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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著作权刑法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

2016-11-05王吉春

王吉春

[摘 要]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是我国刑法分则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著作权刑法保护方面的立法意旨、入罪的数额、入罪的行为方式、主观方面、刑罚设置问题、刑罚转换问题、邻接权的问题以及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衔接问题等方面,中国内地与香港都存在着差异。所以,通过与香港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比较,可以完善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不足,从而为我国著作权的良好有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关键词]著作权;刑法;香港;镜鉴;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16)03-0095-05

一、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立法意旨

从立法过程来看,香港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建立要早于中国内地。由于香港在回归前的特殊地位和法制传统,使得香港的著作权制度基本上与英国保持着高度的一致和先进的水平。这是香港在历史上形成的优势,也是其无法选择的现实。在中国内地对知识产权保护尚无明确认识的时候,英国及其他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善的、保护自身优势的著作权制度,并逐渐地通过知识、文化输出,争夺国际市场,获取新的价值。作为英国殖民地的香港,别无选择地适用这一制度,并且利用这一制度影响着亚洲文化市场。而根据自身现实制定的、保护自身利益的知识产权制度,一经产生就为香港的文化输出保驾护航,香港的电影就是很好的例证;良好的文化发展又为著作权制度的完善和扩充提供了条件和动力。

反观中国内地,制定相关著作权制度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侵犯著作权的活动严重影响了国内经济秩序,另一方面是随着改革开放、引进外资而来的外国知识产品进入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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