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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FDI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

2016-11-16张建军巩建萍

新西部·中旬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哈萨克斯坦

张建军?巩建萍

【摘 要】 文章介绍了哈萨克斯坦国内外资准入法律制度:哈萨克斯坦对外商投资的法律框架、外国投资准入行业的规定,外资企业投资方式的规定;分析了哈萨克斯坦国际外资准入法律制度。认为哈萨克斯坦国家将会逐渐增加对于外国商业资本投资的门槛限制,面对行业准入限制的提高,中国企业应把握已有的合作契机,加深已达成协议的重要优势行业,同时开发新的领域进行投资。

【关键词】 哈萨克斯坦;外国直接投资;准入法律制度

外国投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是投资东道国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规定外国投资者进入本国市场,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应达到的标准,包括国际投资市场准入制度和国内外资管理准入审批审查制度,是一国平衡经济监管权和对外开放国内投资市场间最重要的武器。作为“一带一路”的重要国家,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将进行全方位的合作必将是发展趋势,双方对于能源、经贸、交通运输、金融等领域的合作必将加强。因此加强对于哈萨克斯坦外国投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了解,对于中国有意向进入哈萨克斯坦投资的投资个人以及企业,是必不可少的准备工作。

一、哈萨克斯坦国内外资准入法律制度

外国投资市场准入国内法律制度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部分内容。哈萨克斯坦自独立以来,坚持奉行积极吸引国外投资的政策,并加强了有关立法工作。[1]逐渐以开放的心态迎接外资进驻本国,以此来刺激本国经济增长。更是在立法工作方面来加强吸引外资的竞争力。

1、哈萨克斯坦对外商投资的法律框架

哈萨克斯坦对外商投资的相关法律发展已有22年的历程。主要由1994年《外商投资法》(1994年)、《国家支持直接投资法》(1997年)、《哈萨克斯坦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有限经济领域的清单》(1997年)、《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的优惠政策》和《投资法》(2003年)以及2005年修改的《地矿和地下资源利用法》、《民族安全法》、《石油法》的三个法规,2007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构成。其中《投资法》(2003年)制订了哈萨克斯坦政府对内外商投资的管理程序和鼓励办法,《地矿和地下资源利用法》、《民族安全法》、《石油法》(2005年)以及《行政许可法》(2007年)则对于部分行业进入,资源进出口进行限制以及监管。

2、外国投资准入行业的规定

哈萨克斯坦也于2005年起开始出台一系列的政策,限制部分行业的外商进入,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哈萨克斯坦国的国家利益,但也同时对外商投资这一方面提高了门槛,具体他们从六个方面进行了限制:

(1)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限制行业种类。哈萨克斯坦2007年颁布了《行政许可法》,其中第11条规定:工业,核能利用,有毒物品的流通,技术安全,运输,毒品、麻醉品、精神物品流通,信息安全保障,实施侦查措施的专门技术手段,武器、军事技术和特种武器装备、爆炸物及其制品,外空空间利用,信息化和通讯,教育,大众传媒,农林业和土地整治、大地测量和地图绘制,医疗保健,自然人和法人服务,博彩业,兽医学,司法鉴定,文化,金融业和与集中金融资源有关的活动,建筑和城市建设,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标志制作,海关事务,烟酒类制品的投产和流通,外汇业务,进出口业务。从事以上行业应当获得许可的要求既适用于本国企业,也适用于外国投资企业。

(2)国家优先权。2005年起,哈萨克斯坦对有关地下资源利用法规进行了修改,主要表现在通过了三个法规《地矿和地下资源利用法》、《民族安全法》、和《石油法》。在这三个法规中强调,确保哈萨克斯坦政府在所有地下资源项目向第三方转让时拥有优先购买权。并且哈萨克斯坦要求,股东在地下资源项目中股份占比可达独立经营的时候,被视为“集权”。

哈萨克斯坦于2007年11月修订《矿产和矿产资源使用法》,规定在矿产资源使用活动中,影响国家利益并危及国家安全时,哈萨克斯坦有权利单方面拒绝执行、修改或终止合同。

(3)新税法取消税收优惠。2009年《税法典》制定出提高超额利润税收办法,将超额利润税税率由原来的4%~30%提高到15%~60%。石油公司综合税由49%提高到了62%。

(4)哈萨克斯坦在外资投入占比。哈萨克斯坦于2004年提出“哈萨克斯坦含量”概念,既在外资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经营的过程中,雇佣劳动力,原材料采购,需要服务等时,所选择的人员、商品、服务等要保证哈萨克斯坦的一定占比。[1]

