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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损失 谁来担责

2016-11-21佚名

蓝盾 2016年10期
关键词:沈先生物业公司开发商

佚名

雷电交加,暴雨如注。当前,我国多地遭遇狂风暴雨袭击,使一些城市和乡村积水成灾,房屋倒塌毁坏,给居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损失的形式和性质各不相同,在损失的赔偿、补偿和责任承担方面也是千差万别。

房屋在暴雨中漏雨进水造成财产损失,有些可以归结为不可抗力,有些则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责。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虽然自然灾害是不可抗力的一种重要形式,但随着科学的发展,包括暴雨在内的许多天气情况却可以准确预报,而且事实上气象台也大多在大雨来临前做了准确预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暴雨造成的危害并未造成普遍性灾害结果,那么房屋的管理者、责任人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完全免责。

当然,依据目前的社会管理防范水平,面对有些极端天气还难以做到完全预防。在这种情况下,对房屋管理者和责任人应当视情形减轻或者免除责任。总之,对于房屋漏雨进水导致的相关损失,应当区别情况、分清原因、依法处理。同时,我们也希望房屋的居住者、使用人提高防范意识,关注天气情况,尽力做到防患于未然,把暴雨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地库被泡宝马报废 物业担责五成

发生在2013年的一场大暴雨将沈阳一小区地下停车场淹没,一名业主的宝马车被淹报废。该业主和该小区物业双方为车辆赔偿问题相持了近两年,业主不得不租车上下班。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物业被判赔偿业主车辆损失的一半,还要赔偿租车费用。

辛某有一辆宝马车,她特意给爱车在小区地下车库租了一个车位。可是2013年8月16日的一场暴雨,让她的爱车泡在水中。原来是地下车库进水,将车淹了,宝马车彻底报废。事后,双方为赔车问题展开拉锯战,在此期间,辛某一直租同款轿车上下班。辛某认为,物业公司在沈阳市有预警的前提下没能积极组织预防,也没有及时通知业主将车辆放置到安全地带,存放期间造成的车辆损失,应由物业公司全部承担,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和交通费。

物业公司辩称,2013年8月16日,沈阳发生了20年不遇的大暴雨。据沈阳市气象局监测,达到大暴雨级别,最大降雨量出现在二零四监测点,达到177.7毫米,而这正是该小区所在地。物业公司为防雨购买了沙袋,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地库所有的排水设施也都投入运转,但终因雨量过大,车库被淹,这应该属于自然灾害。

物业公司还强调,公司通过短信提示过业主有暴雨的事项,提醒业主将车辆停放在高处,已经尽到提示的义务。

辛某则否认说,车库被淹时,她曾经试图抢救车辆,被物业人员阻止。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案事发当天,停车场所在区域为沈阳市最大降雨量区域,道路积水十分严重。因降雨量的大小不受人为控制,综合案情实际应属于不可抗力情形。但现有证据表明,此次暴雨并未造成普遍性重大类似损失,因此在物业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减少损失的情形下,可酌情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法院确定由物业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辛某因无法获得赔偿而租车上下班,与本次事故具有相当的关联性和必要性,故物业公司应承担替代性交通费。但选择其他替代性交通工具时应考虑其合理性,不应使损失扩大,故综合考虑相关情况酌定由物业公司赔偿25万元。

据此,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辛某车辆损失13万元、交通费25万元。

雨水倒灌屋内 业主怒告物业房企

欧阳先生家中因为雨水倒灌导致房屋浸水,其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而物业公司认为雨水倒灌是业主自身对房屋维护不当所致,拒绝赔偿。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物业公司应对业主的财产损失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2004年,欧阳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位置在四楼。后来,该房屋所在的乡镇经历了一场特大暴雨,当日欧阳先生并未在该房屋居住,暴雨过后,物业公司通知欧阳先生回房屋查看漏水情况,欧阳先生于两天后赶回,发现其房屋出现了大面积浸水,木地板和大量家私被淹。

为此,欧阳先生起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开发商连带赔偿自己的损失共计4万元,并立即对下水道进行整改。

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开发商均认为自己无需承担责任。物业公司表示,涉案房屋楼顶实际上属于欧阳先生的“自有顶部空间”,因为屋顶只能通过欧阳先生家中内部才能抵达,因此屋顶的日常维护查看义务应归欧阳先生一方,物业公司在此之前从未接到过欧阳先生有关房屋漏水事项的报修,因此不应对此次漏雨事件担责。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开发商、物业公司对涉案房屋下水道堵塞的原因均不清楚,即不排除原告四楼阳台的垃圾导致下水道堵塞的可能性。涉案房屋的屋顶虽属于公共部位,但没有公共的楼梯可以上去,必须经原告房屋的四楼阳台搭梯子才能上去,即物业公司若需要对涉案房屋的屋顶进行定期维护及养护须与欧阳先生配合方能完成。

本案中,物业公司没有主动履行对共用屋顶进行定期维护、养护、管理的义务,而欧阳先生也没有主动要求物业公司履行对共用屋顶进行定期维护养护的义务,且暴雨当日原告的房屋没有人居住,经物管通知无人赶回,无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这也是导致涉案房屋产生损失的原因之一。因此,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并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物管公司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开发商对涉案房屋不承担物业管理义务,原告也未提交依据证明开发商对原告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在认定欧阳先生的总损失为30971元的基础上,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欧阳先生9000余元。

窗户漏雨只修屋外 开发商担全责

陈女士在辽宁省沈阳市长白岛附近一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入住后不久,陈女士便发现外面一下雨窗户就往里面漏水,将室内的部分装修都弄花了。无独有偶。陈女士家楼下的邻居胥先生也遇到了一样的问题,并发现自家4个窗户都有漏水的情况。

房子还在保修期内,两人分别找到开发商理论,得到的答复均是开发商只管外墙不管内墙。无奈,两人分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法官说法】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其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者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开发商事后虽对房屋外侧的漏水部分进行了维修,但对陈女士、胥先生两位业主房屋内部造成的损失未进行维修。业主自行维修后,开发商应对两位业主的维修费用予以赔偿,维修材料费和人工费均属于合理支出。

据此,和平法院判令开发商赔偿陈女士材料费、人工费2800元,赔偿胥先生材料费、人工费1800元。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仓库被淹货物受损 出租方担责

沈先生与朱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沈先生承租朱先生位于浙江省宁波市的一处仓库用于存放货物。进驻仓库不久,沈先生发现仓库顶部和室内下水管多处漏水,下水沟排水不畅,便书面要求出租方维修处理。但出租方仅做了简单维修,就让沈先生继续使用该仓库。

后来,仓库在一场大暴雨中因排水不畅,大量雨水倒灌进入库区,导致堆放的底层货物全部被浸湿,沈先生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事后,沈先生多次致函要求朱先生赔偿。朱先生一方却认为,房屋经过国家质检部门验收合格,且大暴雨属于不可抗力,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对此,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大暴雨作为一种天气现象固然不可避免,但并非不可预见,其危害后果也并非不可避免或是不能完全避免,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本案中,涉案仓库此前就存在漏水排水问题,而出租方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该场暴雨强度历史罕见,也未能提供该场暴雨造成同地区同地段其他财产损害严重的证据,说明该暴雨造成仓库进水货物受损的危害后果并非完全不可避免,暴雨天气在本案中不应属于不可抗力。而作为承租方,此前发现问题后也一直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损失,也有过错。

据此,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出租方朱先生承担60%赔偿责任,赔偿承租方沈先生27万元。

(摘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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