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资源立法中的法益保护
2016-11-05陈国坤
中国房地产·学术版 2016年9期
摘要:鉴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保障向来是资源立法的历史传统。但是工业化进程的加速使得土地资源所遭受的破坏日趋严重,原先局限于保障土地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民法法益和保障土地资源管理秩序的行政法法益均不足以应对当前的生态危机和环境危机。因而,对土地资源违法行为犯罪化和刑罚化成为国际资源立法的趋势,通过确立土地犯罪的刑法法益,并且逐步将关注重点从土地资源的财产利益转向生态利益代表了土地资源立法的未来趋向。
关键词:土地犯罪,法益转向,生态利益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16)09-0036-43 收稿日期:2016-06-22
1 问题之提出
土地作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物质资料,其基础性、战略性地位不言而喻。因此,马克思指出:“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纵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追求经济增长和注重环境保护的协调平衡方面存在不少遗憾,因此尽管我们的经济发展成果显著,但是所付出的环境代价也极为沉重。而在这些环境代价之中,由于土壤的自净能力较弱,其危害期较之污水废气等更为漫长,而且土壤污染的修复却绝非易事,它将更大程度上依赖于技术成果的运用和经济上的高投入,因此对于土地资源的破坏更具有潜在性、隐蔽性和滞后性的特点,导致人们关注甚少,而一旦爆发就危害严重。
近年来涉及土地资源破坏的事例俯拾皆是,笔者挑选其中两则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作为例证和分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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