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和设计
2016-11-26郝立丽赵李梅
长江丛刊 2016年30期
陶 霞 郝立丽 赵李梅
浅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和设计
陶 霞 郝立丽 赵李梅
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体和社会结构呈多元化发展趋势,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日渐突出,尤其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争议越发复杂,很多争议因未被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得不到法律手段的有效解决。为此,改革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俨然成为必然趋势。本文将通过对我国行政诉讼引入调解制度进行构想,结合我国行政法治的实情,设计出适合我国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调解 原则 程序
现代行政法治要求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要遵循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贯彻科学发展观就是为实现宪法修正案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而行政诉讼与人权保障最为密切,行政权得不到有效监督,公民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充分保障,也就达不到人权的全面发展状态。可见,重视行政审判活动,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寻求更加有效的方式化解官民很有必要。
一、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首先就应该明确其基本原则。借鉴民事诉讼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基本原则的构建应当符合行政诉讼的特质,因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愿原则。诉讼调解作为一种诉讼行为,相对人在诉讼中享有程序选择权,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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