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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变之爻”与“之八”、“皆八”解赘论

2016-11-30

社会科学 2016年4期
关键词:爻辞连山朱子

刘 轶



“宜变之爻”与“之八”、“皆八”解赘论

刘 轶

高亨在朱熹的“变卦法”基础上,提出了“宜变之爻”,极富创意。王亭之则在高亨的基础上,推演出自己的“宜变之爻”。前贤对“之八”、“皆八”有着不同看法,大致可分为在《周易》系统中解和《周易》系统外解、从筮数解和非筮数解等区别。高、王二氏通过“宜变之爻”,对“艮之八”、“泰之八”、“贞屯悔豫皆八”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纵观诸多关于“之八”“皆八”的观点,以“宜变之爻”来解读至今依旧是较为重要和合理的见解。

宜变之爻;之八;皆八

在谈及“变卦法”时,高亨先生以为,成卦之法已有定案,而变卦之法尚须讨论;朱子《启蒙》论变卦,多为后人所袭用。朱子的“变卦法”,其主要观点在:六爻不变,为“静卦”,依本卦卦辞解,即凡卦六爻皆不变,则占本卦彖辞,而以内卦为贞,外卦为悔。一爻变,则以本卦变爻辞占。二爻变,以两变爻爻辞解,而以上爻爻辞为主。三爻变,则占本卦及之卦之彖辞,而以本卦为贞,之卦为悔,前十卦主贞,后十卦主悔。四爻变,以另两不变爻爻辞解,而以下爻爻辞为主。五爻变,以变卦不变爻辞解卦。六爻皆变,乾、坤卦以“用九”“用六”解,其则用变卦卦辞解。

然朱子之法,后人多有不同见解。较为典型的,如黄梨洲引王氏占法:“一爻变,本卦爻为贞,之卦爻为悔,二爻兼用。二爻变,以初变爻为贞,次变爻为悔,作两节消息之。三爻变,以先变爻为贞,后二变爻为悔。四爻变、五爻变、六爻变,皆以先变爻为贞,后变爻为悔,作四五六节消息之。六爻皆不变,则占彖辞。”及丰南禺占法:“贞悔者,以六画言则内为贞,外为悔;以三画言,则下为贞,上为悔。贞取定守为义,悔取感通为义。故六画则决之外卦,三画则决之于上爻。如初二两爻变,则以二决之。内卦三爻皆变,则以三决之。如内三爻皆静,外卦之二爻变、三爻变者,皆依内卦之例。……六爻皆静,则占本卦之贞悔。”*黄宗羲:《易学象数论》,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113—114页。故曰:“盖两家之所以不从《启蒙》者,以周公爻辞本为九、六之变者设,非为七、八之不变者设。周易不用七八,岂有七八而冒用九六之辞哉!‘则以之卦不变爻占’者,失其意矣。”*黄宗羲:《易学象数论》,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115页。

高亨先生则以为,朱子之说略有遗漏。朱子弃“天地之数”,当为一疏,因为“天地之数五十五,必有大用”。“余详求其故,始知此五十五之数,为变卦而言,所云‘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者,谓五十五之数以定卦之变化也”。*高亨:《周易古经今注》,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45页。其以为:每卦六爻,每爻或“九”或“八”或“七”或“六”,是为四营,即不出于此四种营数。每爻各有一种营数,六数之和,可称之曰“卦之营数”。如六爻皆“六”,其营数三十六,此营数之最小者;如六爻皆“九”,其营数为五十四,此营数之最大者。如六爻“九”“八”“七”“六”参差错杂,其营数不出三十六与五十四之间。“天地之数五十有五,比营数之最大者多一。古人之设此数,盖有微意也。余以为欲定变卦,当以卦之营数与爻之序数凑足天地之数,其法于五十五内减去卦之营数,以其余数自初爻上数,数至上爻,再自上爻下数,数至初爻,更自初爻上数,如此折回数之,至余数尽时乃止,所止之爻,即宜变之爻也。”*高亨:《周易古经今注》,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45—146页。不变之卦,以“本卦”卦辞占之,不须求其宜变之爻也。全变之卦,《乾》《坤》以“用九”“用六”爻辞占之,他卦以“之卦”卦辞占之,亦不须求宜变之爻。宜变之爻为“九”者,变“六”;为“六”者,变“九”,以本卦变爻爻辞占之。若宜变之爻为“七”“八”则不变,其占法则较为复杂。大致为:

