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信息承载之权利
2016-11-18马冉
中国房地产·学术版 2016年10期
关键词:类型化
摘要:不动产登记信息上承载了不动产权利人的财产权及隐私权等民事权利。在查询制度的具体设计上,我国采取有限公开原则,限定查询主体、确定利害关系人范围。但由于现行法在规范层面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承载的权利以及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权缺乏有效协调,未能依据不同的查询前提区别设置查询条件,实践中出现了因隐私权的过度保护导致查询权无法正常行使,而查询权的过度行使则导致不动产权利人的财产权、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案件。因此,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开模式需要进一步细化;将登记信息类型化保护,有助于查询制度更加完善,查询权更好地行使。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权,财产权,隐私权,类型化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16)10-0056-63 收稿日期:2016-09-05
1 问题的提出
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从查询主体、查询内容、查询流程等方面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对登记信息查询行为的规范化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2015年首例利害关系人要求以姓名查房案的胜诉,使现行法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权的理解、查询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不动产登记信息所负载的权利及与登记信息查询权之间的权利协调,甚至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与“反腐败”的关系等问题引起广泛关注。
该案中,原告刘磊是其父刘大海的独子,刘磊10岁时其父母离异,刘磊随母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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