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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延长到60周岁退休吗

2016-11-01

人事天地 2016年10期
关键词:管理权限人事部高级职称

问:编辑同志,我是医院的一名女性主任医师。2014年10月在我年满55周岁时,医院人事科为我办理了退休手续。我认为早在1990年,原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明确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岁退(离)休。我认为医院剥夺了我从55岁到60岁自主选择是继续工作或退休的权力。请问:我能延长到60周岁退休吗?

读者:蒙女士

答:读者您好!《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女性干部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以退休。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干部局《关于印发我区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142号和国发〔1986〕26号文件的具体办法的通知》(桂科干字〔1987〕8号)规定:凡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各类专业技术干部(男六十周岁、女五十五周岁),原则上均按时办理离、退休手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愿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经过相应的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

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规定:少数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限的四个条件要同时具备,但必须首先考虑工作需要和身体条件。需要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先由专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然后征得本人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延长退休年龄。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应如期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通知》(桂组通字〔1987〕23号)规定:今后干部凡是达到中央、国务院有关任职年限和离、退休年龄的,不需要个人写申请离、退休报告,由主管单位领导向离休、退休同志谈话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办理离、退休手续。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短期留任的,要报任免机关批准。

原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休。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可工作到60周岁退休,但并非应该到60周岁退休。因此,上述政策规定女性高级专家退休有两个时间节点,即55周岁或60周岁,均需按程序报组织审批。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退字〔2015〕14号)第一条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但该文规定是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该通知规定,不予追溯。

经了解,您于2014年10月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女干部55周岁)。在您退休前一个多月,您所在单位相关领导就其退休问题与您进行了谈话,并报上级部门同意您2014年10月年满55周岁时办理退休,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要求。因此,您不能延长到60周岁退休。

编辑部:魏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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