一、六爻皆“七”“八”:是为不变之卦,不须求宜变之爻,以“本卦”卦辞占之。

二、一爻为“九”“六”:1、如此爻适为宜变之爻,以“本卦”变爻爻辞占之。2、如此爻非宜变之爻,主要以“本卦”卦辞占之。又一爻为“九”“六”,亦可能不须求宜变之爻,以“本卦”变爻爻辞占之。

三、两爻为“九”“六”:1、如其一爻为宜变之爻,主要以本卦变爻爻辞占之。2、如两爻均非宜变之爻,主要以本卦卦辞占之,因其可变之爻少于不变之爻也。

四、三爻为“九”“六”:1、如其一爻为宜变之爻,主要以本卦变爻爻辞占之。2、如其三爻均非宜变之爻,则变三爻之“九”为“六”,“六”为“九”,而得“之卦”。主要以本卦、之卦卦辞合占之。因其可变之爻与不变之爻相等,是贞悔相争之卦,故以两卦卦辞占之也。

五、四爻为“九”“六”:1、如其一爻为宜变之爻,主要以“本卦”变爻爻辞占之。2、如其四爻均非宜变之爻,则变四爻之九为六,六为九,而得“之卦”,主要以“之卦”卦辞占之,因其可变之爻多于不变之爻也。

六、五爻为“九”“六”:1、如其一爻为宜变之爻,主要以本卦变爻爻辞占之。2、如其五爻均非宜变之爻,则变五爻之“九”为“六”,“六”为“九”,而得“之卦”,主要以“之卦”卦辞占之,因其可变之爻多于不变之爻也。

七、六爻皆“九”“六”:是为全变之卦。不须求其宜变之爻。遇《乾》之《坤》,以《乾》用九爻辞占之。遇《坤》之《乾》,以《坤》用六爻辞占之。遇他卦以“之卦”卦辞占之。

简而言之,按照高亨先生的原则,其核心在于以天地之数与卦之营数为定变爻之要。不变之卦,则以“本卦”卦辞占之;全变之卦,则以“之卦”卦辞占之(《乾》《坤》例外)。此二者外,若宜变之爻与可变之爻相值,则以“本卦”变爻爻辞占之。若宜变之爻与可变之爻不相值,可变之爻少于不变之爻,则以“本卦”卦辞占之;可变之爻多于不变之爻,则以“之卦”卦辞占之;可变之爻等于不变之爻,则以“本卦”、“之卦”卦辞合占之。

高亨先生“宜变之爻”与朱子之“变卦法”,最大的差别在于:当出现变爻时,朱子侧重于以变爻之爻辞为占,如一爻变时以本卦之变爻为占,二爻变时主要以本卦之上变爻爻辞为占;而高亨先生则唯有宜变之爻与可变之爻相值时,方主要以“本卦”之爻辞为占,当宜变之爻与可变之爻不相值时,则根据变爻之数目,以确定以“本卦”或“之卦”为占。

对高亨先生“宜变之爻”的立论根据,有学人认为未必可靠。如章秋农先生云:“以其法只能求得一个宜变之爻,而卦中其他九、六之爻皆为不宜变之爻,与高氏自己承认之‘九为宜变之阳爻’、‘六为宜变之阴爻’之说,形成‘二律背反’,即陷入无法解决的矛盾境地。若以高氏所定之法数之,得出宜变之爻,而其爻适为七或八,又属不变之爻,不变而又宜变,此又一‘二律背反’也。”*章秋农:《周易占筮学—读筮占技术研究》,浙江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203页。不过,窃以为,“九六为宜变之爻”,主要是指“可能之情况”;而“以其法只能求得一个宜变之爻”,则主要指“实际之情况”。此二者,非在一个层面谈“宜变之爻”。后面所言的“七八”,亦是此理。因此,以此认为高亨先生求“宜变之爻”为“二律背反”,只恐有所欠缺。再如,有人认为高氏之“宜变之爻”,其说法基于两个前提之上:其一,东周时的筮法,各爻营数皆不出六七八九;二是在方法论上,从《左传》《国语》中归纳出若干规律,然后再以此规律来验证《左传》《国语》中的筮法,“但是,根据近几十年的考古成果,各爻的营数除了六、七、八而外,尚有一和五,张亚初、刘雨《从西周八卦数字符号谈筮法的几个问题》一文收集的三十六例商周八卦符号中还没有九,则前一个前提就有些靠不住……至于第二个前提,恐有循环论证之嫌”*俞志慧:《〈国语·晋语四〉“贞屯悔豫皆八”为宜变之爻与不变之爻皆半说》,《中国哲学史》2007年第4期。。然则,正如作者所言,考察出来的筮法,“除了六、七、八而外,尚有一和五”者,“尚无九”者,此只能说明其时筮法可能不止一种,筮者各有其用,而不能就此说高氏选择之某一筮法(以六七八九为营数)并以此筮法进行变卦法之推演有问题。正如高亨先生自己所言:“盖筮书非一本,筮法非一制,乃极可能之事也。”至于是否有“循环论证之嫌”,当可再探讨。

