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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权“克扣”这些工资

2016-11-26廖春梅

就业与保障 2016年9期

廖春梅

单位有权“克扣”这些工资

廖春梅

“我国劳动法律中明文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可为什么我到手的工资比合同约定的少,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却偏偏支持公司扣付我的工资?”

实践中,一些劳动者面对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全额工资的请求被驳回后,往往一脸惘然。因为他们并不知道,在有些情况下,用人单位的确有权“克扣”其工资。

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有权直接代扣代缴

案例:

2016年1月1日,李倩茹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李倩茹的月工资为8000元。可当次月李倩茹领取工资时,却发现公司并没有如数发放。面对李倩茹的质疑,公司给出的答复是:已经按照有关标准,代扣代缴了李倩茹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分析: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分别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也指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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