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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特区是海南发展战略的最佳定位

2016-11-27宁清同

新东方 2016年4期
关键词:经济特区特区海南

宁清同

生态特区是海南发展战略的最佳定位

宁清同

海南自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其发展战略从片面追求政策优惠、以房地产为支柱产业到“一省两地”,经历了惨痛的教训,最终确立为生态立省,却又忽略了特区的独特优势。生态特区集特区与生态省于一体,是海南探索战略定位的逻辑结论。生态特区是因应国家五位一体战略的最佳选择,是特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先行先试功能的必要方式,是完善和升华生态立省战略的应然模式,是国际旅游岛的基本保障和缓解现有环境资源压力的治本之策。经济特区实践和生态省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特区立法权准备了强有力的法治工具,建设生态特区符合国家领导人关于海南发展的指示精神。

生态文明;生态特区;发展战略

海南作为我国最年轻的省和经济特区,应当采取何种发展模式或战略定位,是关乎海南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根本大计。自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学术界、决策者一直在积极和大胆地探索,并不断地根据实践效果和社会现实进行调整和修正,使之日趋完善和科学。笔者以为,目前的战略定位仍有进一步改正的空间和必要,以建设生态特区作为海南未来发展的战略定位不失为最佳的选择。

一、生态特区是海南探索发展战略定位的逻辑结论

(一)片面追求政策优惠收效甚微

海南在创办经济特区之初即提出要“比特区还要特”,决策者将海南实现现代化的主要希望寄托于政策优惠,甚至能够比深圳等经济特区更加优惠。为此,1988年12月海南省政府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让外商承包成片开发洋浦的请示》,由此引发了众所周知的“洋浦风波”。然而自1993年洋浦经济开发区封关至今,虽然也取得了不俗的成就,但其所产生的实际效应远没有达到预期。洋浦模式的不尽人意,也绝非完全归责于“洋浦风波”所能解释。

1992年,海南进一步向中央申请建立特别关税区,并提交了《建立海南特别关税区可行性研究报告》[1]。学术界对此也普遍持赞同态度,并积极参与相关问题的研究。2008年7月,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在海口又一次主办了建立海南特别关税区国际咨询会议,省委主要领导出席[2]。特别关税区自然未能获得中央批准,但海南对此情有独钟,后来不少人在此基础上又提出,海南可以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甚至认为这“将是海南发展的第二个春天,是海南经济腾飞的历史性机遇,是海南岛为中国复兴和亚洲繁荣作出的贡献和承担的责任”[3]。然而,从2013年9月上海自贸区正式挂牌,到2015年中央审议通过了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海南始终不能得偿所愿。

无论洋浦模式还是特别关税区、自由贸易区,其共同本质就在于追求更大的政策优惠,甚至比其他特区更特的政策,希望以此实现海南的超常规发展。然而,海南虽然是我国面积最大的经济特区,也是唯一的省级特区,但是,比深圳等经济特区晚起步七八年,这就决定了减免税等政策优惠在海南所能体现的新颖性、所能具有的吸收力和所能产生的社会效应,必定远不如此前的深圳等特区,这本来是海南经济特区的先天不足。如果说追求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尚可理解,那么执着于特别关税区、自由贸易区就有点脱离海南实际,因为海南无论农产品还是工业制造品,出口量极少,自由贸易区的意义基本局限于免税购物,其真正应有促进国际贸易的功能十分薄弱。无怪乎海南所请最终未能获准。显然,脱离实体产业基础,免税购物难以支撑海南经济发展的大局;依靠优惠待遇实现经济腾飞的时代也已经一去不复返。即便是与深圳基本同时起步的汕头、珠海等特区,也未能依靠优惠实现超常规发展。

(二)以房地产为支柱的产业梦迅速破灭

20世纪90年代初,国内外的资金大量进入海南,尤其是邓小平南巡讲话后,海南更是掀起了投资开发的热潮。可是海南并没有对外来投资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规范,使之更多流向旅游、农业等可持续产业,而是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业。海南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从建省前的1家,猛增到1992年的1400多家;至1995年全省各市县的开发区达104个,总面积1130.8平方公里[4]。然而,房地产泡沫很快破灭了,海南的经济发展惨遭滑铁卢,进入了寒冬期。

房地产业虽然可以在短期内明显提升国民经济发展指数,增加财政收入,但房地产注定不能成为海南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其主要原因:一是缺乏实体产业的支撑,房地产难以实现长久、良性的发展。二是过度发展房地产,大量消耗了海南的土地资源以及其他生态资源,不利于海南生态环境优势的可持续利用。三是房地产供大于求,导致海南房价偏低,大量涌入大陆移民,海南生态资源被廉价利用。四是房地产泡沫造成大量建筑垃圾,对海南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影响久远。五是移民的过多进入,对海南经济的增量作用非常有限,却直接对本地居民生活质量造成较多负面影响。由于房地产在增加财政收入上见效快且效益高,所以直到今天仍有过度发展之嫌。

