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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少数民族老年妇女经济保障的结构性脆弱

2016-11-16陈丽霞杨国才

民族学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社会性别

陈丽霞 杨国才

[摘要]少数民族老年妇女是我国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研究以云南少数民族老年妇女为例,对她们在经济保障方面存在问题及原因进行了详实分析,发现少数民族妇女在经济保障方面无养老金占比较大,财产权益无法保障、丧偶等导致的贫困率高。究其原因,广泛存在的不平等社会性别关系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累积,少数民族女性地位低下的状况仍较为严重,父母对少数民族女童教育期望低及长期非正规就业累积影响,对少数民族女性地位有着致命性的影响。提出国家关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倡导性别平等的文化观念,重视男女两性老年人对政策的不同需求,改善少数民族地区中青年妇女的就业,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才能真正提高少数民族老年女性的经济保障。

[关键词]少数民族老年妇女;经济保障;结构性脆弱;社会性别

中图分类号:C913.6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91(2016)05-0065-06

法律上规定我国少数民族女性与男性享有同等的法律、政治地位和权利,但因传统观念和旧习俗影响,我国老年女性,特别是地处边疆的少数民族老年女性,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性别不平等。老年女性化是世界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呈现出来的普遍特点,我国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妇女特别是少数民族老年妇女,更需要予以关注和研究,以解决少数民族老年妇女所面临的困境。关于老龄化的研究始于20 世纪80年代后期,部分学者发现老年群体中的性别差异,其后各机构及学者均加大了对老年妇女的研究,但由于老年妇女问题累积的复杂性和交错性,对老年妇女的研究还很欠缺,特别是在社会性别关系中处于相对不利境地的少数民族老年妇女,并未得到相关研究者和决策者的充分关注。

一、问题提出

根据云南省2014年统计年鉴数据,截止2013年底云南省总人口4686万,少数民族人口为1565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占云南总人口334%,根据六普数据云南少数民族人口占到了总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1370%。在总人口中,女性2254万,占总人口的481%,根据杨士杰对云南省的调查发现,云南贫困人口中75%为少数民族,而少数民族女性相比男性更为突出[1]。云南省人口在 5000 以上的少数民族有25个,仅云南独有的少数民族就有15个,云南少数民族占比之大,种类之多位于全国首位, 25个少数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各具特色,由此而带来的问题也更为突出。如若考量每个少数民族经济保障的特点是本研究所难以企及的,本文仅能从整体上进行把握,了解云南少数民族老年妇女目前经济保障方面所遭遇的困境。

2014年人类发展报告《促进人类持续进步:降低脆弱性,增强抗逆力》提出“结构性脆弱”的概念,脆弱性的形成由性别、种族、血缘和地理位置等各种不平等叠加的结果,一旦形成便难以更改且影响久远。最初脆弱性研究关注于自然灾害方面,后逐渐扩展到耦合系统的脆弱性研究。脆弱性分为两个方面,多结构和多维度两个方面,是指:“生存受到自然的或环境危害冲击时受害者应对能力的大小”。世界银行在2001年提出“贫困脆弱性”的概念,即度量应对冲击的复原性以及冲击导致未来福利下降的可能性,并认为脆弱性是一个动态、前瞻性的概念。而少数民族地区老年妇女群体所表现出来的脆弱有:她们是性别、阶层、地域等多种社会不公的叠加,而到老年更是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相对弱势的累积,深入研究少数民族地区老年妇女经济保障问题的性质、原因及社会后果迫在眉睫。

