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大学生初入职场,当心被试用期忽悠

2016-11-22颜梅生

就业与保障 2016年9期

颜梅生

大学生初入职场,当心被试用期忽悠

颜梅生

据统计显示,201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在770万以上,再加上出国留学回来的30万海归,以及之前没有找到工作的往届毕业生,有1000万大学生同时竞争求职。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一些不法用人单位往往会利用大学生求职心切、缺乏经验等特点,以所谓的就业试用期乘机浑水摸鱼,干着损人利己的勾当。笔者收集的相关案例,或许能给大家一些启示。

一、试用期也须签劳动合同

案例:

2015年7月8日,刚走出大学校园的杨晓姝,通过“过五关斩六将”式的应聘,最终脱颖而出,被一家公司录用。但公司却拒绝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理由是要等到两个月试用期期满后,如果杨晓姝符合公司要求,才能与之签约,让她正式成为公司员工。杨晓姝考虑到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实力来证明一切,让公司知道自己是最棒的,也就没有多想。谁知,三天后杨晓姝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而面对杨晓姝的工伤赔偿请求,公司却否认与杨晓姝存在劳动关系。

分析:

书面劳动合同是证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性证据之一。实际上,即使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必须与大学毕业生书面签约。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试用期内,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同样属于劳动关系。《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则规定得更加明确:“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