(三)“一省两地”仍在很大程度上脱离省情实际

鉴于房地产泡沫的惨痛教训,1996年1月,海南省委二届四次全体会议提出了“一省两地”的产业战略。“一省”即新兴工业省,“两地”即热带高效农业基地、度假休闲旅游胜地。同年通过的《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以农业为基础,加强和提高第一产业;以工业为主导,加快发展第二产业;以旅游产业为龙头,积极发展第三产业”“一省两地,三足鼎立”[5]。

“一省两地”战略强调了热带高效农业和度假休闲旅游,有利于发挥海南生态优势的作用,较之前的发展战略更为合理。但是,它仍然存在明显的不足。第一,突出工业的主导作用,强调新兴工业,这脱离了海南工业基础十分薄弱的客观现实,短期内新兴工业很难“主导”海南经济。第二,忽略海洋产业,严重悖离海南作为海洋大省的实际。第三,在海南无论发展热带农业、旅游业还是新兴工业,都应当重视发展科技、教育等基础领域,都必须结合并保护海南的生态优势。

(四)生态立省初显成效

几经周折,海南终于在1999年2月通过了《关于建设生态省的决定》,随后通过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从此生态建设进入法制化轨道。2005年修编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全面实施生态省建设,2007年更是明确提出坚持生态立省[6]。

生态立省不仅结合了海南的生态优势,更强调必须在保持和强化海南生态优势的前提下,严格按照“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原则,发展热带农业、度假休闲旅游、海洋渔业等产业。21世纪以来,海南在积极推进生态保护立法、创建文明生态村、实施生态补偿等生态文明建设的同时,经济效益也在稳步增长。

但是,生态立省似乎淡化了海南作为经济特区在体制和机制上应当具有的优势,也模糊了海南作为最大特区在全国应当发挥的先行先试的试验和示范作用,而且没有先进、科学的体制和机制,生态立省本身可能也难以长久。因此,在世界已经跨入生态文明时代,在我国已经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我国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一部分的条件下,海南的生态立省战略仍然有待于升华和完善。

建设生态特区就是海南在经历了20余年关于发展战略的摸索后合乎逻辑的结论。“在全国各地积极进行经济特区转型升级、进行两型社会试点的同时,各省市纷纷向国家提出将自然保护区提升为生态特区的建设”,如大小兴安岭生态特区、长白山生态特区、海南中部生态特区等[7]。笔者所说的生态特区既非单纯的特别生态保护区,也不是所谓的生态经济特区,更非要求国家提供更多补偿的地区,而是指依靠特殊的生态保护体制与机制,在产业结构、居民生活、企业生产、资源与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等各个领域一律贯彻生态优先、可持续利用、不突破生态环境容量、尊重生态规律等原则,以最少的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获取最大的经济收益,率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同步提升,经济和社会全面生态化的特殊区域。简而言之,即生态文明试验区。

二、生态特区是海南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

人类在历经了漫长的原始社会后,终于开始闪耀农业文明的曙光,随着英国蒸汽机的轰鸣,西方发达国家率先吹响了从农业文明迈向工业文明的号角。工业文明的确给世界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人们的物质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其巨大成就却是以极大地消耗资源和材料、严重破坏自然和生态为代价的。因此,我们在享受着工业革命所带来的丰富而高端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承受着伴随工业文明出现的各种环境污染和生态灾难。近现代以来陆续发生的世界性环境公害事件都造成了相当严重的生命和财产损害,以及至今仍在困扰各国的各种全球性环境问题,如气候变暖、臭氧空洞、土地荒漠化和沙漠化等,时刻都警醒世人。正如恩格斯所说:“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第一个结果又取消了。”[8]

(一)因应国家“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最优选择

在经历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灾难的巨大痛苦后,人类不得不反思自己为了追求物质文明任意践踏大自然时所留下的每一个脚印,并开始积极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即生态文明。20世纪以来发达国家率先开始了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即不再以追求GDP增长为首要目标,而是强调资源的循环利用和永续利用,在确保自然和生态系统不受到较大破坏的前提下实现经济增长。人类从农业文明肇始,并最终由工业文明升华到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内容的生态文明,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当代各国的基本方略。

