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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积分会计核算与思考

2016-11-09徐海文

新会计 2016年10期
关键词:核算企业

徐海文

一、引言

目前消费积分已成为商品交易中广泛使用的一种促销手段,并随时代的发展呈现出多样化特征,与之相反,对积分业务会计核算的规范却相对单一模糊。《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第13条和第19条对于消费积分会计处理提供了两种方法:一是递延收入法,将部分销售收入分配到积分,对这部分销售收入的确认进行递延;二是预计负债法,将提供积分奖励发生的成本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我国采用递延收益法,2008年财政部分布的财会函〔2008〕60号规定,要求积分授予方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先作为递延收益核算,待客户兑换积分时,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获取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利取得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如果授予企业代表第三方归集对价,授予企业应在第三方有义务提供奖励且有权接受因提供奖励的计价时,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与应支付给第三方的价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收入;如果授予企业自身归集对价,应在履行奖励义务时按分配至奖励积分的对价确认收入。

实务中,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采用全额确认法,在授予客户消费积分时,通常不做账务处理,在客户兑换消费积分时将兑换商品或服务的成本作为费用处理,会计报告中也不披露。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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