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开展贷款业务的路径选择与风险防范
2016-11-08吴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
上海保险 2016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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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开展贷款业务的路径选择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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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保监会“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监管理念的深化,以“偿二代”为监管后盾的承保市场化和投资自由化改革不断推进。自2012年保监会一系列“新政”以来,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逐渐由债券、股票等传统大类资产扩展到不动产、非上市股权、境外投资和信贷资产支持计划等另类资产。但对保险资金开展贷款业务,中国保监会在2016年3月公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仍禁止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保单质押贷款除外。这意味着目前国内除了允许寿险保单质押贷款外,其他担保或抵押形式贷款一律禁止。保险资金不仅无法直接开展贷款业务,也不能间接通过持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产品等类固定收益产品涉足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
事实上,保险资金开展贷款业务一直是欧美等发达国家重要投资渠道之一,是保险资金增强投资收益的重要工具。对于我国保险资金来说,有必要开展贷款业务的动机表现在:一是分担商业银行借贷压力,利于商业银行资产结构优化。截至2015年底,中国银行业不良贷款占预付款总额的5.46%,各大商业银行坏账率在不断增大。保险资金不仅可从直接贷款业务渠道减轻商业银行借贷压力,还可以通过积极认购MBS产品来减轻商业银行的借贷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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