民众在追求物质需要为主要目标的阶段,可能对生态环境的要求会有所降低或忽略。然后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温饱问题解决之后,公众就会逐渐提高和增加对生活质量的要求,其中生态环境质量是主要内容之一。因为,生态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精神生活等,直接影响到公众的幸福指数。上述规律适用于世界各地,我国亦然。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已经无须为温饱而担忧,甚至很多地区率先进入小康。因此,民众必然会更加关注环境污染的治理、生态系统的保护和生态质量的改善。努力强化生态文明建设不仅恰逢其时,而且顺乎民心。

党的十八大报告适时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布局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家发展战略。这是基于人类发展的根本规律和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战略布局。为了因应国家“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海南有必要率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生态特区是最优选择。

(二)充分发挥特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先行先试功能

我国虽然在20世纪80年代就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基本国策,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建设的突飞猛进,环境污染、资源破坏也日趋严重。由于生态环境涉及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各个地区,也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而各地各行业情况各有不同,民众的诉求也千差万别,加之起步较晚、缺乏经验、生态法治不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将是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任重而道远,不可能一蹴而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环境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作为重大民生实事紧紧抓在手上[9]。

众所周知,以深圳为代表的经济特区,曾经以其特有的先行先试功能,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闯出了一条成功之路,为我国经济发展和开放改革作出了巨大贡献。如今面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历史使命,特区理应成为我国生态文明的先行试验区,从而为全国乃至世界发挥试验和示范作用,这也是特区发展的新机遇。海南在所有的特区中面积最大,也是唯一的省级特区,故其对各省的参考价值最大。在海南“建立环保特区,实现绿色发展,可以为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提供示范和经验”[10],“实现从经济特区到生态经济特区的历史跨越,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是海南在新世纪发展的最佳战略选择”[11]。

海南有义务、有条件率先摸索出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生态文明之路,为全国乃至世界作出贡献。“联合国咨询专家也认为,海南不能污染,在发展经济时要保护好环境,为世界树立一个协调发展的示范。”[12]建设生态特区是顺应世界生态文明的发展趋势,且具有前瞻性、创造性的举措。

(三)完善和升华生态立省战略的应然模式

如前所述,海南早在1999年就开始探索生态省建设,2007年正式确定了生态立省的基本方针。生态立省充分结合了海南自身的自然优势即优良的生态环境,是在经历了20世纪末的挫折后吸取了失败教训才提炼、总结出来的,在当时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背景下也是合理性最强的战略定位,也最大程度地展示了海南保护自然环境、发挥生态优势的决心。

但是,生态立省战略的最大遗憾就是与海南已经确立的特区定位完全脱节,由此导致:第一,难以涵盖和体现特区独有的在政策、体制、机制等方面创新、试验和示范的制度优势。第二,无法包容和吸收中央赋予海南经济特区的先行先试职责,尤其在生态文明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后的特区职责。第三,未能适当阐释何以生态立省。

经济特区的吸收力虽然不如20世纪末,但是我国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尤其生态文明建设,仍然特别需要特区在体制机制上作为先行试验区,特区自身也可以借先行先试实现先发展。正如海南省委书记罗保铭同志所强调的,特区要在“特”字上做文章[13]。因此,海南应当努力强化特区定位而非削弱,积极创新特区定位而非抛弃。关键是将“特区定位与自身就具有的特别优势结合起来”,“生态特区是生态省的继承和创新”,“是海南生态示范省战略的升级换代”。[14]生态特区可以通过特区的先进体制和机制从根本上维持、强化海南的生态优势,使经济特区和生态示范省的最佳结合和整体升级,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型特区。

(四)建设国际旅游岛的基本保障

2001年12月,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撰写了《建立海南国际旅游岛框架建议》;2002年2月,迟福林向海南省政协提交了《建立海南国际旅游岛》的提案;2007年4月,海南省第五次党代会正式提出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的战略决策;2008年全国政协也开始积极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一事[15]。2010年1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际旅游岛战略终于一锤定音。

然而,国际旅游岛建设能否成功,关键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海南的生态环境优势,因为海南的旅游主要是生态旅游,海南对游客的吸引力主要是生态环境。若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海南生态环境的优势,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就必须实现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要实现环境资源的永续利用,就必须从根本上切实保护海南的环境资源,唯有有效的保护才能始终保持海南的生态环境优势。二是海南的特区体制机制优势,即如何建立方便游客、吸引游客、保障游客权益的制度,如免税购物、免签证等。生态特区即是生态优势和特区制度优势的集合。因此,也必然是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基础和保障。国际旅游岛建设与其说是一种发展战略,还不如作为生态特区战略的内容和体现。