社会性别指通过社会化渠道传承,表现在制度、观念等领域,社会对男女两性及两性关系的规范、要求和评价。从社会性别视角来对少数民族老年妇女进行研究,不仅应看到少数民族老年妇女显性表现出来的差异,更需要深入了解由于社会文化、观念、制度规范、男女分工等因素造成的男女差异,即女性是社会形塑出来的。福柯就曾提出,社会通过纪律管束人的身体,人人处在社会的凝视之中,不可越轨,女性便生活在其中,约束出驯服的身体[2]。《第二性》的作者波伏娃也曾提出,女人不是天生的,是被后天塑造的[3]。英国社会学家安·奥克利认为性别分工并不是由男女生物学上的差别决定的自然体,而是社会有意造成的性别不对等的社会规范,从性别规范上揭示了性别的社会文化建构性和不平等性[4](P.267)。这些都阐述了女性与男性某些方面的差异是被社会塑造出来的。社会性别理论研究在中国大致始于1997年,研究了社会性别结构、文化及制度,徐勤提出,相比老年男性,老年妇女的经济收入水平更低,也更不稳定[5]。李建民认为,老年妇女感觉自己晚年生活缺乏经济保障的比例明显高于男性老年人[6]。王晶等基于吉林省百村老年妇女生存现状调查得出了孤寡老年妇女贫困化程度高的结论[7]。贾云竹认为无论城市还是农村,老年妇女在生活主要来源上对家庭其他成员的依赖程度显著高于同地域的男性老人[8]。

以往学者的研究从制度、观念、社会规范、角色分工等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男女差异,重点提及老年妇女经济支持和保障问题,认为这是老年妇女群体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少数民族老年妇女由于地处边疆民族地区,受地区民族观念及文化影响,所表现出来的男女性别差异相比汉族地区更为显著。而经济保障构成了老有所养的关键,经济保障作为少数民族老年妇女最重要的基础,为日益庞大的少数民族老年妇女提供必要经济保障,已越来越成为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了解老年妇女的经济保障现状是为其提供必要帮助的必要前提,为我们有针对性地解决少数民族老年妇女问题,满足老年妇女基本需求、确保老年妇女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基础所在。

二、少数民族地区女性经济保障的现状

国际社会面临最突出的问题之一便是如何使老年人口经济得到保障,使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老有所养,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老年妇女,了解她们所面临的现状,以更好地应对和解决少数民族老年妇女问题。本研究将从老年妇女养老金覆盖范围与社会保障程度、老年妇女收入与贫困、经济独立性与依赖性、对家庭财产的拥有与掌控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以便完整而准确地勾勒出少数民族老年妇女的经济保障状况及其与男性老人的差异。

(一)云南贫困发生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云南省各项经济指标相比自身有长足进步,囿于产业结构单一、产业层次低下、资源型产业占比较高等原因,仍然达不到全国平均水平,人均生产总值仅占全国5985%,具体见表1:

云南省职工平均工资仅占全国平均工资8585%,贫困发生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12年度云南省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42元,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1611元,养老金替代率仅为4969%,更令人担忧的是无法获取退休工资收入的老年群体。

(二)云南老年妇女无养老金占比高及贫困率高

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经济体制原因,加之与就业关联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问题,我国老年女性无养老金者规模巨大。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中仅2412%享受离退休养老金,而女性比之男性更少,仅10%。少数民族地处偏远山区,工业欠发达,正规就业的人员比之我国大部分地区要少得多,少数民族地区老年妇女更是被排除在社会养老保障之外,少部分享受养老保障制度的少数民族老年妇女月均养老金显著低于男性,其规模之大、对少数民族地区老年妇女维持基本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令人忧虑。

少数民族老年妇女贫困率远高于男性。《中国人口老龄化与老年人状况蓝皮书》中指出,城市老年妇女贫困率为38%,是男性的22倍,农村老年妇女的贫困率(43%)比男性高16个百分点①。在既没有离退休金和养老金、又没有劳动收入的老年人中,老年妇女是老年男性的16倍②。据表2可见,与男性老年人相比,老年妇女更多地依赖家庭其他成员供养。老年男性通过自己劳动收入占1784%,女性仅为1124%。

(三)丧偶率高导致老无所依

根据2010年全国10%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资料可知,我国60岁以上少数民族老年人口中男性丧偶比例为2955%,女性却高达7045%。究其原因,首先,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要高于男性,其次,中国婚姻家庭中男人年龄普遍高于女性,以上原因导致了老年丧偶寡居女性化现象。少数民族女性在中青年阶段投入更多精力在没有报酬的家务劳动中,寻找工作的比例很小,在其年老时由于缺少经济来源基本依赖于配偶,而丧偶导致她们生活更加贫困,更多地依赖于子女供养,丧偶老年妇女的生活尤为拮据,增加了她们的贫困风险。

