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法律行为之样态分析
2017-02-14种相辛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种相辛
摘要: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平等自愿签订的协议,体现了私法自治精神,在性质上属于法律行为,兼具关系契约和身份法律行为属性,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法律确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不仅是肯定其法律行为的属性,承认夫妻之间的正当利益诉求,而且是社会性别主流化立法与司法活动的题中之意,唯有如此,妇女在“忠实义务”面前才能真正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关键词:忠诚协议;利益诉求;法律行为;社会性别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27-02
“忠诚协议”是指婚前或者婚后男女双方自愿签订的,旨在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忠实义务具体内容的协议。忠诚协议一般约定有责任条款,一方违约将承担不利后果。通过分析忠诚协议的性质,笔者认为法律应承认其效力。
法律行为的具体类别包括物权行为、债权行为、身份行为等,我国大陆没有形成身份行为理论体系,婚姻法中的许多行为如结婚、收养等视同契约行为,需要有当事人的合意。但《合同法》第2条又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该法的规定。契约自罗马法以来便是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合同法中的契约之债与身份法中的合意之债的区别在于财产的纯粹性,由于身份法中的债和特定主体之间基于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从而排斥合同法中的等价有偿原则的适用。此外,古典契约法理论构建的契约的短期性、独立性亦不符合身份协议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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