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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民国时期的信票

2016-10-31石凤珍

长江丛刊 2016年25期
关键词:靖远县印文差役

石凤珍

一张民国时期的信票

石凤珍

白银市档案局现存一张民国七年的信票,属于催稽公事及拘提人犯的票证。该信票主要反映我市民国时期靖远县办理的一桩关于互告串卖孀妇灭伦霸的诉讼案件,本文辑录信票内容,并将部分内容进行了释读。这为研究民国初期我市境内的社会政治、司法等方面有所裨益。

民国 信票

一、信票简介

2010年,我在参观市档案局举办的展览时,发现其中有一张民国七年,由靖远县发出的信票,字迹清晰,保存相对较好。该信票长50厘米,宽27.5厘米,材质为棉白纸,形制为固定板式,竖式长方形边框内印内容,上部呈梯形,边框外一周饰火焰纹。信票为雕版印制,施黑墨,最上部为“信票”二字。发文衙门简称“县”字刻在板框内左上角,左下角下边有“限日销”字样。信票内容从右向左竖排,内容迻录如下:

调署靖远县特准留甘任用县知事兼理司法官朱 为差提事。案据本城民妇腾魏氏、民人腾履埉等互告串卖孀妇灭伦霸奸一案到县。据此除批示外,合行差提为此,仰役前往该处,协同乡保,即将后列人等依限提案,以凭讯究,去役毋延,干谷切切,须票

计差提

互告 腾魏氏抱告 魏元祥 腾作育

腾履埉 腾履城 腾履芳 李海阔 田泰元

去役就近调查该处有无种烟情事

明白禀覆倘扶同隐匿以军法从事

差皂役 石森林 提

民国七年三月三十日保差李江(在年月上有一方印文,内容为靖远县印)

县 行 距城二十里,限卯日销

二、信票内容考释

(一)标朱及钤印

标朱22处。一般来讲,作为下行文的信票均要标朱,并且有一定的规律。“信票”两字画红圈,表示重点要求,以引起读者的特别注意;正文中第一个“为”点一红点,第二个“为”点一红点表示要注意以下内容为提出的具体要求。“延干”两字画红圈,则是重点要求。所差提人员和正文末尾打红勾,表示行文到此位置结束,并防止后人额外添加其他内容。“石森林”红笔书写,表示该差提之事主要有石森林负责办理。此外,在差提人员后,附一段文字“去役就近调查该处有无种烟情事/明白禀覆倘扶同隐匿以军法从事”,红笔书写,提醒差役额外办理之事。日期用红笔书写,提醒差役注意办案时间。“行”字用红笔书写,字体较大,最后一笔拖成长脚,直贯到底,称为“画行”,表明信票等经过主管官员审核过目,批准施行。

印文2处,第一处位于“本城民妇”处,第二处位于“民国七年”处。第一处印文内容已辨识不清,第二处印文内容为:靖远县印。第二处印文乃信票颁发机构,即靖远县。

(二)信票部分内容释读

(1)信票。一般而言,信票是清代官府常用的票文,乃下行文种之一,多用于直属或非直属的下级,也可用于基层组织和民间百姓。一是用于发布命令、指示和通知等事项;二是用于催稽公事及拘提人犯,调取案件官物等,票文必须注明委派吏役姓名并限定销差时间。①这张信票即是用于催稽公事及拘提人犯的下行文书,内容主要为民国时期靖远县衙门调查腾魏氏和腾履埉互告串卖孀妇灭论霸奸一案。信票明确委派差役石森林提取相关人犯,同时,令差役在提取犯人时调查种烟之事,并令其于卯日销差,也就是1918年4月2日,时限共4天。从目前发表的资料来看,信票研究多集中在清代,而这张民国七年的信票,在格式及内容形式上,靖远县仍然沿用清代的信票格式及内容形式,作为拘提犯人的票证,这为研究地方历史,有重要意义。

(2)“县知事兼理司法官”。1914年,袁世凯颁布了《县知事兼理司法暂行条例》,规定“凡未设法院各县之司法事务,委任县知事处理之”②1927年8月12日国民政府令暂准援用北京政府1923年3月14日公布施行的《修正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凡未设法院各县之司法事务,委任县知事处理之。县知事审理案件,得设承审员助理之。县知事关于司法事务受高等审判厅检察厅长监督,承审员受县知事之监督。③该信票为民国七年,也就是1919年,距离颁布《县知事兼理司法暂行条例》仅5年,因此,该信票中的县知事兼理司法官一事,适用于该条例。同时可知,当时靖远县还未设立独立的法院或司法公署。

(3)“去役就近调查该处有无种烟情事/明白禀覆倘扶同隐匿以军法从事”。自1906年9月至1911年10月武昌起义爆发这五年时间,清政府持续禁烟,1912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继续推行禁烟运动。④甘肃省于1915年至1921年之间禁绝罂粟种植。⑤而民国七年,恰在这禁种罂粟期间,故当时靖远县衙对于当地是否种植鸦片,令差役在拘提案犯时就近调查当地是否种植罂粟之事,也是公务所在。用红色标出,表示提醒差役注意,勿忘该事。

三、小结

信票作为清代常用的一种下行公文,民国以来已较少发现,这张民国七年的靖远县拘提案犯的信票,作为本地独特的历史档案,在风格和内容格式上延续了清朝信票的特征,同时也体现了一些新内容,如将就近调查当地是否种烟之事亦列入其中。这为研究当地民国时期的社会政治、司法等方面的内容提供了一定的实物支撑,价值较高。

注释:

①宋少珍.河北省国家档案馆清档珍藏—清代信票、宪牌、宪票一览[J].档案天地2008(5):23.

②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A].政府公报.1914(4):6.

③朱观.县司法法令判解汇编[M].上海:正中书局.1948.

④王宏斌.民国初年禁烟运动述论[J].民国档案,1996(1):80.

⑤褚宸舸.中华民国时期西北地区的烟毒及禁政[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2000(5):14:15.

(作者单位: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文化馆)

石凤珍(1963-),女,辽宁沈阳人,大学专科,助理馆员,研究方向:文物与博物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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