(5)限制外资进入领域.哈萨克斯坦投资限制体现在服务贸易、矿产、本国含量、建筑业、土地、劳务许可和签证几个方面。

3、外资企业投资方式的规定

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企业可以以合伙公司,股份公司以及其他不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形式建立。此外,哈萨克斯坦也是接受BOT模式的发展中国家之一,[2]这种方式是哈萨克斯坦的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是政府实施“公共私营部门合作伙伴关系”的独特工具。涉及该方面的法律有《特许经营法》《投资法》《民法》《国家采购法》。其中2006年颁布的《特许经营法》是在哈萨克斯坦国内进行特许经营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哈萨克斯坦国际外资准入法律制度

哈萨克斯坦国际外资准入法律制度主要由哈萨克斯坦与其他国家或组织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投资条约和市场准入制度组成。哈萨克斯坦目前已与48个国家签订双边国际投资贸易条约,与7个地区和组织机构签订多边国际投资贸易条约。其核心问题主要围绕国际投资待遇方面的问题展开。

哈萨克斯坦1992年与中国签订双边投资贸易协定,针对双方关于投资待遇的问题,进行框架式的协定。1992年,哈萨克斯坦因为经济发展,政治环境因素等等,对于国际贸易投资这一领域发展并不是很完善,所以,關于中哈两国的双边贸易投资协定,更多的是范围性的协定,涉及到的细节很少。到后来,哈萨克斯坦的经济实力以及政治地位的提升,逐步加强了对国际贸易投资领域的监管和重视。这从后来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国际贸易投资协议就可以看出。1996年,和南韩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来看,哈萨克斯坦加强对于本国国土资源的监控,对于投资领域进行了限制。部分条款沿用到后面国家的双边协议中,进行了完善。2007年,和荷兰的签订过程中,部分条款沿用南韩、匈牙利等国家。到2014年,哈萨克斯坦与日本签订的双边贸易投资条约时,哈萨克斯坦已对本国关于双边贸易条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对于国内资源领域加大了限制,对于外国资本的进入,也做出了严格的规范。

哈萨克斯坦对于外资准入方面,已经到了初步完善的地步。唯一的改变可能会随着哈萨克斯坦的经济发展,综合国力的需要进行调整。第三产业的发展将会是哈萨克斯坦的趋势性产业。对这一方面的规范,目前哈萨克斯坦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要求和监管,同时随着哈萨克斯坦战略地位的提升,服务和科技产业必将成为时代的主流产业。

三、结论与展望

尽管从整体上来看,哈萨克斯坦外资市场准入制度仍保持积极友好的态度,出台多个法律政策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并且在《投资法》中,哈萨克斯坦取消了外国的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的区别,外商与本国商人享有同类优惠政策与扶持。但是哈萨克斯坦由于发展历程较长,逐渐趋向成熟。从以前充分利用资源发展经济的方式向稳健利用资源发展方式,结合第三产业发展方式发展经济转变。这也就意味着哈萨克斯坦国家将会逐渐增加对于外国商业资本投资的门槛限制。

哈萨克斯坦在外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整体上来看,虽有相对一定程度上的优惠,但是整体上属于“投资保护型”重在保护已为东道国接受的投资,而在市场准入方面并不能创造更多的机会。哈萨克斯坦在虽后的多项法律中,逐渐提高部分行业门槛,甚至是限制部分行业的投资。这是哈萨克斯坦的一种进步的表现,也是中国“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效益,促进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共同发展。当然对于投资来讲,这又不是一个很好的消息,因为这会影响投资一些优势行业的准入。

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的合作,逐渐在加深。面对行业准入限制的提高,中国企业应把握已有的合作契机,加深已达成协议的重要优势行业,同时开发新的领域进行投资。对于一些哈萨克斯坦的发展行业,进行战略性的投资,也将是中国企业获利的重要渠道之一。例如:2000年的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形成了电子商务巨头。哈萨克斯坦目前正处于发展的初期,有很多行业还未被开发和利用,优势行业(资源型的行业)固然能带来良好的收益,但是也要把握新的机会,顺应发展的趋势,发展自己,抓住机遇,勇敢的迎接挑战,将是中国企业走出去永恒的话题。

【注 释】

[1] “哈萨克斯坦含量”是指一个企业直接采购或通过自己的分包商在哈国境内采购的哈薩克斯坦公司制造的商品及由哈萨克斯坦工程(服务)公司实施的工程(服务)项目的金额占全年企业采购、工程(服务)项目总金额的比例。这里的哈萨克斯坦公司指的是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直接实施商品生产、工程(服务)项目的法人。一般情况下,要求矿产资源使用者与哈政府签署的合同中都规定了履行“哈萨克斯坦含量”的义务。

[2] 钱晓萍.巴基斯坦外国投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以“一带两廊”建设为起点[J].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6(02).

【作者简介】

张建军(1993-)男,陕西榆林人,西安文理学院政治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巩建萍(1971-)女,陕西丹凤人,西安文理学院政治学院高级政工师,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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