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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信箱

2016-11-22

就业与保障 2016年9期

小保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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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因严重亏损而裁员,被裁员工有权拒付培训费

小保:

两年前,我们入职到一家公司时,公司基于自身的发展需要,曾出资50万元将我们送往外地进行专项技术培训。为防止我们学成后“跳槽”,公司还与我们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约定我们至少要在公司连续工作5年以上,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按实际工作时间与约定工作时间的比例,向公司赔偿培训费用。由于经营方向上的决策出现严重失误,导致严重亏损,公司近日不得不决定裁员。我们不仅在被裁之列,还被公司以还有3年服务期为由,要求赔偿30万元的培训费用。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要向公司赔偿相关的培训费用?

冯琳等5人

冯琳等:

你们有权拒绝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必须是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为前提,而不是只要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便应当支付违约金。如果服务期内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或终止,则劳动者同样无需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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