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观念、社会治理与纠纷解决机制
2016-04-17冯军
法治研究 2016年6期
冯 军
法观念、社会治理与纠纷解决机制
冯 军*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对法及其适用目的的不同认识,使得法观念成为影响诉讼机制和非诉讼机制在纠纷解决体系中地位和作用的决定性因素。另外,通过诉讼机制来解决纠纷是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社会治理的基本诉求,与之不同,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人治社会,国家治理是一个与公民权利无涉的范畴,其目的不是为了实现和保障公民权利,而旨在追求社会秩序的和谐。而纠纷解决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机制,社会治理手段的差异必然影响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和运作。
纠纷解决机制 法观念 社会治理
社会存续和发展有赖于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来消解社会冲突和矛盾。在中国社会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我们曾经一度抛弃了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并把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奉为圭臬,一方面祈望它能够彰显中国社会现代化改造的成就,另一方面也确实希望它能够最大程度地化解社会冲突。然而,近20多年来社会矛盾和冲突日益突出的现实表明,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毕竟是有限的,在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程度缺乏正确考量的基础上,神化并单纯地依赖这种机制不足以化解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的现实矛盾。和谐社会的建构需要我们认真地分析影响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因素,并结合中国社会的现实特点,来建构一种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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