近者,王亭之先生则以为,“高氏求‘宜变之爻’法,与古未必相合。古人自有另法以处理二变爻以上之占。唯高氏变占定例,确优于朱子《启蒙》”*王亭之:《周易象数例解·周易变占法引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24页。。其认为,高亨先生之“宜变之爻”,其弊有三:一是弃变爻不顾,容易与其他变卦相混(必至相混),二是将求得之数反复上下而数,设想未免牵强,且如此之法,初爻、上爻为宜变之爻者机会大于余四爻,三是变爻与宜变之爻不相值,遂至于应变之卦而不变,与古筮事之纪文不相合。故其认为,“今河图各方天地数差而得五,则天地差数,必为一大关键,持此似可得一更有根据之法,以求所谓‘宜变之爻’”*王亭之:《周易象数例解·周易变占法引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25页。。

为进一步说明此法较为可靠,其引用卜筮中的“火珠林”求世爻之法为证——所谓“礼失而求诸野”。在“火珠林”一法中,例定之世爻皆可由天地数推算而得,因此“更可信余之求宜变之爻法,非徒臆想”。据此,王亭之先生认为古筮法之占大致应该如下:

一、筮得某卦,而六筮皆不变,当以本卦卦辞为主占。

二、筮得某卦,仅一变爻,则径直以此爻辞为主占,不需复求其宜变之爻。(此与朱子同,与高氏异。)

三、筮得某卦,遇二变爻或以上者,应先求其宜变之爻。倘宜变之爻与某变爻相值,即引此变爻爻辞占。倘不相值,则视变爻多寡,以本卦卦辞或变卦卦辞主占,或以二卦卦辞合占(晋公子重耳筮得“贞屯悔豫皆八”即属此例。王亭之谓“宜变之爻与变爻不值,而变与未变爻皆三,故司空季子并引屯卦与豫卦之卦象及卦辞占之”)。

四、如有多变爻者,倘变得归魂,筮法特异,亦不复求宜变之爻,视变爻多寡,或用本卦卦辞占,或用变卦卦辞占,或兼用二卦,终不用变爻爻辞。

五、筮得六爻变者,仍从朱子,乾坤占二用,余卦占变卦。

朱子、高、王在不同时代对周易之变卦法提出了各自见解,力求以明其义,无论对否,其功不可没。

兹将朱子、高氏、王氏之“变爻”占法,归纳如下表,其异同则一目了然:

朱子高氏王氏一爻变以本卦变爻辞占。①如此爻适为宜变之爻,以“本卦”变爻爻辞占之。②如此爻非宜变之爻,主要以“本卦”卦辞占之。二爻变二爻变,以本卦二变爻辞占,以上爻为主。①如其一爻为宜变之爻,主要以本卦变爻爻辞占之。②如两爻均非宜变之爻,主要以本卦卦辞占之。三爻变占本卦及之卦之彖辞,而以本卦为贞,之卦为悔,前十卦主贞,后十卦为悔。①如其一爻为宜变之爻,主要以本卦变爻爻辞占之。②如其三爻均非宜变之爻,主要以本卦、之卦卦辞合占之。(“重耳筮得贞屯悔豫皆八”即其例。)四爻变以之卦二不变爻占,以下爻为主。①如其一爻为宜变之爻,主要以“本卦”变爻爻辞占之。②如其四爻均非宜变之爻,主要以“之卦”卦辞占之。五爻变以之卦不变爻占。①如其一爻为宜变之爻,主要以本卦变爻爻辞占之。②如其五爻均非宜变之爻,主要以“之卦”卦辞占之。六爻变乾、坤占二用,余卦占之卦彖辞。不须求其宜变之爻。乾坤以二用占之。他卦以“之卦”卦辞占之。静卦占本卦彖辞,而以内卦为贞,外卦为悔。不须求宜变之爻,以“本卦”卦辞占之。以本卦变爻辞为主占,不需复求其宜变之爻。①遇二变爻或以上者,先求其宜变之爻。②倘宜变之爻与某变爻相值,即引此变爻爻辞占。倘不相值,则视变爻多寡,以本卦卦辞或变卦卦辞主占,或以二卦卦辞合占。(晋公子“重耳筮得贞屯悔豫皆八”即属此例。)③如有多变爻者,倘变得归魂,筮法特异,亦不复求宜变之爻,视变爻多寡,或用本卦卦辞占,或用变卦卦辞占,或兼用二卦,终不用变爻爻辞。(唯仅一变爻者非此例,仍用本卦变爻爻辞占。)从朱子,乾坤占二用,余卦占变卦。以本卦卦辞为主占。

