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外观的功能性判定——以美国司法判例为中心的比较分析
2016-11-18高阳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高阳
论商业外观的功能性判定——以美国司法判例为中心的比较分析
高阳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0042)
商业外观可获得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前提条件为非功能性设计。非功能性要件的理论基础在于一方面防止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冲突,另一方面意在排除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具有实用性或竞争必需性特征的保护,维护竞争秩序。其中,实用功能性应是指对产品用途必不可少或者影响产品成本或质量的设计。此时,替代性设计的存在不足以证明该设计的非功能性。竞争必需性的设计应是指授予某项设计专有权保护会使竞争者陷入与商誉无关的竞争劣势,替代性设计的存在可证明该设计并不具有竞争必需性。通过对美国商业外观功能性基本原理和判断规则的借鉴,试图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务中的相关问题做出必要的澄清和解答。
商业外观;实用功能性;美学功能性;立体商标
一、引言
2011年,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智能手机商业外观之争拉开序幕,苹果公司起诉三星公司的智能手机商业外观侵权。2015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驳回加州北区法院认为苹果公司智能手机商业外观不具有功能性的判决,其认定苹果公司智能手机注册与未注册的商业外观具有功能性不应受到保护①,苹果公司对战三星公司持续了四年之久的智能手机知识产权之争至此落下帷幕。
商业外观这一概念来源于美国,可以分为3类:①商品包装上各元素组成的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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