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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北极航道途经有关海峡的航行飞越制度

2016-11-27李人达

新东方 2016年6期
关键词:公海专属经济区海峡

李人达

论北极航道途经有关海峡的航行飞越制度

李人达

北极航道对中国而言意义重大。北极航道符合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确立标准。如果途经有关海峡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非领峡,且中间存在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专属经济区或公海航道,则其构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6条的适用对象,该非领峡的“正常内水”“特殊内水和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等三部分海域,分别适用沿岸国的自主决定权、无害通过和航行飞越自由等制度。如果途经有关海峡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领峡,或者虽然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非领峡,但中间并不存在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专属经济区或公海航道,则在其“正常内水”“特殊内水和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等三部分海域,分别适用沿岸国的自主决定权、过境通行与航行飞越自由。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西北航道;北方海航线;航行飞越制度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过去30年里,北极航道海冰厚度每年减少8%[1],这使其自然可航的能力愈来愈强。北极航道对中国而言意义重大,中欧间绕经北极航道的航线,比穿越马六甲海峡、曼德海峡、苏伊士运河的传统航线,距离会缩短2800多海里,时间会减少9天。中国未来必将成为北极航道的主要使用国,将会在更为宽松自由的航行制度中受益。但问题在于,北极航道途经有关海峡是否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它们应适用何种航行飞越制度?笔者对上述问题展开研究。

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确立标准

就其内涵而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应有两个确立标准,一是地理标准,二是功能标准。

(一)地理标准

应位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

首先,词源学上的解释。“strait”(海峡)来自于源自拉丁语“sternere”的“strata”,意即铺设或建造一条道路;以及来自于源自拉丁语“stringere”的“strictus”,意味着收缩或紧缩[2]。科孚海峡案之前,国际社会一般认为,地理上海峡就是位于两片海域之间的狭窄通道。

其次,国际法院的限定解释。1949年国际法院在科孚海峡案(实质问题)的判决书中强调,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真正地理决定要件是“该海峡连接公海两个部分的地理状态……”。

再次,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界定。该公约第37条将适用过境通行的海峡的地理要素界定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

(二)功能标准

科孚海峡案之前,学者Brüel将功能标准归纳为通航指南、通航船舶数量、吨位总量、船舶的平均型号、货物的价值总额,以及更重要的是,船旗国的数量多寡[3]。但是这些标准在科孚海峡案中并未得到佐证。国际法院科孚海峡案的判决指出,“有人或许要问到,(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标准到底是通过船舶之多寡还是用于国际航行之重要性。本院则认为,真正的决定要件是连接公海两部分的地理状态,以及用于国际航行的事实。海峡是否为连接公海两部分的必要航道或是借用通道,均无关宏旨。”针对功能标准,法院并未明确具体的船舶数量或船旗国数量,而是笼统指出是否具有“用于国际航行的事实。”如果存在这一事实,即为符合,否则即为不符合。

科孚海峡案中英国提出,1936年4月1日至1937年12月31日间,有2884艘各式舰船通过了科孚海峡。但当前国际法中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功能标准的考量条件,在每一个案中均有不同,难以一机械答案普适全球,而唯以个案之有关事实作通盘考量,因而其界定标准侧重于地理状态而非功能标

准[4]。

就北极航道的极地气候和海冰等特殊条件而言,应允许“用于国际航行”的功能标准在使用数量和类型上有所降低才更为适当[5]。

二、看北极航道途经有关海峡是否符合上述两标准

北极航道一般是指穿越北冰洋,连接太平洋与大西洋的海上航道。它包括穿越加拿大北极群岛的西北航道(Northwest Passage)与穿越欧亚大陆北冰洋近海的东北航道(Northeast Passage)。参考国际学者的有关著作和部分国家政府的有关报告可知,东北航道中最具争议性和作为研究重点的航道是北方海航线(Northern Sea Route),因而笔者涉及东北航道主要是讲其中的北方海航线。西北航道与北方海航线均包括系列途经海峡,前者包括如兰开斯特海峡、巴罗海峡、梅尔维尔子爵海峡和麦克卢而海峡等[6];后者包括如喀拉海峡、维利基茨海峡、拉普捷夫海峡、德朗海峡和白令海峡等非领峡[7]。

对北极航道途经有关海峡是否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国际社会和不同学者的观点存在不同。判断的关键在于,考察它们是否符合上述两标准。

(一)地理标准

就地理情况而言,西北航道与北方海航线均属于自然可航,且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这在国际社会争议不大。