既知朱子“变卦法”与高、王二氏“宜变之爻”之概貌,“之八”、“皆八”解与其关系也随之而出。“八”在《国语》、《左传》中,有三例:其一,《国语·晋语》之“贞屯悔豫皆八”(公子亲筮之,曰:“尚有晋国。”得贞屯悔豫,皆八也)。其二,《国语·晋语》之“泰之八”(臣筮之,得泰之八)。其三,《左传·襄公九年》之“艮之八”(穆姜薨于东宫,始往而筮之,遇艮之八)。

而关于“八”解,古往今来甚多。前贤于“八”之解,窃以为主要观点大致可归纳如下:

1、在《周易》之系统中解或之外解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在《周易》之外的《连山》、《归藏》中求解。其原理是《连山》《归藏》以七八占,故有“八”之语。如熊十力先生引郑谔曰:“《周易》以九六为占,而《连山》、《归藏》,以七八为占,《周易》占其变者,《连山》、《归藏》占其不变者。”又引李纲曰:“《连山》、《归藏》,以静为占,故爻称七八。七八者,少阴少阳者之数也。阴阳之少,虚而未盈,故静而不变。”——然熊十力先生随即云:“李郑二说果然否,今难详考”,亦可见其态度。*熊十力:《读经示要·卷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6—217页。杜预释“艮之八”曰:“《周礼》太卜掌三易,然则杂用《连山》《归藏》《周易》。二易皆以七八为占,故言‘遇艮之八’。”孔颖达疏:“《周易》以变为占,占九六之爻,传之诸筮皆是占变爻也。其《连山》《归藏》以不变为占,占七八之爻。”*杜预注,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97页。又如吴曾祺说:“此当是以《连山》《归藏》占之,故有‘皆八’之语。”*徐元诰:《国语集解》,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340页。

不过这种以《连山》《归藏》解的观点,受到不少质疑。如刘禹锡认为杜注“非臻极之理”。杨慎曰:“今之筮法,自有九六,自有七八,何必远言《连山》《归藏》乎。”近杨伯峻先生曰:“考《左传》言‘八’者仅此一见,《国语》言‘八’者亦仅二见,皆以不变之爻言之。下文解卦,仍以《周易》解之,则杜注未必可信。”*以上三释转引自:廖名春《〈左传〉、〈国语〉易筮言“八”解》,载《春秋三传与经学文化》,长春出版社2009年版,第7页。刘大钧认为:“《连山》《归藏》久已亡佚失传,后人何以会知道其用‘七’‘八’而不用‘九’‘六’?更何况,即便此说成立,《连山》《归藏》筮法用‘七’‘八’,不用‘九’‘六’,那么,为什么在所有筮例中只见用‘八’,却从未见用‘七’者?故此说一出,又遭到别人的非难。”*刘大钧:《周易概论》,齐鲁书社1986年版,第126页。

有学人从考古学的研究中发现,“八”解也应当从《周易》系统中来看待。如俞志慧引李家浩、李学勤、李零、蔡运章四位先生的分析——李学勤先生认为“今天见到的《归藏》是从《周易》而且是从《易传》来的,出现还是比较晚的”,“我倾向于认为它是战国比较晚的作品,不可能太早”;李零先生认为“《连山》《归藏》也不一定比《周易》早”;蔡运章先生认为“《周礼·太卜》所说的《连山》《归藏》,很可能如同西汉扬雄著《太玄经》那样,是战国时人依托春秋战国著作里的人物故事,仿照《周易》编撰而成的易学著作。汉儒见其中多有夏、商时代的人物,就误以为它们是夏、商古《易》”——曰:“基于上述四位先生的研究成果,《晋语四》这样的春秋文献中涉及的易占当与《归藏》无关,基于同样的原因,可知亦非《连山》。因此,在考察《晋语四》‘贞屯悔豫皆八’这一悬案时仍然必须回到《周易》系统中来,而不是往《连山》或者《归藏》上推。”*俞志慧:《〈国语·晋语四〉“贞屯悔豫皆八”为宜变之爻与不变之爻皆半说》,《中国哲学史》2007年第4期。