(四)少数民族女性财产权益难以保障

由于少数民族农村依然受封建观念的影响,妇女一般没有财产继承权。如普米族财产实行男子继承制,妇女一般没有财产继承权,纳西族男主人占绝对的统治地位,财产由男子继承,女子无继承权,云南少数民族的继承制度中妻子很少有继承权,“财产传男不传女”的封建遗俗依然相当严重,如果丈夫死后身前的财产生活资料暂时归妻子支配,财产的继承权仍然归男性所有。男权社会及儿子继承财产等不平等的传统习俗影响,少数民族老年妇女在丧偶后的资源分配中,常常被进一步边缘化。丧偶后,她们不但难以获得丈夫遗产的继承权,而且连自己已有的财产权益也常常被剥夺、土地权益也会受到侵害,直接造成丧偶老年妇女资产拥有率偏低。

三、性别结构脆弱的表现原因

文化滞后也叫文化堕距,美国社会学家WF奥格本首先使用这一概念,指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在社会变迁速度上所发生的时差。一般来说,物质文化的变迁速度快于非物质文化,两者不同步,于是就产生差距。

(一)文化滞后性

云南少数民族除摩梭人外普遍推崇父权至上,女性受父权制的影响至今根深蒂固,要求女性“三从四德”、“男主外、女主内”等。千百年来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封建陈腐观念和伦理规范,以及宗教文化和民族传统习俗,都不同程度地禁锢着我国各民族人民的思想和行为,并逐渐在各族女性的心理上筑起了一道道的屏障,束缚着女性的才华和创造力的发挥,也严重影响了各族女性的成长。如解放前藏族吐蕃王朝制定《法典》,将人分成三等九级,妇女被列入下等下级,其命价为草绳一根。维吾尔族盛行早婚,买卖婚姻和一夫多妻制。妇女出嫁时,往往以对方的牲畜为交换,换回牲畜的多少体现着她们的“价值”。

云南地处西南边疆,少数民族更是生活在人迹罕至的山区或艰苦地带,地理位置闭塞,女性地位低下观念根深蒂固,难以改变。

(二)教育与就业累积影响

由于少数民族老年妇女在孩童时期因社会文化对女孩的教育期望及对女孩的教育投资与男孩存在鲜明的差异,导致这一群体在中青年时就业处于劣势,或仅仅只能从事家务劳动,女性无法形成职业累积,造成老年经济上的不利状况。

1.受教育程度低

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女性未上过学比例明显高于男性,如表3。

我国少数民族中女性从未接受教育达到男性未受教育2倍以上,在云南少数民族中普遍认为女孩早晚要嫁人的观念,认为她们不需要学习文化知识,只要能够料理家务即可,特别是家里出现经济困难或劳力不足时,女孩往往被要求退学。少数民族地广人稀、特别是很多山区的居住较为分散,很多孩子没有就地上学的条件,因此很多女孩由于上学不便或者家距学校较远,便失去了上学的机会。民族地区早婚早育现象仍然突出,女孩受早婚文化影响,不愿意学习或不愿意接受更高教育;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较好的地区,如石林的彝族支系撒尼人、西双版纳傣族区、大理白族区、丽江纳西族、香格里拉藏族等地区女孩较早放弃学业,从事经商、导游等,这些因素都导致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程度低,由于无法接受到高等教育甚至初等教育,女性主要的活动空间集中在家庭与家务。

