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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研究
——以B市D区为例

2016-10-24司左军蒲宏涛刘洋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8期

文◎司左军蒲宏涛刘洋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研究
——以B市D区为例

文◎司左军*蒲宏涛**刘洋***

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社区矫正,既符合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也符合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需要。本文通过对经D区法院判决进入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犯罪人的实证考察、对D区社区矫正情况的考察以及对代表性案例的介绍,探寻出我国未成年犯矫正存在缺陷的原因在于缺乏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制度设计、社会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初次处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不够深入等,并在剖析缺陷产生的原因的基础上,提出提升未成年犯罪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的政策建议。

未成年人 社区矫正 政策建议

行刑社会化是当今国际刑罚发展的趋势,未成年人犯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重要内容。未成年犯由于生理和心理等原因不适宜对其采取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禁措施。与监禁矫正相比,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社区矫正,既符合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也符合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需要。研究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现状,找出其中存在的不足,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对于构建科学、合理的未成年犯矫正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B市D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现状考察

(一)近五年经D区法院判决进入社区矫正人员的未成年犯罪人情况考察

《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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