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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监管、非利息收入与商业银行绩效

2016-11-02卢琪

会计之友 2016年17期

卢琪

【摘 要】 《巴塞尔协议Ⅲ》发布之后,我国银行监管部门实施了新的资本监管制度。商业银行绩效不仅受资本监管的影响,还与自身的经营模式紧密相关。文章选用RAROC(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来衡量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绩效,使用10家上市商业银行2007—2014年的财务数据,研究资本监管、非利息收入这两个因素对我国商业银行绩效产生的影响。其中,更严格的资本监管对商业银行经营绩效具有正面影响,而非利息业务还不能显著提高商业银行绩效。研究结论为我国商业银行优化调整业务方向、提升经营绩效提供建议和借鉴。

【关键词】 商业银行绩效; 资本监管; 非利息收入; RAROC

【中图分类号】 F83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7-0081-05

一、引言

1988年发布的《巴塞尔协议》是银行监管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资本充足率成为各国银行监管的核心指标和国际标准;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将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由制度建设推向了逐步实施阶段。2008年,美国爆发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引发了各界对巴塞尔资本监管协议的反思,并导致《巴塞尔协议Ⅲ》的迅速出台。我国也提出了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等银行业审慎监管的措施。杨柳等[1]提出,高的资本充足率一方面为银行的实力和支付能力提供了可靠保证,但与此同时它也是一种代价昂贵的经营成本。过高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往往会使商业银行盈利能力和效率降低,失去发展活力以及核心竞争力降低等。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资本监管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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