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官裁判权限制原则探析
2016-04-17吴海航
法治研究 2016年6期
关键词:法律
吴海航
中国古代法官裁判权限制原则探析
吴海航**
中国古代法官裁判权的限制原则,既有来自法律的直接约束性规定,也有来自特定的司法指导原则设定的自由裁量权限制。法律规定或司法原则因适应不同案件的复杂性需求而产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适合的裁判依据或标准,目的是为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同时还设计了审判程序中的纠错机制,供当事人在遇到冤错案件时作出救济选择。诚然,法律规定与司法原则并非完整地呈现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的任何时期,而是随着古代法制的发展逐渐演变和丰富起来,并在司法实践中展现了它的功能。古代法官裁判权的限制原则对当今司法制度仍不失借鉴意义。
裁判权限制 罪疑惟轻 宁失不经 论心定罪 翻异别勘
一、古老的裁判权约束原则——“罪疑惟轻”及“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中国人自远古时期就有“罪疑惟轻”的认识,并且,这一认识在司法官员处理案件时成为需要遵守的原则;法官处理案件时还要遵循“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原则,两项古老的原则结合一处,成为中华法律文明传统基因中的积极要素。
毋庸置疑,中华法律文明在远古时期已走在世界法律文明前头。史料所载,部落联盟时代的原始社会末期,中国古人就已认识到某些类似于今天施行的具有进步意义的刑罚原则。当然,这些原则在当时实践中的适用状况究竟如何还需要进一步的历史资料来证明,但至少在古代文献中的记述能使我们约略地发现其源头所在,尽管它不过是一种制度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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