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征信体系构建研究
2016-11-11韩鹏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16年6期
韩鹏


摘要: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初见端倪,个人征信体系的模式选择应研析和借鉴国外私营征信模式和公共征信模式的经验。国外较为成熟的私营征信模式数据来源广泛,并通过合同协议的方式取得,征信产品较丰富,付费使用,采取市场化运作;公共征信模式数据来源较窄,主要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获取,免费使用,不进行市场化运作。两种模式的选择取决于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信用水平、法律背景以及征信理念等。我国构建个人征信体系过程中,仍要立足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并结合我国继续深化改革、释放改革红利的需要,逐步发展和完善,应在地区试点的经验基础上,逐步推广,并采取公共征信模式,在条件完善时再向私营征信模式转变。
关键词:个人征信;私营征信模式;公共征信模式;征信理念;个人信用制度;金融机构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6)06-0053-06
一、我国个人征信体系构建完善的意义凸显
在当前的经济运行过程中,个人信用包括向个人销售商品提供的信用以及向个人提供贷款等,我国主要表现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个人直接或间接提供贷款的信用(如购车贷款以及购房按揭贷款等)。个人信用的有效供给无疑会促进商品的“惊险跳跃”和个人投资的增加,进而促进经济发展,但个人信用的过度扩张,若没有较好的约束则会给整个经济运行带来较大冲击,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个人亦会出现债台高筑、无力偿还而破产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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