(五)缓解海南现有环境资源压力的治本之策

海南虽然具有很多地方无法比拟的生态环境优势,可是“由于各种原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仍较为严重,生态环境压力很大”,主要表现在:海南单位产值资源消耗量高于发达省市,包括能源、水等;工业污染不断加重;城镇环境保护压力增大;海洋生态环境污染加剧;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0]。如果任由这一状况发展,海南的生态优势将很快消失殆尽,而且不可恢复。

海南不应当也不可能重走以工业化为主导的发展之路,而应当跨越工业文明阶段,直接启动以生态文明为核心的现代化模式。而缓解海南现有环境资源压力的根本之计就是建立生态特区。即大胆地创新和引进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和机制,实施最高的环境质量标准、最严密的生态保护措施、最低碳的生活方式、最严厉的生态法律责任。只有依靠最严格的生态法治,才能保持并进一步扩大海南的生态环境优势,最终实现绿色崛起的目标。

三、海南具有最优越的生态特区建设条件

(一)海南得天独厚的生态环境优势为生态特区提供了优越的自然条件

海南是我国唯一集热带、海洋、森林、海岛及优越环境质量于一身的地区。海南地处热带,拥有神奇、独特的热带动植物资源,野生动植物十分丰富,生物多样性在全国最为丰富,享有“热带植物大观园”、热带生物“物种基因库”、“蝴蝶王国”等美誉。海南是全国海洋面积最大的省,所管辖的南海海域面积约为350万平方千米,约等于我国渤海、黄海和东海总面积的3倍,其渔业资源和天然气、石油、可燃冰等矿产资源极为丰富。海南中部山区拥有以五指山为代表的稀缺独特、原始神秘的热带森林资源,森林覆盖率达61.9%,名列全国前茅,热带雨林面积最大,是不可多得的“天然氧吧”。海南岛是我国仅次于台湾岛的第二大岛,还包括南沙、中沙和西沙等众多岛屿。海南的环境质量优良,即便是省会城市海口的空气质量全年基本上保持在优,传统工业的污染远低于内地绝大多数省市。

海南的生态环境优势为建设生态特区提供了优越的自然条件。因为,生态特区须实施比其他地区更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须探索在维持优良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如何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毫无疑问,一个环境恶劣的地区寻求生态发展模式自然要比具有先天生态优势的地区困难得多。海南“是一个独立的地理单元,形成相对独立的生态环境系统,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示范建设提供十分便利的条件。”[16]

(二)海南经济特区实践和生态省建设为生态特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生态特区是特区的体制机制与生态文明的有机结合。一方面是特区的生态化,即特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转型升级和试验示范。另一方面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特区化,即借助于特区的体制和机制探索生态发展的模式和制度,从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特区当然更是特区和生态省的继承、发展与创新。

海南自1988年创办特区以来时近30年,不仅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而且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成果丰硕。如洋浦经济开发区的“比特区还特”“小政府,大社会”改革、免税购物、国际旅游岛等都是闻名全国的。海南经济特区实践所积累的体制机制创新经验甚至教训,都是发展生态特区的宝贵财富。

1999年海南开始生态省建设以来,明显加快了生态保护政策与法治的创新与完善,如明确提出了“不破坏资源、不污染环境、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的三不原则,大胆在中部山区开创性地实施生态补偿机制,普遍开展生态文明村建设,大力推进生态旅游、会展经济、热带农业等生态型产业。海南在生态省建设中出台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生态保护政策和法律也为生态特区创造了良好的前期条件。

(三)海南的经济特区立法权为生态特区准备了强有力的法治工具

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关于设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中明确规定:“授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原则制定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立法法》第65条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这是海南拥有特区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

特区立法权虽然是委托立法权、地方立法权,但是具有鲜明的特征,一是“实验性”,即“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提供有益的经验”。二是“超前性”,“不仅应当满足特区自身发展的需要,还应为全国性立法提供成功的范例”。三是“广泛性”,“只要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特区有权机关就可根据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适当的法律和规章”,“填补全国性立法的空白”,甚至允许某些规范与全国性立法存在一定程度的抵触[17]。

因此,海南享有特区立法权就意味着: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根据海南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遵循有关法律、决定和行政法规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具有实验性和超前性的地方性法规。依据《立法法》第81条第2款规定,海南可以制定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变通规定的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与深圳等其他四个特区须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基本原则相比,海南的特区立法权须遵循的上位法范围少一些,故其“少了一点约束,多了一点回旋余地”[18]。也就是说,海南应当具有更大的变通、试验、超前、创新的空间。海南的特区立法权显然为生态特区制定和实施更加先进、更加严格的生态法治准备了必要的武器。

