展研究过程中发现了这样一个统一的标准来理解各种法律哲学,即庞德在《法律史解释》开篇第一句“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以这一标准为中心,看哪一种法律哲学能更好的协调法律秩序的稳定必要性和变化必要性。进而引出从人们在历史上尝试的权威、哲学、历史这三条线路来回答法律思想中协调法律稳定必要性与变化必要性的问题。肯定它们在历史不同阶段的作用,指出它们在不占优势时候也不消失的状态。在权威观上,促使法律的稳定必要性暂时优先于变化必要性。权威观先是对神或上帝授权的规则的信仰,后转为对人民或国家行为规定的政治权威。但随着人们对具有调节作用的适应社会情势发展变更具有指导组织意义的理论需求高过僵化的不容置疑的固有的权威理论需求时,变化必要性取代稳定必要性成为主流,以哲学观为中心的法学理论逐渐将固有的法律权威观挤出历史舞台中央,成为新的主导者。哲学观重点理论为自然法理论,计划通过法律变革来寻求理想社会的发展。可见,哲学观同样强调“人之本性”或“事物之本性”的权威,进而产生以理性为法律之神的哲学王。这一阶段,在理性的指导下,人们可以找到一切事物都必须遵循和依赖的理想化法律图景。自然法学派相信只要“理性”被确立,即具有权威。到19世纪,自然法理论的历史任务——创造和吸纳法律制度大体完成,法律变化必要性已退居角落,法律稳定必要性又重新占据优势位置,历史观成为了其优势位置的支持者,即人们选择用历史观确立发展原则来维持法律稳定必要性。在此阶段,法律哲学主要为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三方局面。按照庞德的观点,分析法学派过于强调被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当下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而否认历史经验。哲理法学派过于强调法律中的理想因素以致难实际操作和创新。历史法学派过于强调法律是被发现的历史的结晶而不支持改革创新。其试图通过历史权威观和哲学历史观协调法律稳定必要性和变化必要性,并尝试用其权威观为17、18世纪的法律理论奠定历史基础,力求成为高过立法者和法官权威的存在。每一种法律哲学的发展与蜕变轨迹构成了法律哲学的历史,被更替的命运同样也降临到历史法学派的身上,到了19世纪末,用庞德在《法律史解释》里的一句话“法理学思想上的一个时代已告结束”,历史法学派无法承受住霸主地位的考验,而庞德即在考察萨维尼历史法学派研究的问题及目的的基础之上发现历史法学派的特征,表明其自身不是历史法学派,并在这一阶段发现创立新法律理论的契机,在历史法学派的基础上创立了社会学法学。《法律史解释》展示具有整体性的法律哲学的传承演进史,每一种新产生的法律哲学都是在分析解读批判前一种法律哲学的基础上对自身的知识增量后的存在。

第二,庞德在《法律史解释》中回顾各种法律哲学发展历史的意义是为庞德提出他创立的社会学法学理论奠定一个理论基础,既然按照法律哲学发展的历史规律,当前一种法律哲学理论即将撑不住场的时候,新的一种法律哲学理论将会及时救场,在历史法学派逐渐失去主导位置的时候,针对历史法学派应运而生的社会学法学便取代其位置,开创一个社会学法学的时代为庞德所图。而曾经在历史法学派中存在的理论也将继续流传下去,不会随着时间消失,只是现阶段不占据主导位置罢了。在历史法学派占据主导地位的阶段,学者们提出各种各样的法律史解释,具体列于庞德《法律史解释》一书中,即伦理解释和宗教解释、政治解释、人种学解释和生物学解释、经济学解释和著名法律人解释。同时,庞德在对历史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学说解释的基础上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对其进行批判。

以康德“个人权利”为主的唯心主义伦理解释重在强调权利观念,法学家们通过历史和逻辑两个方面把握其内容,从而产生完整的法理学方法。伦理解释是伦理学解释特有的表现形式在最早人类受智力、认知能力限制形成的早年封建社会中的世界观,有着对祖先的敬畏。伦理解释中合理的本能,能够提供一幅法律图景。宗教解释从宗教的角度解释法律、权力观念。宗教解释同时促进我们了解英美法系的本质及问题。但伦理解释过于强调道德权利理念来制定和完善法律,有其不足之处。庞德批判伦理解释和宗教解释的科学性。

曾是“解毒剂”的伦理解释让位于政治解释。据庞德解说,政治解释是以黑格尔为代表的用“自由理念”法律史解释。梅因把法律史总结为身份到契约的进步过程——从不取决于人的身份到契约时代的身份是可以由人自己选择的人人自由平等、对规则都有发言权的进步。然而,庞德也指出梅因的强调的意志不适用于英美普通法关注的关系。而且过于强调用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来衡量法律目的,存在消极的无所作为的法律悲观主义。在另一方面,庞德批判了历史法学派在批判自然法学派的路上偏离了方向,把法律人改进和发展法律的理性和主观能动性的主体作用剔除出法律哲学发展史,埋下历史法学派19世纪末被忽视的伏笔。

