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参与方的公海捕鱼权
2016-11-29王小晖
江汉论坛 2016年9期
王小晖
摘要:根据公海捕鱼自由这一习惯国际法规则,所有国家在公海上都享有公平的捕鱼权。但目前不少区域的渔业组织暗自适用弃权理论,假借养护之名行排他捕鱼权之实,严重威胁到公海捕鱼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和跨界洄游鱼类种群之规定的执行协定》第8条第3款规定的与特定渔业资源有“真正利益”的国家不仅包括相关沿海国和在申请加入时正在捕捞相关鱼种的国家,还应包括所有其他具有捕捞意愿的国家。渔业管理组织不应成为仅代表既得利益者的封闭俱乐部。为此,渔业组织应降低准入条件,允许新参与方的加入;改变以历史捕捞量作为配额分配唯一标准的做法,保障新参与方获得公平的渔业配额。
关键词:公海捕鱼自由;弃权理论:真正利益;新参与方
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6)09-0140-05
公海捕鱼自由是一项传统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也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所确认。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和跨界洄游鱼类种群之规定的执行协定》(以下简称《执行协定》)第8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和在公海捕鱼的国家应根据《公约》,直接或通过适当的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组织或安排,就跨界鱼种和高度洄游鱼种群进行合作。该条第3款还规定,如某一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有权就某些跨界鱼种或高度洄游鱼种订立养护和管理措施,在公海上捕捞这些种群的国家和有关沿海国均应履行其合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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