(四)海南建设生态特区完全符合国家领导人关于海南发展的指示精神

海南建省办特区以来,国家各届领导都对海南特别关心,并给予了重要指示。朱镕基同志强调:“中国就剩下这块绿色宝地,无论如何要规划好,一定要保护这块净土。”[12]胡锦涛同志于2006年提出:海南要突出经济特区的‘特’字,努力构建具有海南特色的经济结构和更具活力的体制机制。”[19]2008年又要求:“坚持生态立省,坚持把建设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位置,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6]2013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海南时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青山绿水、碧海蓝天是建设国际旅游岛的最大本钱,必须倍加珍爱、精心呵护。希望海南处理好发展和保护的关系,着力在‘增绿’、‘护蓝’上下功夫,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当个表率,为子孙后代留下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银行’。”[20]

综观国家领导人对海南发展的各项指示,其核心都紧紧围绕二个方面:一是切实保护海南的生态环境,习近平同志更是要求海南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表率;二是继续突出和利用好特区之“特”。生态特区战略正好将生态和特区紧密结合在一起,因此它是贯彻和体现国家领导人关于海南发展战略的最好形式。

应当承认,目前海南建设生态特区也存在一些不利条件。如:生态法治还有待大力完善,环境质量标准要求不高,需要大胆创新和引进先进的生态保护制度;企业和居民的生态教育还十分欠缺,生态保护意识需要进一步强化;生态产业还比较落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仍然较低;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和利用效益都不高。但是,对于上述问题,只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坚决执行之,缺陷和不足是完全可以弥补、克服的,成功地建设生态特区的可能性是极大的。

综上所述,建设生态特区不仅可以促进海南顺利实现经济特区的转型升级,并在生态文明时代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先行一步,而且可以充分发挥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试验和示范作用,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甚至世界范围的可持续发展探索出一个成功的模式。海南建设生态特区既具有巨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具有充分的可行性。因此,海南省的决策者、学术及社会各界人士应当齐心协力、团结一致,大胆地向国家请求建设第一个生态特区。国家也应当积极地支持海南经济特区成为第一个生态文明试验区。

[1]聂高民.建立海南特别关税区与海南的对外开放 [EB/OL].[2016-01-16].http://www.chinareform.org.cn/area/hn/Speech/ 200809/t20080926_36673.htm.

[2]建立海南特别关税区到了应当决策,抓紧行动的时候了 [EB/OL].[2016-01-16].http://www.chinareform.org.cn/area/hn/Practice/200809/t20080926_36662.htm.

[3]何传启.“和平鸽战略”背景下的区域发展战略:海南现代化的“三步走”战略设想[J].理论与现代化,2008(4):5-12.

[4]沈德理.非均衡格局中的地方自主性:对海南经济特区发展的实证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79-181.

[5]周金泉,何文晋.海南特区20年发展战略的审视[J].新东方,2008(4):11-14.

[6]于迅.生态立省是海南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J].今日中国论坛,2009(4):14-16.

[7]柳树滋.建议把海南岛中部山区建设成为国家生态特区[C].2010.当代海南论坛文集,海口:南海出版公司,2011:51-56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17.

[9]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 [M].北京:学习出版社,2016:236.

[10]夏宁,夏锋.低碳经济与绿色发展战略:对在海南率先建立全国第一个环保特区的思考[J].中国软科学,2009(10):13-22.

[11]王明初,陈为毅.实现从经济特区到生态经济特区的跨越 [J].当代经济研究,2007(8): 44-46.

[12]王明初,陈为毅.最前瞻的战略是生态立省[J].今日海南,2008(5):17.

[13]马应珊,顾仲阳.海南省省长罗保铭:特区要在“特”字上做文章[J].海南人大,2008(4): 13.

[14]颜家安,颜敏.从经济特区到生态特区[J].中国科技前沿,2005(3):29-33.

[15]王晶.走向国际旅游岛[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9:19-22.

[16]陈为毅.海南岛:应实现从经济特区到生态经济特区的跨越[J].海南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5):77-81.

[17]邱鹭凤.关于特区立法权若干问题的探讨[J].法商研究,1997(6):36-41.

[18]李永利.浅谈海南特区立法权:兼谈海南与其他四个特区立法权的异同[J].海南人大,2008 (5):13-16.

[19]罗海平,钟坚.海南经济特区20年的审视与展望[J].经济前沿,2008(9):21-25.

[20]习近平在海南考察时强调: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 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 [N].海南日报,2013-04-11(001).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

X22

A

1004-700X(2016)04-0041-07

本文系2015年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重点项目“海南建设生态文明特区法律机制研究”(Hnky2015ZD-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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