1.关于西北航道

西北航道两端连接两个公海,西端通过波弗特海(Beaufort Sea)、楚科奇海(Chukchi Sea)、白令海峡(Bering Strait)连接太平洋,东端通过巴芬湾(Baffin Bay)、戴维斯海峡(Davis Strait)、拉布拉多海(Labrador Sea)连接大西洋,是连接公海的一个部分与公海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的海峡。

2.关于北方海航线

北方海航线两端亦连接两个公海,西端的起点是新地岛海峡的西部各个入口和热拉尼亚角向北的经线,东端到白令海峡中的北纬66°和西经168°58′37″的经线,西端与东端分别沟通大西洋与太平洋。

(二)功能标准

1.关于西北航道

如前所述,科孚海峡案确立的功能标准为存在用于国际航行之事实。西北航道存在这一事实,如学者Pharand对此指出,在西北航道过去80年的航行史中,有40次完整通航,其中27次是加拿大船舶完成的,10次是美国船舶、1次是挪威船舶、1次是日本船舶、1次是荷兰船舶完成的[8]。虽说有学者特别是加拿大学者认为航行数量微乎其微,不足以被认定为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功能标准。但根据科孚海峡案的判决,真正的决定要件是连接公海两部分的地理状态,以及用于国际航行的事实。因而只要存在国际航行之事实,即为符合功能标准。

2.关于北方海航线

北方海航线亦存在用于国际航行之事实。尽管数据并非完整,但也可以得出下述结论:1880年代晚期,该区域每年大概会有20次外国船舶航行;在1930年代,喀拉海航线的航行,就已需要经过俄国的许可了,每年大概会有60次航行;在1990年代中期,这里拥有少量的外国船舶航行,其中每年约有24次是经过俄罗斯当局授权允许的[9]。但在二战期间,美英等国共有78批1571艘次舰船,通过该航线,向苏联提供援助[10]。另有资料显示,仅在2012年,就有46艘船舶穿越该航线,其中25艘是自西向东航行,另外21艘是自东向西航行[11]。即,北方海航线亦存在用于国际航行之事实。

综上所述,北极航道途经有关海峡符合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地理标准与功能标准,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三、北极航道途经有关海峡的航行飞越制度

根据《海洋法公约》第3部分第2节的相关规定,北极航道途经有关海峡的航行飞越制度可分为如下两类:

其一,如果海峡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非领峡,且中间存在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专属经济区或公海航道,则其构成《海洋法公约》第36条的适用对象,该非领峡的“正常内水”“特殊内水和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等三部分海域[12],分别适用沿岸国的自主决定权、无害通过和航行飞越自由等制度,并无海域适用过境通行。

其二,如果海峡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领峡,或者虽然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非领峡,但中间并不存在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专属经济区或公海航道,则在其“正常内水”“特殊内水和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等三部分海域,分别适用沿岸国的自主决定权、过境通行与航行飞越自由。

总之,只要北极航道途经有关海峡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非领峡,在其专属经济区和公海部分,他国船舶和飞机就有权享有航行飞越自由;当其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领峡,或者属于中间并不存在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专属经济区或公海航道的非领峡,则在其特殊内水和领海适用过境通行。过境通行与航行飞越自由的存在,为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船舶和飞机赋予了较为宽松的通行权。

[1]Hugo Caminos and Vincent P. Cogliati-antz,TheLegalRegimeof Straits:ContemporaryChallengesand Solution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4,p.139.

[2]See Erik Brüel,International Straits:A Treatise on International Law,London:Sweet&Maxwell,1947,p.15.

[3]See Erik Brüel,International Straits:A Treatise on International Law,London:Sweet&Maxwell,1947,pp.42-43.

[4]姜皇池.国际海洋法[M].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4:530-531.

[5]See Donald R.Rothwell,The Canadian-U.S.Northwest Passage Dispute:A Reassessment,Cornell Intl.L.J.1993 (26),p.357.

[6]王丹维.北极航道法律地位研究[J].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11(2):1.

[7]李志文,高俊涛.北极通航的航行法律问题探析[J].法学杂志,2010(11):63.

[8]Donat Pharand and Leonard H. Legault,The Northweat Passage:Arctic Straits,Dordrecht:Nijhoff,1984:101.

[9]R.D.Brubaker,The Russian Arctic Straits,Leiden:Nijhoff,2005,p.146.

[10]郭培清,等.北极航道的国际问题研究[M].海洋出版社,2009.

[11]王泽林.北极航道法律地位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

[12]曲波.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5):74.

(作者单位:中共海南省委党校)

J675.4

A

1004-700X(2016)06-0018-03

本文系海南省社科联规划课题“军舰通过不同海域时所涉若干重大国际法问题及对策研究”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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