在庞德看来,法律应是理性和经验共同作用的产物。当然,在庞德看来相对于伦理解释,政治解释更进步。政治解释与伦理解释的不同在于规则正当性根据不同,举例来说一人是否能自主决定按照自己意愿离开某地,伦理解释的角度是不可以的,但是政治解释的角度却是可以的。

并不是所有的解释都那么重要,而人种学解释和生物学解释就是两种过渡性的解释。人种学解释从种族精神、心理和制度方面去解释法律和法律史。以达尔文的自然选择即适者生存的观点去解释法律和法律史的为生物学解释。按照庞德的理解,这两种解释都将人的因素排除出法律现象并夸大外部环境对法律的影响力量而试图以某单一原则解释所有法律现象是不成功的。但是既然有人提出这样的解释,庞德还是给予了其对历史贡献的肯定评价。

经济学解释是把法律放到经济中进行解释,以马克思提倡的经济学解释为代表。经济学解释不认可法律人在法律进程中作用,作为社会阶级利益代言人的法官、法学家和立法者的努力是微薄的,夸张了人们为了达到阶级目的而制定法律的程度。但是经济学解释指明了法律目的,打破法理学的悲观主义这一方面还是得到了庞德的认可。

庞德的《法律史解释》一书通过展示各种法律哲学的发展历史,他承认历史法学派是在批判继承自然法学派的法律哲学思想建立起来的。虽然庞德在书中指出历史法学派前后一些法律史解释互相矛盾之嫌,但是庞德也指出了贯穿历史法学派的相同点:一是法律史是客观存在的依据;二是观念会在不断总结积累中进步;三是法律史只靠单一因素即可发生改变。但是历史法学派忽视了“人”的因素,把“人”排除在法律发展之外,只依据各自确立的条件或外在因素来进行解释法律。概念法理学也在历史法学派的影响应运而生,因为过于强调稳定必要性,自给自足,被耶林批判。而庞德通过对每一种法律史解释的分析到最后都是以失败告终,告诉我们新的理论将要产生,让我们清楚的了解到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是如何创立和建构的。之前各种解释在庞德看来其共同之处在于都是在前一个基础之上发展而来有其进步意义,但问题是这几种解释都试图通过单一观念或单一因素为出发点去解释所有法律现象的真理,而且还忽视了法律人的作用,但实际历史又不可能只是某单一因素的影响就能改变的,而是需要综合各种影响才能客观准确分析理解的,就此庞德提出“著名法律人的解释”。“著名法律人的解释”强调法律具有经验并且按照科学逻辑进行发展,法律人运用发达的技艺实施创造性立法活动与法律科学活动去阐述他们的法律观点。该解释强调人的创造性作用,在这方面超越历史法学派的观点。

第三,在了解与批判历史法学派的各种法律史解释之后,进入20世纪,庞德在其所处的时代社会环境和思想环境即大局上看是资本主义经济由自由市场经济向垄断市场经济过渡,法律发展史经历了“原始法”、“严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及“成熟法”后,进入一个法律社会化的时代,法律重心由个人利益向社会利益转化的背景下开辟了一种新的法律解释,即庞德的“社会工程解释”在分析批判19世纪历史法学派关于法律史解释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根据庞德的观点,这种解释应当关注以下四个要素:第一,那些探寻并调适法律材料的人;第二,他们所处理的法律材料;第三,他们工作时的各种情势;第四,他们为之工作的各种目的。人、法律材料、环境和目的也不可或缺。概括为四特征:一是能够较好协调法律稳定必要性与变化必要性;二是强调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法律相应“社会化”;三是法律是一个社会工程,由法学家、法官、立法者来设计并改造法律;四是法律是文明的产物和工具,必须注重法律的效果和作用。庞德相信人们可以理性创造法律理想图景。在肯定法律人的理性创造前提下,庞德自己也进行了法律哲学的理论创造。柯勒的文明解释对庞德的“社会工程解释”有借鉴意义。柯勒的文明解释认为法律与文明相对,即法律与最大限度展示人类力量的社会发展相对。而法律通过强制措施增进文明,在此基础上柯勒提出了文明的法律先决条件理论,而这法律先决条件指的是法律制度和律令应予实现的权利的观念。法学家的理性作为连接文明与法律的关键,其任务就是确定、型构和表达这些法律先决条件。庞德批判柯勒尚未走出唯心主义的限制,但总体上还是接近于庞德要创设的理论,相对于前面的各种法律史解释来说,该解释对庞德的借鉴意义更大。庞德指出柯勒的成长过程中一直受到历史法学派的熏陶,同时也折射出庞德自身创立的解释也是在历史法学派等前人的思想上发展的。同时也促使我们反思我们自身又是在怎样一种社会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呢?今天的中国到底有没有自己的法律文明传统?进一步理解法理学到底是要做什么?如邓正来老师翻译庞德的《法律史解释》促成了自己的法律传统,中国的文明传统在转型中。