因此,另一种意见认为,“八”解依旧应该在《周易》之系统中来看待。

2、承上,如在《周易》系统中来解“八”,又有多种不同意见。归纳而言,可谓两大类:

(1) 认为“八”为筮数。

认为“八”为筮数,又有多种见解。其中较有影响的大致有:

其一,“八”为不变之爻解。

如刘禹锡曰:“(艮之八)夫《艮》,艮下上艮之《随》震下兑上,唯二不动,斯遇八也。”*刘禹锡:《辨〈易〉九六论》,载《刘禹锡集》,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87页。此处谓“八”为“二”,即不变之“六二爻”解。再如,韦昭曰:“(贞屯悔豫皆八),内曰贞,外曰悔,震下坎上,《屯》。坤下震上,《豫》。得此两卦,震在《屯》为贞,在《豫》为悔。八谓震两阴爻在贞、在悔皆不动,故曰‘皆八’,谓爻无为也。”此处云《屯》之内卦震与《豫》之外卦震,由《屯》变《震》时,震之六二、六三两爻皆不变,故曰“皆八”。又云:“(泰之八)乾下坤上,泰。遇泰无动爻,无为侯也。泰三至五震为侯,阴爻不动,其数皆八,故得泰之八。与贞屯悔豫皆八义同。”*徐元诰:《国语集解》,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345页。南宋赵彦卫《云麓漫钞·辩〈易〉九六论》曰:“八,非变爻,故不曰有所之。按坎二世而为屯,屯之六二为世爻;震一世而为豫,豫之初六为世爻,盖屯六二在坎则为阳爻,自震变豫则初六亦阳爻,屯之二,豫之初,皆少阴不变,斯非八乎?”此以往来谈“八”。《太平御览·方术部·筮》则云:“八谓震两阴爻在悔,皆不动,故曰皆八,诸爻无为也。”

此外,影响较大的就是高亨先生的“八”为非宜变之爻之“不变之爻”解。高亨先生以此释《国语·晋语》之贞屯悔豫,云:“初、四、五爻皆变也”,“故上爻为宜变之爻。而上爻为八,乃不变之爻,是得《屯》之八也。不得以《屯》之上六爻辞占之矣,遂变《屯》之九为六,六为九,则得《豫》卦。《屯》卦上爻之八,亦即《豫》卦上爻之八,故曰‘得贞《屯》悔《豫》,皆八也’。”*高亨:《周易古经今注》,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56页。

而依照王亭之先生观点,释“贞《屯》悔《豫》,皆八也”,是将本卦和之卦各天数相加(天数者,七九也),复将两卦地数相加(地数者,六八也),将天地数相减,得出天地差数。再由初爻向上六六数之,至第三爻而天地差数止,其宜变之爻为第三爻。因为第三爻为不变之阴爻,其数记八,故曰“贞屯悔豫皆八”。

其二,“八”为静卦解。

如朱子《文公易说》卷二十二《答程可久》云:“据本文语势,似是连得两卦,而皆不值老阳老阴之爻,故结之曰‘皆八’也。”此乃谓第一次筮得静卦屯,再筮得静卦豫,故称之“皆八”。

其三,“八”为归魂卦解。

王亭之先生认为,“八”乃为“归魂卦”。其释“之八与皆八”,曰:“一云,卦数有八,故筮遇之八,犹言筮遇某卦,以八数表卦,犹以六、七、八、九以记爻。此说甚陋”;“一云,八为阴爻不变者之系数,筮遇‘之八’,盖云筮得某卦,而以其不变之阴爻为占也”;“‘之八’一辞终无确解,非前贤之不智也。……以天地差数算,第三爻宜变,而三爻为阴八故称皆八。故‘之八’云云,当非此类,八厥为何?余以为乃指八宫中第八归魂卦也。归魂卦有八:大有、师、渐、随、蛊、同人、比、归妹。……故凡筮得某卦,其变卦为任一归魂卦者,可称遇某之八。……穆姜筮得艮之八,占史谓是艮之随,当系艮爻变而成随。*王亭之:《周易象数例解·周易变占法引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29页。

