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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本养老金期待权的保障

2016-11-29杨丰菀

江汉论坛 2016年9期

杨丰菀

摘要:作为一种长期性的保障,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需要满足一定的等待期间。养老金额度的多少也有赖于缴费年限、缴费额度的积累,所以基本养老金期待权对于被保险人尤为重要。从性质上看,基本养老金期待权是一种公法上的财产权,具有受宪法和法律保障的不完全性,由于满足对于被保险人具有私使用性、基于被保险人以往的相对付出取得权利、负有保障被保险人退休后生活水准的作用三个条件而成为财产权保障的客体。在我国,基本养老金期待权概念的引入一方面呼唤宪法层面对公民基本权予以保护,另一方面需要落实在《社会保险法》以及其它有关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中,在具体制度层面对基本养老金的期待权进行保护。

关键词:基本养老金;期待权;财产权;社会保险法

中图分类号:D9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6)09-0135-05

一、基本养老金期待权及其保障问题

期待权作为一项权利,是对未来权利取得的一种期望,因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从而成为具有权利性质的法律地位,具有法律保护的合理性与完整性。作为一种长期性的保障,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需要以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满足一定的“等待期间”为条件,尤其是在采取养老金按月给付的模式下,养老金期待权便应运而生。养老金期待权就是在养老保险关系成立后、养老金领取条件成就之前被保险人的权利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以及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使我国职工退休实现了社会化,职工由以前的向其雇主主张退休金转变为只能向具有公权力性质的养老保险机构主张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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