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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大学生就业保护的问题与策略分析

2016-11-29齐新月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6年18期
关键词:劳动法问题策略

齐新月

中图分类号:F24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6)09-000-01

摘 要 随着社会法律的不断健全,我国《劳动法》也在逐渐的完善与进步,它保障了国家广大劳动人民的基本权益。但还是有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使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无法实现。其中以“大学生的就业权益保护”为主,侵害其利益的行为也是屡见不鲜。在国家对教育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的现代社会,此保护问题也成为了社会研究的焦点。本文以大学生就业保护现状作为切入点,探讨劳动法在其中的应用策略。

关键词 劳动法 大学生就业保护 问题 策略

大学生就业是国家一直关注的问题,也是增强我国综合实力的必要途径。但根据调查显示,大学生就业难是当前社会常见现象,工作岗位无法满足就业人数是现阶段国家的发展现状。这种情况使得大学生在就业时处于劣势,有些大学生因就业心情急迫很容易掉入用人单位制造的陷阱中去。所以,将劳动法利用好,维护自身权益是关键。

一、大学生就业保护中产生的问题

(一)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足

许多大学生都处在刚刚走出校园,踏入社会的阶段,他们的心理还不是非常的成熟,自我保护意识也不是那么的强。大学生的权利维护途径虽然有很多,《劳动法》就是对他们的根本保障,但是出于各种各样的心理,他们都不太愿意去主动的进行维权。经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大学生维权诉讼的情况并不多。有些大学生根本就不知道或者是没有意识和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也有些大学生在知道有劳动合同的前提下也选择忍气吞声。这种情况的出现也引起了社会的重视,其归根结底就在于学生时代的法律知识输送的不全面,法律知识体系在学校中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中国传统对当今社会的影响非常深,古代的“无讼精神”对我国现代社会也产生了一定的作用,很多“权大于法”的理念还存在着,使得许多学生畏惧诉讼,从而选择逃避。

(二)大学生自我维权的途径不足

虽然大学生的维权途径有很多种,除了《劳动法》外,还有高校、政府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权利监察组织、劳动仲裁机构等等。但是大学生却知之甚少。其中高校与大学生权益也是绑定在一起的,大学生的就业协议由高校颁发,如果受到损害,学校也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是一些学校正在对这方面进行转型,由传统双方双方制约变为了大学生一方的对抗。通常情况下,一般的政府组织结构还在沿用过去的劳动协议制度,大学生即使进行维权,也要等待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得到执行结果。在这段期间内,会对大学生的正常就业与心情产生很大影响。

二、劳动法对大学生就业保护的策略分析

(一)设立健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对于大学生就业保护措施而言,设立健全的劳动就业保护机制是必不可少的。客观来讲,我国的劳动处理机制还不是非常的完善。它主要分为几个阶段,它们分别是:调节、诉讼、仲裁。在这三个阶段当中,往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等待期间,不能使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得到及时的解决。大学生如果错过了最佳的时间段,对其就业也是非常不利的。所以我国要学会灵活变通,将劳动处理制度变的更加健全。具体措施如下:第一,可以在处理阶段进行灵活变通。我们可以让大学生在跳过法律诉讼与申请的前提下进行相应的维权,使调和阶段提前,在向法院提交申请的情况下依照自己的意愿看是否应该进行调解。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大学生的意志,缩短了办公时间,使维权原则变的更加简单,方法更加灵活。第二,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在大学生维权时间上加以限定。如果大学生想要在规定时间内得到一个应有的结果,相关的法律执行机构就要缩短办公时限,尽最大的努力保障大学生的正当权益。

(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指导理论

劳动主管部门应该将相应的就业指导体系加以完善,保障大学生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具体措施如下:第一,劳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各专业的实际情况为学生推荐一些具有保障的工作。将每位毕业生的就业进行具体核实,如果有一些侵权现象的出现,劳动主管部门有权利代替学生维护其利益。并且,在大学生没有三方协议的基础上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第二,劳动主管部门要定期为学生制定一些专业的法律讲堂,为学生讲述《劳动法》《劳动就业规则》《大学生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条款,例如: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中的第六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为收取劳动费用”,所以在大学生步入社会时,就不会无条件的缴纳一些培训费,使他们了解到这些行为都属于欺诈,从何法律的角度出发,将维权工作进行到底。

(三)劳动仲裁机构的指向措施

《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劳动仲裁机构对是负责一切侵权行为的具体单位,其工作程序要符合维权的基本规则。所以根据此项要求,我国要充分发挥劳动仲裁机构对侵害大学生就业权益行为的约束作用。具体措施如下:第一,劳动仲裁机构要派遣专业的法律人员对各地区的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进行检查。如果有合同漏洞百出,侵权现象严重的企业要及时进行惩处。第二,《劳动法》要求学生利用好法律的武器进行自主维权。所以,如果大学生发现自己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要向本地区的劳动仲裁机构进行和反映,对其不法行为进行举报。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的劳动法还存在着一些弊端,国家要积极完善“大学生就业保护”的法律法规,设立健全的劳动争议机构,从自身的角度来提高执行力度。从学生的角度来讲,他们也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进行良好的自我维权措施,及时将侵权行为向当地行政机构反映,从而促进我国法制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 杨涛.大学生就业问题分析与法治路径选择[D].河北师范大学,2011.

[2] 朱岩.在校大学生兼职法律权利保障状况调查报告[D].兰州大学,2008.

[3] 方浩.劳动力市场就业保护制度研究[D].浙江大学,2013.

[4] 严怡.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模块化教学设计研究[D].西南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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