另外,还有人认为,“八”是“指多爻变,且阳爻全是九,至少有一个不变阴爻八(八之八,本卦必须有八。有八的前提下也可以有六)。”姑备一说。*李守力:《左传》《国语》易筮言“八”拟测》,http://lishouli.blog.hexun.com/83475383_d.html,2013-03-02。

(2) 认为“八”非筮数。

主要以廖名春先生的“反背”、“别”字异文解,以及俞志慧的“皆半”解。

廖名春先生认为“艮之八”,当为“反背”之意。其从《韩非子·五蠹》、《说文·八部》等解出“艮之八”,乃是“反背”,上卦反背为兑,下卦反背为震。“贞屯悔豫皆八”,亦为“反背”。而“泰之八”,引用《荀子·宥坐》、《玉篇·八部》、《数·禹典》、《说文·八部》等出处,认为“八”当为“别”字。*廖名春:《〈左传〉、〈国语〉易筮言“八”解》,载方铭主编《春秋三传与经学文化》,长春出版社2010年版,第9、11、13页。不过,倘以“八”为“反背”解,按廖名春先生之意,“本卦中的上下两个八卦艮皆反背,上艮阴阳反背变成兑,下艮上下反背变成震,结果变成了下震上兑的《随》”*廖名春:《〈左传〉、〈国语〉易筮言“八”解》,载《春秋三传与经学文化》,长春出版社2010年版,第9页。。然则,若一卦之中皆是反背,当按同一种反背之法,何故又要分别为阴阳反背、上下反背?此卦或应反背为“兑”,或反背为“震”,无当交错为“兑”“震”才是。

另有“音讹”之说。如刘大钧先生在其《周易概论》中所引此说:“于是又有说此卦当初恐怕是《泰》之《剥》,音讹而成《泰》之八。然而筮例中既有《艮》之八、贞《屯》悔《豫》皆八,可证当初并非音讹而误。”*刘大钧:《周易概论》,齐鲁书社1986年版,第132页。——廖名春先生亦不同意此“音讹”之说,认为“八”与“剥”,“一是质部,一是屋部,古音难以混同。怎能说是‘音讹’呢?”*廖名春:《〈左传〉、〈国语〉易筮言“八”解》,载《春秋三传与经学文化》,长春出版社2010年版,第13页。

俞志慧认为,“八”当是“半”,皆八就是皆半。“贞屯悔豫皆八,其实是指本卦屯卦宜变之爻与不变之爻各三爻,皆八就是皆半。八与半通用,在后世几已绝迹,但在先秦文献和器铭中却并不鲜见。”*俞志慧:《〈国语·晋语四〉“贞屯悔豫皆八”为宜变之爻与不变之爻皆半说》,《中国哲学史》2007年第4期。

从上述诸论中,可以看出就“之八”“皆八”而言,前贤诸多假设,各有千秋。古筮法深远奥幽,欲彻底明了“之八”“皆八”之筮辞,本为难事,且今去古已远,欲尽明筮法占辞,岂为易事?随考古等新材料之发现,其解释不但没有归为简洁、权威,反越呈复杂。在此种情况下,梳理一下“八”解诸观点,并非过时之举。窃以为,在诸论中以朱子变卦法为基础,高亨先生所发明、王亭之先生进一步推演的“宜变之爻”,在对于“八”解上,虽然受到不少挑战——诸如非筮数等见解——但依旧占据重要地位,至今亦仍旧是较诸家所说相对合理的解释。

(责任编辑:李亦婷 潇湘子)

The Views on “Hexagram of Appropriate Changethe” “Eight” and “Eight All”

Liu Yi

Gao Hen presented the opinion of “TheYaothatshouldbechanged” was based on the “hexagrams rescheduling method” of Zhu Xi, and is creative. Then Wang Tingzhi deduced his own “hexagram of appropriate change” based on Gao Hen’s opinion. The predecessors had different views on “the eight” and “eight all”, which can be roughly divided into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such as defined the solutions inside o hexagram of appropriate change r outside of the system of “The Book of Changes”, within or without divinatory number etc. Gao and Wang presented their own opinions on “eight of Gen”, “eight of Tai”, “eight all in Tun and Yu” through their “appropriate change of hexagram”. Throughout many points of view of “the eight” and “eight all”, to interpret them with “hexagram of appropriate change” is still an important and reasonable way.

Hexagram of Appropriate Change; the Eight; Eight All

2015-11-08

I206.5

A

0257-5833(2016)04-0164-07

刘 轶,上海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授 (上海 2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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