2.在家务劳动中付出

从全世界来看,女性在家务劳动中的付出要远高于男性,而我国也不例外,在少数民族表现尤其突出,大多数少数民族的妇女都具有勤劳持家的民族传统和生活习惯,特别在农村地区,由于历史、民族、宗教等原因,这些农村的少数民族妇女几乎承担了全部的家务劳动和农业生产的双重任务。所以,我国民族的少数民族妇女的家务劳动所占时间也是非常多的,并且总体上看,女性比男性在家务上投入的时间、精力都要大。由于传统社会性别角色“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角色分工定型的影响,使得两性在家务劳动的分担上存在显著的男少女多的格局,女性花在家务劳动等无酬劳动上的时间要显著多于男性。女性在社会劳动和家务劳动的总量上大大超过男性。另外,与老年男性相比,老年妇女经济参与的层次也较低,大多数是收入较少,技术含量不高的工作,这可归因于老年妇女受教育程度较低以及工作场所性别歧视等原因。少数民族老年妇女不但要承担部分农业生产活动,同时还要承担对孙辈子女等留守儿童的照料任务,其承受的压力也更大。

以居住在云南的德昂族妇女为例,德昂族妇女吃苦耐劳、善良质朴、所求甚少、无私奉献。从古至今,德昂族妇女都在本民族的家庭、社会经济活动中充当着重要角色,她们每天都要承担繁重的家务劳动。雄鸡报晓时分,即是她们劳作之时。她们起床后,便开始了一天的劳作,她们要背水、打柴、做饭、喂猪、放牛、照看孩子、老人,还要织布、洗衣、下地干活,常常她们走着路手里还捻着线,她们的双手只有在睡觉时才能停歇下来[9](P.82-83)。

以生活在我国云南省的土著民族——布朗族妇女为例,布朗族妇女自古就以贤惠、热情、勤劳、勇敢的品质著称。远古时代,布朗族妇女就是撵山打猎的统率者和能手,也是谷物的发现者和原始农业的开创者。在传说和民间故事中,她们被人们尊为“神中之神,人中之人”和“擎天人”。她们与男子一起共同创造了悠久的布朗族文化,她们在家庭生活和生产劳动等方面更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直到现在,布朗族妇女仍然在家务劳动和农活中起到“擎天”般的作用[10](P.65)。

虽然传统上彝族家庭在家务劳动方面男女较为平等,但是彝族妇女的生活常常是封闭在家庭这个小范围中,且她们的生活内容无非就是干农活、做家务、养育孩子等家务劳动。据笔者对云南楚雄洲的调查访谈得知,彝族妇女平均每天干家务的时间在6小时以上,仍有较多的彝族男性从不做家务,因此,广大少数民族妇女还以为这种残酷的生活是命中注定的,而甘居奴隶的地位,甘受压迫。

3.无业或低薪的职业结构

受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角色分工的影响,少数民族女性社会劳动的参与程度相对较低,而其承担的大量家务劳动和照料责任等常常作为理所应当的事情,是得不到社会承认,也难以纳入国民核算系统的无酬劳动,这使得女性的劳动价值被低估甚至被忽视。由于无法接受到较好的教育及在家庭中对劳务的无偿付出,少数民族地区有很多妇女都无法就业,即使较少部分外出就业,但就业领域基本集中在低收入行业,极少行业能够参加社会保险。见表4中,云南省正规就业中女性占比仅为34%。除少数民族女性本身因素以外,现实社会中所存在的对女性就业的歧视也表现突出,首先表现在职业分割上,女性被限定在如护士、老师、服务行业、行政后勤等岗位,在同等岗位中男女同工不同酬,集中在低收入行业就业。

(三)传统性别角色分工的烙印

由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特征和生理机能,不仅承担着人类自身繁衍的任务,同时还要承担社会生产的重担,可以说,女性肩上担负着人类自身生产和社会生产的双重负担。社会规范要求女性不仅需要从事家中所有劳务活动,女性在生活和生产中所承受和付出的是男性所无法体会的。但是长期以来,受到男女不平等意识的影响,为社会发展和人类的繁衍做出了巨大付出贡献的女性却处处受到各种不公平的待遇,她们的贡献却被看作是女性的特殊负担,被看成是女性的天然弱点,也被当成了女性求职、提干被歧视的原因,这对女性是极大的不公平。

