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保护义务研究
2016-11-26何俊萍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12期
何俊萍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 北京 100088)
【法学】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保护义务研究
何俊萍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 北京 100088)
父母基于血缘对未成年子女享有亲权,其内在地要求父母照顾其未成年子女,再加上外部环境的危险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保护义务。比较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为了凸显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障,其均确立了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要求父母平等共同地行使亲权,并剥夺滥用者的亲权。为此,应当在确立亲权制度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保护义务,父母应当悉心照料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积极预防、消除其成长环境中的危险,并且保护义务的内容应当随着年龄段的变化而调整。此外,当父母违反相应的保护义务,滥用亲权致使未成年子女人身利益遭受严重损害时,特定的利害关系人或组织、机关有权向法院申请剥夺该行为方父母的亲权。
父母亲权; 未成年子女利益; 人身安全保护; 亲权剥夺
我国近年来经常发生未成年人坠楼、车祸、溺水等人身伤亡事故,如2016年7月重庆一9岁男孩在母亲午睡时从24楼家中坠亡,①朱隽、薛亚晓:《一个孩子坠楼一个孩子出走 暑假碰撞期家长怎么破?》,http:∥news.ifeng.com/a/20160703/49284730_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7月25日。2013年浦东一对姐妹花在父母经营餐馆时双双坠亡。②孔令君、陈怡璇:《孩子坠楼后》,《解放日报》,2013年7月11日,第005版。并且,据统计,2010年至2014年,济南省学生溺水的事故共有168 起,涉及212 人,数百家庭因此遭受重创,社会影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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