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明代襄阳流民附籍政策
2016-11-21董粉和周保国
董粉和++周保国
〔摘要〕明初,襄阳实行“空其地,禁流民不得入”的政策,后随着流民的增多和不可遏止,明政府改弦更张,实行附籍政策。明代先后经历了“田产以附籍”“州县以附籍”“岁查以实保甲”的流民附籍政策演变,适应了不断变化的形势,体现了国家对流民的重视,和“民性犹水”、善导善下而治之的治民思想,为流民附籍提供了保障。
〔关键词〕明代襄阳;流民附籍;“田产以附籍”;“州县以附籍”;“岁查以实保甲”
〔中图分类号〕K248;K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6)04-0167-06
①对于流民,历史文献中多有表述,且名目众多,有“逃户”“流民”之称,“其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有故而出侨于外者曰附籍,朝廷所移曰移”(张廷玉:《明史》卷77《食货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1878-1879页),又有棚民之称:“江西、浙江、福建三省各山县内向有民人搭棚居住,种麻种箐,开炉煽铁,造纸制菇为业”。(张廷玉:《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一》,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1册,5027页)《清史稿》也有类似记载:“棚民之称,起于江西、浙江、福建三省。各山县内向有民人搭棚居住,艺麻种箐,开炉煽铁,造纸制菇为业”。(赵尔巽:《清史稿》卷120《食货一》,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3483页)而“客民”,则多用作与“土著”相对的一种称呼:“其往来而贾者,秦人居多,百数十家,缘山傍溪,列屋为肆,号曰‘客民,别‘土著也”。(陶寿嵩修、杨兆雄纂:同治《竹溪县志》卷14《风俗》,《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省府县志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60册,217页)
〔作者简介〕董粉和,苏州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周保国,苏州科技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江苏苏州215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