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烟后调包退还的行为定性
2016-02-11孙静宜吕文韬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8期
文◎孙静宜 吕文韬
买烟后调包退还的行为定性
文◎孙静宜 吕文韬
[案情]2016年1月18日下午和19日上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居民李某开车窜至淮滨县城关镇,以给他人送礼为由到多家商店内以每条600元的价格购买软中华牌香烟,称如果送礼送不掉就退给店主,并给店主一定的手续费,店主同意。随后李某在车上将买来的真中华烟拆开,将盒内真烟取出,再将事先准备好的假烟放进去,并使用特殊技术将每条烟重新封好使其外包装完好如初,之后到商店内称烟未送出去要求退货。李某以此手法共用假烟换了6家商店11条真软中华牌香烟,涉案金额6000元左右,后李某在继续作案的时候被警察当场抓获。
对于李某行为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虚构买烟送礼的事实,隐瞒将真烟换成假烟的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涉嫌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采取欺诈手段,秘密获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所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而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也就是说,在诈骗罪中,对方一定要有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且对于处分财产行为本身的“处分”性质是明知的,在形式上是“自愿”的。因而,即使行为人非法取得财产的行为中有欺骗的成分,但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的事实,而是行为人最终通过窃取的方法取得他人财物的,则不可能成立诈骗罪,而是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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