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制度会计处理浅议
2016-11-09沈莲
新会计 2016年10期
关键词:核算
沈莲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涉及的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及附则。为营改增制度与会计账务处理的实务衔接提供了依据。由于规定较具原则性,在实际操作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一、营改增会计科目设置
(一) 会计账户设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最常设的科目有“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增值税额”“待认证增值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核算科目,更多地体现在过渡性上,可视企业实际需要进行设置。
(二)二级明细账设置
在“应交增值税”二级明细账中,借方应设置“年初未抵扣数” “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减免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转出未交增值税”,本次营改增又新增加“待抵扣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在本规定出台之前,有“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现按照规定统一为“销项税额抵减”科目。具体如表(1)所示。

借方二级明细科目根据纳税申报表的申报要求,特别是《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的内容和分类,对进项税额进一步细分。其中特别要注意待抵扣进项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的“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明细科目,具体用于核算:
(1)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已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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