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监管中证据误区的几点思考
2016-11-26谢先平
长江丛刊 2016年30期
谢先平
检验检疫监管中证据误区的几点思考
谢先平
正确认识证据不仅是限于司法争议的诉讼领域,也广泛适用于行政执法领域。而且证据不仅是行政执法争议的核心,也是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基础。检验检疫作为涉外贸易中的一种行政执法类型,涉及行政许可、处罚、强制等多种类别,同样需要我们运用证据原理规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行为。
检验检疫 证据 执法
凡事讲证据是一句常用语,表达了一种需要对方对决定给予合理解释的诉求。检验检疫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在行使检验检疫监管中,会作出各种具体行政行为,这些行为用什么来支撑其合法性和正当性?是否会运用到证据规则?本文将从几点误区说起,用证据的视角浅析检验检疫监管行为规范。
一、检验检疫监管中关于证据范畴的误区
在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证据仅限于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只有法制部门的工作才会应用到证据”。其实不然,所有的检验检疫监管行为都属于行政执法范畴,应该受行政法调整,执行行政程序证据规则的要求。理由有三:
一是检验检疫监管来源于法定的行政执法权力,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检验检疫部门的行政执法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检验检疫部门实施的检验、检疫、许可、抽样、检查、评估、验证、合格保证、注册、认可、批准等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行政有证在先原则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应收集、运用证据。……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