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地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问题研究
2016-11-24徐楠芝
商 2016年34期
徐楠芝
摘 要: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合理确定,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改善企业过度剥削劳动者劳动力的现象。我国法律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规定存在漏洞,需要结合实践中的司法判例进行研究。针对实践中加班工资计算不一的情况,应当明确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标准,扩大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工资范围,制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法律法规,提高司法审判能力,实现劳动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关键词: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劳动者权益
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法》也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并在四十四条规定,加点工资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 150%,休息日加班工资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 200%,休假日加班工资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 300%,但对何谓“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工资范围、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标准”并未明示。本文在对所有京津地区有关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终审判决①(共49个,其中相同2个,合并13个,有效34个)研究基础上,以小见大,以期对解决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现实困境有所裨益。
一、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标准的认定
在京津地区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司法判例中,45%的判决是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可见在实践中,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倾向于优先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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