注重最后效果收获的实用主义哲学对庞德的理论建构有借鉴意义,在庞德提出相较于之前的法律哲学的法律史解释较优异的社会工程解释时就证明了实用主义对庞德的思想的巨大影响。庞德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法理学的功能 “最大限度的满地满足人类的需求”上,力求寻找出适合当下的理想法律图景,具有法律工具主义的特点。

耶林功利主义利益法学观对庞德理论构建有借鉴意义。在此之上提出将权利放于社会利益下考虑,最大限度保护各方利益。利益观在庞德的社会学法学中占有重要地位。他据耶林的学说将应保护的利益分为个人、公共和社会三方利益,以社会利益为核心。据庞德的观点,他认为法律秩序是一种状态也是一个过程,有其条理化,它是通过司法、行政机构、法律律令等形式实现的。

可见,社会控制过程的一个方面就是法律秩序,其由司法、行政、立法和法学等方面的活动综合构成的。进而提出“一种社会工程的解释”。

按照庞德的理解,他提出的社会学法学是对时代的强有力的回应,在尊重历史发展的角度上具有阶段性意义。庞德注重“人”这一因素,但受限于当时时代的发展限制,他提出的法律解释同样存在问题。正如庞德提出的不关注自身,由于社会学法学是特定时空文明的阶段性成果,我们应该从庞德建构起理论的过程中学习如何在现在的法学理论基础上建构一条新的解释方法来适用于中国当下,这对中国学者而言有很大的启迪作用。按照邓正来老师的观点社会学法学成为主流一样会导致个人利益受社会利益合法侵犯的现象,可见社会学法学并不是完美无缺的。

综上,庞德在《法律史解释》中向我们描述了不同法律哲学流派运用不同的法律史解释对历史以及法律是什么进行不同角度的解释,演示了如何找到突破口并遵循一定的标准来研究法律哲学如何在前一种法律哲学的基础上发起来又是如何立足于当下适用于当下发展史的法律哲学的研究方法,即法律理论知识增量的过程是如何演变的并在特地时空建立法律理想图景的学说,如何根据历史和现实重塑时代的法律理想图景研究方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同时,也主要向我们展示了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理论是如何形成的,也启示我们法律哲学的来源,将向何处发展?法律图景会是自给自足的发展?作为法律人又能为此做什么?在书中都能大致找到答案,然而庞德的回答具有历史阶段性特征,如何学习庞德建构适合当下中国的法律哲学值得我们深思。庞德的理论为我们开拓视野,提供新方法。当然,庞德只引用一个标准来进行衡量,结论有失偏颇,但也提醒我们在进行相关研究之前,标准一定要确立好。或者可以学习林来梵的规范宪法学的方法不下一个唯一的定义,而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解释会更全面。在庞德《法律史解释》一书中通过法学学者而强调法律人的作用,但忽视了普通群众的作用,在当下中国,警醒我们最不能忽视的就是普通群众对法律的相关看法,这对我国创立理想的法律图景非常重要。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理论不可忽略,但从《法律史解释》一书中更让我们重视的是庞德的研究方法。当下中国需要的就是通过正确的研究方法得出适合中国的法律理想图景。虽然法律理想图景具有理想化的色彩,但是我们如果能先构建中国的法律理想图景,再根据这一理想图景构建中国的法律体系规则,是不是会更完善?现阶段中国的问题就是没有自己的法律图景和法律哲学。目前对当代中国是否需要建构总体性的法律理想图景存在争议,但不可避免的法律哲学的研究在法律从何而来又向何而去的道路上从不停息,不仅是法律人的责任,更是法律的基础。在不同的利益基础上达成共识,如何通过话语交流找到合适的共识。作为当代向法律人目标前进的青年,目标就是试图通过学术研究的方法找到与世界接轨但又适合于当下中国的法律理想图景。同时必须坚守法律哲学的历史观,不能脱离历史,必须在了解历史的基础上进行知识增量找到可能的发展路径。通过努力,运用庞德提出的法律哲学的研究方法对当下中国法律发展、当下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建构提供理论支持。按照庞德在《法律史解释》中的发现法律哲学流动的规律,他的社会学法学也有会失去优势的时候,又会有当时特定时空的法律理想图景出现,这提示我们不要因顾虑而未把现有理论提出来。就像身为硕士的我们最好的表达并记录自己思想的方法就是通过写论文的方式,相当于一个阶段性的学术研究成果,大胆创新才是真正有利于当下中国的法律理想图景的构建。虽然法律哲学不是永恒占据优势地位,但是规律是可循的,可见机会在每一位有准备的学者手中。赞叹庞德之余,我们仍要学习,将别人的东西通过量身定做的改造变成自己的东西,才是真正学到东西。中国的法律理想图景是有可能的。我们在特地时空下的中国能做什么?从庞德在《法律史解释》一书中向我们演示的法律哲学的研究方法中便找到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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