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阶段运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实证分析
——以Y区法院为样本
2016-11-23谢小剑
法治研究 2016年6期
谢小剑 苏 州
审判阶段运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实证分析
——以Y区法院为样本
谢小剑 苏 州*
对审判阶段同录的调查表明,公安机关随案卷移送讯问同录的比例很低,且移送的同录质量堪忧不能全面反映讯问情况。同时,由于控方不将同录作为证据出示,辩护方因无权复制同录而无法充分审查,法院也不重视审查同录,导致同录“备而不用”,未发挥通过庭审审查倒逼讯问程序规范化,以及发挥同录的口供功能。解决之道在于,明确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资格并要求随案移送,保障辩护人查阅、复制的权利以增加庭审审查的机率,增强检察官、法官对同录的实质性审查,强化其口供功能等。
讯问 同步录音录像 辩护权 非法证据
为了防止非法讯问,客观记录审讯过程,一些国家开始运用现代视听技术,对讯问全程实施不间断的音频、视频同步记录,俗称全程同步同音录像制度(以下简称同录)。我国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开始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同录,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以基本法的形式肯定了同录制度,并将其扩展到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录的规定》,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此同录制度发展进入了新阶段。同录制度试图打破侦讯的封闭性,寄望于防止非法讯问、应对恶意翻供、保护侦查人员免受不当指控以及展示口供内容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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