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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能否构成非法行医罪

2016-02-11伍晋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8期
关键词:医疗机构

文◎伍晋



“乡村医生”能否构成非法行医罪

文◎伍晋

[案情]胡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向其所在的重庆市J区卫生局申请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并获得通过,后在自己位于该区Z村的宿舍内,设立私人诊所,进行医疗活动。村民李某因胃痛到胡某诊所就诊,胡某诊断为急性胃炎,并对李某实施静脉输液,次日李某病情加重,胡某再次对李某实施静脉输液,在输液过程中李某因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本案关于胡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理由是:乡村医生是历史遗留问题,其前身是“赤脚医生”,在上世纪为改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条件、维护广大农民生命健康做出了突出贡献,是我国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基础。现阶段国情下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国家也许可乡村医生在一定范围内执业。胡某虽未取得医师资格,但按程序依法申请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在农村地区从事医疗工作,其行医具备合法性,诊疗致人死亡属于医疗事故的范畴,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理由是:胡某擅自设立私人诊所开展医疗活动,已经超出了乡村医生诊疗活动的执业范围,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其实施的非法诊疗行为造成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已经达到了非法行医罪的追诉标准,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第336条之规定,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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