正因为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仍然深深烙在对女性社会期望中,人们对职业女性以家庭为中心的性别期待,造成女性承担了大量家务劳动及养育子女的责任。也有许多妇女认为,己婚女性在工作中会分神,把心思放在家庭和子女身上,因此单位对女性工作效率常持怀疑眼光,并进而影响女性的录用和升迁。所以职业妇女也认为外出工作,多少会忽略家庭、孩子,而常有莫名的负疚感;只有在足够的支持体系和资源能够协助她们尽到家庭角色后,才能让她们无后顾之忧。也只有在单位制度健全的情况下,她们靠自己表现就得到肯定,在工作上才不会受到性别的影响。

综上所述可知,少数民族老年妇女所表现出来的结构脆弱,表面上是一个简单的性别差异问题,实质上反映了根深蒂固的在少数民族地区的重男轻女的社会制度和观念文化,是一个不平等的社会性别问题。

四、对策建议

少数民族老年妇女是我国老龄化进程中较为特殊的群体,受民族及地域、经济状况、受教育水平、婚姻状况等因素影响,呈现出整体的脆弱性。本文运用社会性别视角,研究了少数民族老年妇女的经济保障状况,探讨少数民族老年妇女经济保障问题的成因,提出改善少数民族老年妇女经济保障状况的政策建议。

(一)国家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投资与经济建设投入

少数民族大部分聚集在边疆地区,底子簿,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有限,依赖于国家在政策方面的支持与经济方面的投入,地区经济发展了,才能快速有效地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的民生问题,以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解决少数民族地区女性的就业问题;经济发展后少数民族地区才能够提供足够的经济保障来改善民族地区老年妇女的生活状况。

(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

几千年以来的“男尊女卑”思想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仍根深蒂固,女性应当享有同男性平等的受教育权、平等的就业机会、平等的夫妻关系,除此之外,男女同工同酬,男女同龄退休,研究男女两性在生理、心理性别差异,追求男女两性在社会、人格、机会、权利等方面的平等。

(三)国家政策要体现对女性生育期的倾斜

因生理原因生育子女的责任由女性来担当,而女性除了需要参加社会工作以外,还需要承担社会继承的责任,而生育子女,包括喂养及抚育,在此过程中女性的付出几何倍地多于男性的付出,女性在照顾家庭方面的付出必然导致在社会职业竞争中的劣势,制定政策时考虑男女两性的生理特点,将社会性别意识和性别平等意识纳入各项政策当中。

(四)保护和鼓励少数民族地区女性外出就业

国家出台相关就业保护政策,尽可能全面的考虑到女性在就业和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歧视问题,遏止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歧视现象,创造平等的就业机会,以减少未来少数民族老年妇女陷入贫困的可能。

(五)完善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和妇女的养老保险参保率

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社会保险,鼓励未就业的女性参加城镇职工个体就业社会保险或居民社会保险,农村地区倡导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重视保障少数民族龄老年妇女权益。建议重视老年妇女在家庭照料中创造的经济价值,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家庭照料者支持计划,由政府为在家庭中照料高龄老人(包括在家照料配偶的老年人)的家庭照料者提供补贴,以补偿他们长期付出的无酬劳动。应鼓励有精力的老年人参与家庭生活照料工作,并将其视为老年人对社会和家庭的贡献。

总之,必须根据少数民族地区老年妇女经济保障的现状,进一步关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倡导性别平等的文化观念,重视男女两性老年人对政策的不同需求,改善少数民族地区中青年妇女的就业,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才能真正提高少数民族老年女性的生活保障,做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注释:

①据张凯悌、郭平主编《中国人口老龄化与老年人状况蓝皮书》,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年,第121-124页相关数据计算得来。

②根据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计算得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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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aldwell,J.C.Toward a Restatement of Demogaphic Transition Theory[J].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Review, 1976,4(6).

[3]西蒙娜·德·波伏娃.第二性[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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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杨映娣.社会主义基石上托起的德昂族妇女//少数民族妇女的历史巨变[C].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8.

[10]朗确.山寨“擎天人”——布朗族妇女//少数民族妇女的历史巨变[C].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8.

收稿日期:2016-07-20

责任编辑:许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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